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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原有的法律与经济体制、社会文明、科技进步出现了某些不适应,不协调。为了调节其中的矛盾冲突,更好维护群众利益,我国立足当前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进行修改。
当你吃完一块板栗饼而肚子痛时,发现板栗饼的生产日期过期的时候,你会找商家理论么?如果商家不加理喻,你会如何维权呢?
2014年动车上吸烟最高罚款2000元,国务院制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如今想想,如果平时你在列车上发现有人不在禁烟区域吸烟,而就在车厢里吸烟的时候,你会说请你不要吸烟,车厢内不允许吸烟么?你会告诉列车员有人违规吸烟么?如果你的答案是否定的,那新法的出现是否会对你有所触动,国家对法律的制定在竭尽所能地维护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而我们每个人是否意识到自己也应该拿起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合法的利益呢。
首先,《意见》强调,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有效推动全民守法。法律的重要性与核心性在于全社会存在对法律的敬畏,因此要实现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从全民的观念抓起。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需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使法律成为人们心目中行为的准绳和价值判断标准。当前,我国公民总体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守法自觉性不强是大量消耗社会管理资源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强普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创新社会管理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为此,《意见》强调,要完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发挥表率作用,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第三,《意见》指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此要构建顺畅的诉求表达机制。将公众原来以体制外抗争的诉求规范到体制内表达,让事关社会能否实现持久和谐的重大社会现实问题顺利地进入公共政策程序。首先,要拓宽诉求表达渠道,单一狭窄的诉求渠道必然超负荷运行,上传信息必然拥堵,就会造成大量诉求不能传达到位。其次,要建立循环闭合的表达渠道,将公众的信息反馈上去之后还需要对合理的诉求予以有效地处理,能够解决问题,然后让公众感受到处理效果。
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前提
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构之间具有高度的同一性,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法治建设。
首先,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从一定程度上讲,社会能否实现和谐发展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制环境。法律体现公平、正义,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只有通过不断健全民主制度,营造新的机制和环境,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不断完善法治手段,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其次,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没有社会安定团结,没有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就会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法治是建构有序社会最主要的手段,法律以其特有的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缓和矛盾,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从而保证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再者,法治所倡导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的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一套正义的原则来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和负担。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将分配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公正性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从而使得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
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和重要保障
法治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它可以为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塑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并通过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调整,推动与保障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法治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和谐,这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当前国内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的思想变得更加独立、多变,差异性明显增强,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冲突以及各类严重犯罪活动也时时存在,要正确应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建立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需要法律的有力保障。
法治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发展。发展需要安定的社会环境,没有社会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优良的法治环境为发展提供基础保障。法律为正常的经济发展及竞争提供有力的规则保障,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
法治是维护人民生活安康的重要保障。法的功能在于:确立一种保证的规则,即通过宪法和法律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确立和维护机会平等的规则,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确立和维护合理分配的规则,即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使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能得以合理分配;确立社会调剂的规则,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法治正是通过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提高。
三、健全与完善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
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涉及法治的方方面面,法治能否在这些方面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直接关乎法治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发挥,也关乎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自我发展。在新时期,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础上,加强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
加强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制度保障。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才能有效规范地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前,有必要在发挥司法机关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解的关系,使社会矛盾与纠纷能够以一种更为和谐的方式得到解决,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4、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5、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6、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维系社会的良性秩序既要靠法律的外在规制,也有赖于社会信用这一道德资源的内在调适。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信用已经成为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恪守信用乃是每个人应当具有的生存理念之一。人或许可以没有信仰,却不可没有信用,没有信仰的人是凡俗的,而不讲信用的人则是“丑陋”的。在这个道德失重的“无根的年代”,人们似乎已经对充斥在周遭的坑蒙拐骗习以为常,不少人甚至对牟其中之流以骗为能的所谓“能人”颇为心仪,北京市民似乎已经将中关村一带搭讪着贩卖假文凭、假证件的现象视为一道都市风景。这种荒诞而又无奈的现实使从前感悟到了“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这句朦胧诗并不朦胧的深深叹息。我并非漠视善良、纯朴等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只是想正视和反思“坑蒙拐骗”甚至“坑熟”成为不少中国人生财之道这一现实。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信用危机问题,除了重视以崇尚“信用至上”为核心理念的道德说教之外,更为重要的还是应当建构维护信用的制度,无形的信用有赖于制度这一有形屏障的呵护。个人储蓄实名制显然就是建立和维护个人经济信用的一种具体制度。
信用的重要性在法治领域同样不容忽视。在我看来,法院裁判文书之所以“执行难”,与被执行人不讲信用、不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有很大的关联。难怪西方司法界人士往往对中国法院“执行难”问题感到匪夷所思,在他们看来当事人自觉履行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的义务是毋庸置疑的,否则将使自己置于丧失信用的尴尬境地。对于笃信“信用高于一切”这一常识性理念的大多数西方人而言,恐怕没有比丧失信用这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无形资本更为糟糕的了。然而,在我们国家不少“债务人”往往比“债权人”还理直气壮、悠闲自在,为讨债磨破嘴皮跑断腿的债权人有时甚至要对债务人提出的要求百依百顺,生怕得罪了对方后可能出现“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的后果。这种咄咄怪事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何等匮乏。
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的优良美德,同时也是法律之道德底蕴,甚至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说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显性的游戏规则,那么信用则是使法律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的一种隐性“剂”。信用是法律之道德底蕴的重要方面,法律是否具有信用直接关涉到法律这一为纳税人服务的“公共物品”的公信力。带有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色彩的“劣法”,是对立法信用的嘲弄;裁判不公、判决“打白条”则是对司法信用的亵渎。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的尴尬突出表现为以立法和司法的“产品”(法律、裁决等)为表征的法律资源急剧增长,而支持法治系统良性运作的道德资源尤其是信用资源却趋于萎缩。信用至上可以视为法治的主要道德取向所在,依法行政的主旨就是要确立、强化和维护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信用;司法公正的主旨就是要彰显和实现司法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信用。缺乏信用这一道德隐喻的法治不能称为良性法治。
关键词:新农村法治文化有效策略
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地区是实现依法治国最终目标的根本和薄弱环节。因此,加强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现阶段农村地区在法治建设基础方面已初具成效。但由于农村地区存在着人口多、地域广以及经济、文化条件比较落后的情况,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仍然存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对新农村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新农村社会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建设的体制不完善
现阶段新农村社会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法治建设体系不完善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有关法律尚未落实到农村地区,法律的空白对农民提高法律意识造成了不利因素。另一方面,由于法治建设体制的不完善,使建设工作不能完全落实。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三)部分地区法治文化构建基础设施匮乏
现阶段新农村法治文化构建的过程中,对经济基础的要求较高。由于农村经济基础设施落后,现阶段新农村法治教育还存在落实难的问题。农民文化知识的缺乏源于农民文化水平的落后,农民文化水平落后源于农村经济的落后。如此循环看来,r村法治文化缺乏根源在于经济基础的薄弱。
二、新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改善措施
(一)对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体系进行完善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进程中,遇到的难题之一便是法治文化建设体系的不完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存在断断续续、不成整体的现状,因此,填补法律空白,填充法律空白期,让法律不再是海市蜃楼,空中楼阁,而是脚踏实地,落地生根。构建常态化、协调运作的统一体系是提升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工作。在体系构建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也可以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对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献计献策,对体系进行完善与升级,使现阶段法治文化建设得到整体性的提升。例如,农村地区社会工作者可以结合实际召开一次会议,对现阶段农村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及时地发现问题并予以有效的解决。
(二)加强对农民的法律知识教育
(三)提升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投入的力度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基础设施薄弱是现阶段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财政投入;另一方面,村委会也可以运用创新发展的理念,拓宽投融资渠道,多方吸纳资金实现“自筹”,夯实农村法治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石。使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有效的提升,教育程度也得到有效的提升,以此来实现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整体性的进步。
综上所述,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是现阶段我国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影响,在我国农村内部法治文化建设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现阶段应该从对农村内部法治文化建设的体系进行完善、加大对农村地区村民的法律知识教育以及与政府的财政部门联合,提升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投入力度这几个方面进行入手,有效改善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现阶段的法治文化建设状况,提升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1]金鑫,肖宇亮.校地互动视角下的新农村法治文化建设[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2]龚元园.农村法治建设的困境和路径探讨[J].运城学院学报,2015(3).
“你说的案例中,大部分犯罪人有人格偏执的特点,它决定了一个人可能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去应对应激性情境,发挥着决策作用。一旦将刺激或事件判断为对自己有危害、对方有敌意,引起自己负性情绪,如愤怒、狂躁、抑郁,就会产生挫折感。一旦控制不住,就会酿成惨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皑告诉《方圆》记者。
在因琐事而杀人的30起事件中,大多数犯罪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性格缺陷,而琐事成了压垮他们心理防线的最后一根稻草。面对频繁发生的因琐事杀人案件,我们该如何应对?
增强自我控制
“人格特质中具有攻击性甚至本身属于人格障碍。”马皑分析道,“性格是我们每个人在日常当中能代表自己态度的行为特征,它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地说,人与人的差别在心理层面就是人格的差别。在你提到的案件里,犯罪人的问题解决能力缺欠,如缺乏自我情绪调节能力。”
缺乏情绪调节能力的背后其实是自我控制能力的缺失。“自我控制的核心一个是情境判断,一个是情绪控制,一个是行为控制。这类案件中都明显表现出自我控制能力欠缺。”马皑认为在突发事件中,人们往往进入应激状态,思维狭窄,很难做出理性决策,因此自控能力变得更为重要。
自我控制,也就是自制力。生活中很容易出现各种误解,若是不及时消除误会,而是采取极端行为,就会造成冲突。自制的人往往能够抑制自己的冲动,表现出更积极的处理问题的态度,而自制力不足的人却往往会使矛盾激化。
尽管性格缺陷被认为是犯罪人行凶的原因之一,但这并非不可克服的。新南威尔士州大学的托马斯丹森教授曾通过实验证明,通过练习用自己不惯用的另一只手使用鼠标、搅拌咖啡、开门等,可以练习自我控制,进而能很好地限制人们的攻击性。他的另一项实验也证实,那些练习了自我控制的人对于侮辱者的回应具有更少的攻击性。
“自我控制能力完全可以后天培养,其途径从生活中来,而非专门性学习。首先是对自己有客观的定位,有自知力。它可以减少过于自我的情绪与行为。其次是有挫折预期,知道生活中挫折在所难免。当遭遇不顺心的事情时能够启动心理防卫系统自我说服与化解。再次是从结果中发现问题,主动提高自己调节情绪的能力。”马皑认为,当人们认识到,每次以伤害他人达到情绪宣泄,其结果损人不利己,就应吸取教训。
针对因琐事杀人案件中常见的激情犯罪,马皑告诉《方圆》记者,在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应培养共情的能力,学会换位思考。站在别人而非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多些宽恕与包容。安定的人际环境可以减少激情犯罪。
马皑最后分析道,建立广泛的社会支持系统,如果有可以倾诉苦恼的亲朋,就有更多解决问题、化解冲突的方法。
重塑社会底线
“整个社会上上下下渗透着戾气,整个社会的氛围很难温和起来,优雅起来。温良恭俭让五个字,现在这五个字,我们的社会一个都没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认为因琐事杀人更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失范,“多少年来,我们处于一个重刑社会,习惯用震慑、恐怖维持社会秩序,日久天长,从日常的电影充斥着暴力的东西,把打打杀杀当做一种儿戏、游戏。甚至出现了像手撕鬼子这样的抗日‘神剧’,这是对生命的极端的不尊重,认为是坏人就可以这样杀,我们的社会氛围和重刑主义起了很坏的作用。”
有同样观点的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我形容当下中国的情形为‘溃散’。主要指人心,人们没有敬畏之心,只有恐惧。没有敬畏的后果是,老百姓做事会没有最后的底线。”在于建嵘看来,因为一个人有太多的不确定性,他在打拼的过程中,感到自己的努力是不会得到回报的。他在许多条件都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只剩下了恐惧,做事更加不计后果。
“我们所理解的琐事,对犯罪嫌疑人来讲是最大的事,为什么常人眼里的小事成了最大的事?你提到很多案件发生在群租房,很多人都是被迫群租,这是由于他们的经济收入,所处的阶层决定的。而社会对他们关心又不够,他们就像是这个国家的逃难者。”邓子滨认为,因琐事杀人案件中,以杀亲案件居多是因为犯罪人常年处于的弱者状态,整个心理和生理认为自己是一个懦弱的人,已经没有能力去对整个制度、陌生人施暴。家人、朋友反而因为熟悉,所以不恐惧,成了犯罪人的目标。7月20日,余杭特大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臧纪超的施暴对象就是自己的两个侄女。
“从根本上讲,要改变他们的生存状态。”邓子滨总结说,“说到社会公平,就是对底层人要有关怀,你不关怀他,他仇视你。绝望到最后,拿熟人开刀。”
回归法治轨道
“在我看来,法律就是我们最高的信仰,法律也是解决公平正义的最关键一环。”于建嵘认为树立规则是当下最需要做的事。
“一直以来,我们的规则意识都很缺乏。”邓子滨认为,长期以来,我们的教育偏重于英雄教育,就是坏人教育,说难听点,怎么成为英雄?杀了这个坏蛋!这些都不符合法治社会公民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实际这种英雄教育是一种泛英雄教育,不是一种把好坏人的判断交给法院的教育。他告诉《方圆》记者:“英雄主义教育有时候不好。因为我们一旦被心情左右,对于人命的尊重,对规则敬畏就没有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也认为,发展规则教育是解决因琐事杀人案件最根本的途径。“我们这里所说的教育,并不是平时所说的知识、技能的教育,而是对于遵守规则的教育。”
“到现在,中小学教材里还有《水浒》,一帮匪徒!法治社会怎么能容忍梁山好汉?《水浒》还被列在四大名著里面。这部‘名著’从没有教人好好遵守规则!”邓子滨感叹道。
“对于规则的教育应该从小抓起,比如从幼儿园开始,就应该有这样一种教育,两个孩子发生矛盾然后打架,事后老师和家长就该告诉孩子,打架只会让双方受伤,并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发生矛盾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寻求老师的帮助。”李玫瑾举例称。“当然,这里对于老师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做到不偏不倚、公正的处理问题,借此树立孩子们正确的是非观,如果老师做不到这个基本要求,偏袒任何一方,只会让孩子产生找老师不靠谱,还不如自己动手解决。”
另一个让邓子滨感慨的是法治事件中民意的摇摆。“许霆案发生的时候,有人说如果是别人,也抵挡不住诱惑,所以不应该判。可是,取款机里的钱并不是许霆的,他有什么权利去拿呢?所以我们应该加强的是法治教育、规则教育、细节教育,也要守法,人民守法,政府守法,良性循环,每个人都应该守法,都强调规则意识,破坏规则的极端事件就会迅速下降。”
转变治理模式
除了规则教育,心理教育也是因琐事杀人案件中最为人诟病的地方。“每次学校杀人事件,大家都讨论要加强生命教育,但没有具体措施,从而一次又一次地循环。国外一个大学心理咨询师有37个人,而中国一个大学只有5~6个人。”上海交通大学教授、教育学者熊丙奇说:“虽然现在开设了心理学课程,比没有要好。但人员配备远远不够,处理事务性的事情就了不起了,很难有个性化的心理咨询和辅导。”
“民族教育应该有一个转变,不应该天天英雄教育、口号教育,再加上开会,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必须改。”邓子滨则认为教育背后其实关系到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
面对群租房治安差、管理难的问题,政府也推出了一系列举措。2013年年底,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屋违法出租问题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等文件。文件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房屋租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恢复“群租房”原有规划格局,对违反人均面积低于5平方米等出租房屋面积限制条件的群租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罚3万元,并限制该套房屋买卖。
“有效的治理群租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因琐事杀人’的隐患。”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罗颖说。群租房的清理不可谓不快,作为北京市群租房最多的三个区之一,海淀区政府7月9日消息称,西三旗街道、海淀街道的整治成效显著。截至目前,海淀街道800多套群租房的整治已完成超七成,7月底前全部整治完,7月中旬西三旗地区的群租房整治也已结束。
然而在邓子滨看来,简单的群租房整治并不能解决琐事引发命案的问题。“禁止群租房的同时,也要提供廉租房。如果只是将人赶走,是一种懒政思想,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社会治理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需要区分不同人群,比如北京的低收入阶层,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有不同的住房保障政策。”
论文关键词人性观法治社会善恶观
“人之初,性本善”是宋代学者王应麟编写的《三字经》中家喻户晓的语句之一。从古至今,我国普遍接受的是人性本善的教诲,它深入人心并成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而在西方国家,人们由于受到基督教义的广泛影响,纷纷遵从人性本恶的信念,他们坚信人一出生即是有罪的,因此人从降世到死亡都是一个赎罪的过程。人性善恶的观念从最初的启蒙思想上升为普世价值,善和恶变成了辨别大众是非好坏的重要标准。人性的善恶观如何影响社会的构建及人们的生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中西方人性观的起源
首先,我们应明确人性的概念,不同的学说对人性的定义是不同的。《启蒙文》中将人性定义为人与其他一切事物的“本质差别属性”,正是这种差别属性将人与其他事物相区分。心理学经过临床分析将人的本质看成是三种基本属性的辩证统一体,它们分别是人作为个体存在的生物属性,人与他人互动的社会属性以及人有能动意识的精神属性。三种属性存在一人之体中揭示人们行动的规律。还有一种观点直接用善恶定义人性,将人性纯粹的划分为善恶两类,促使人们以此来辨别是非曲直。此种观点千百年来已被广大群众接受。其实,人性善恶论的起源与发展与伟大思想家的智慧结晶密不可分。
中国文化中,对人性善恶的定义可以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首先是以儒家孟子为代表的性善论。他将人性的善比喻为下流的水,水遵从大自然的规律从高往低流,因此人性的善天生就存在。但同是儒家学派的荀子却与孟子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从字面意思我们便可读出他的性恶论。上述理论都将人性单纯分为善恶两类。除此之外,还有以告子为代表宣扬的人性无善无恶论和西汉杨雄推崇的善恶同存于人类一体内的理论。
西方文化中人性思想的源头以古希腊文化和基督教文化为主。但人性观的发展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影响最深远的非基督教的原罪说莫属。《圣经》中描述的亚当与夏娃的典故正向人们揭示出人性本恶,人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其经不住诱惑而犯下不同的“罪”。因此,西方基督教总是丑化和否定人的利益原则为宗旨,为了“赎罪”,生活在世上的人们谨慎笃行,以内心的信念约束自己。
二、中西方人性观善恶的内涵
虽然人性的定义众说纷纭,但从古至今善恶论都是主流观点。以人性善为主流思想的东方坚信社会的进步离不开贤人的治理,西方的性恶论则认为人性的恶行应通过相应的制度体系规范。中西方各自的人性观影响着社会的构建与发展,也使其形成了不同的社会体系。人性善恶观造成的巨大差距是否意味着两者是截然对立的两面?
性善论的代表孟子认为,人性乃人之异于禽兽者,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他的道德本性,而非自然本性。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由此可以看出,孟子所谓的人性并不只包含善,而善也不单纯的指善良,它是人世间所有美好品德的总和。再看孟子在《离娄下》中所说“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充分说明孟子认为人都先天存在“仁义礼智”四种善良本性的因子,但不是所有人都能保持并光大这些人性之光,只有圣贤才能拥有这些“善”,而这些正人君子也必须修身养性,自身不断的学习同时还不能受环境的阻碍,人之善才会由内而外散发出来。可以说,孟子的性本善不是人们时常理解的人之初即性善,人性是由不同的品性组成的集合体,它有好有坏,如果要发扬好的一面自身必须不断的修炼才能达到善的境界。
从西方的宗教信仰角度来看,《圣经·创世纪》说人是神之灵气与尘土的结合体,因此人有神性即理性,也有兽性。从现实层面观察人的行为可以看出,任何人都是善良与邪恶并存的,人类的善良和邪恶共存一体,至善至美的品德存在于人的灵魂之中使人们理性的思考。但人的理性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时常受到自然欲望的支配,人们往往抵挡不住外界的诱惑而犯罪。可怕的是,这些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极大的伤害,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我们需要借助外在的力量约束自己。西方学者马基雅维利和休谟也认为人有“人性”和“兽性”两面性,人的本能欲望很容易将人的“恶”性引发出来。无论是从宗教的角度还是学者的理论来看,西方人并非认为人性是恶的,不可饶恕的,理性和兽性是同时并存的。只有当理性被冲动控制,被外界诱惑时,才有可能引发“恶”的一面。
由此可见,中国文化中的善和西方宗教宣扬的恶并不是大众理解的概念,二者不是相互对立水火不容的,甚至二者的内涵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而人性无时无刻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
三、人性观与法律的关系
首先,法律的起源与人性有关。前文提到,无论是孟子主张的性善论,还是荀子宣扬的性恶论,均为法律的产生提供了前提。荀子的性恶论说明人之恶性只能改造不能顺应其发展,社会必须建立严密的礼法制度来改造约束人性之恶。孟子虽强调人性本善,但他并没有否定人性之恶,圣贤也许可以通过自身的修养约束自己,但为了使普通百姓保持纯洁善良的本性必须依赖外界的法则约束他们。西方基督教义更是教导人们出生即是为了赎罪。人只存在一定程度的理性,当自然欲望战胜理性时,人类最丑恶的一面便会暴露出来,为了避免悲剧的发生,必须借助外界的力量控制局面。这个力量必须超越人类的理性达到至善至美的状态。其次,法律的制定也必须符合人性,虽然法律内容并不完全符合大众基本的价值标准,总的来看二者的基本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法律追求的自由,正义,公平等理念是顺应人性发展的,这些理念可促使人性不断的向前发展并升华。
法律必须以人性为基础,但法律反过来也会对人性的发展起一定的作用。好的法律可将人性中真善美的成分发扬光大,并使人们遵从内心的想法去行动。好的法律不是通过一系列的条款去禁锢人们的行为甚至思想。正如荀子所说,人性中的恶是无法铲除的,只有通过外界正确的引导将恶性掩埋。而法律也许是目前最好的导向标,它只划定一条完美的界线,人们在界限内散发人性光辉,一旦越过了这条底线便是无尽的深渊。好的法律不仅惩戒“恶”,更保护人性的“善”。
人性观与法律的起源密不可分,法律的制定也必须以人性为基础,而法律的好坏也影响着人性观的发展。不幸的是,人们用传统的人性善恶观分析社会发展模式时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四、人性观构建法治社会的误区
当今社会的迅速发展得益于人类的不断创新,人类通过大脑理性的思考后指导人们的外在行为。但社会文明的进步并未使人类的“犯罪”减少,犯罪率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持续上升。于是许多学者纷纷提出,中国现今制度健全下法律仍然是人们统治的工具是因为千百年人们遵从人性本善的观念造成的,而西方性本恶的观念为法律的诞生并构建法治社会提供了基础。因此,为了使法律真正在我国得以良好运行我们必须转变传统观念。
通说认为,性善观导致人治,专制,性恶观导致法治,民主。为了建立法治社会,我们要颠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思想学习西方先进观念。不知何时,我们陷入了这样的误区。
首先,我们无法将人性的善恶作为区分人治或法治社会的标准。何谓人治?它是指依靠个人意志的作用来管理政权实行政治统治。个人意志如何体现,我国几千年前的封建制度使多少人登上了君王的宝座,君主将个人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统治国家。大多数人认为,人治必然带来专制,所以人治是百害无一利的,我们要铲除它。其实不然,儒家提出的人治是依靠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治理国家,法固然不可缺,但执政者“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人治应该与礼治,德政相结合。而因为人性中有善的因素存在,所以贤主治国才成为可能。同时我们在分析事物时不能离开当时的社会背景。试想,在杀伐混乱的年代,百姓每天所想无非是生存二字,他们不会去思考如何修身养性,只有圣贤之人才会脱颖而出为平民构建一套完整的制度让他们的生活井然有序。因此,人治在不同的社会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它只是不符合当代社会发展的潮流,更不能说人治会带来专制。
其次,我国的性善论虽是主流思想,但仍不能忽视其他学派主张的不同人性观。除了荀子的性恶论以外,还有一个学派的观点更贴近西方的性恶观理念。法家的韩非子认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性,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人具有好利恶害的本性,但同时也要因循人性,所以我们要利用法律制度的赏罚机制来控制引导人的行为。这与西方的性恶观相契合。如果说西方的性恶观可以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基础,那么善恶共存一体的人类是如何超越自己的极限制定出超越他们理性的法律的。虽然性善论是我国人性观的主流,但君主在统治国家时没有仅遵从单一的理念。汉武帝鼎盛时期,全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讲求孔子的仁爱之政,并以德治国。但现实中,汉武帝除了推行孔夫子的政治主张外,还暗地里施行法家之术,凡是违反刑律的人都给以重处。只有用严酷的刑法惩治罪犯,才能使他们改过自新。
因此,无论是从人性善恶的内涵分析,或是中西方不同的人性观入手,都无法得出人性善恶观能决定社会形态发展的结论。人性是复杂多变的,集合善念和邪恶于一身,通过自身不断地修炼可以将“善”发扬光大,而如果受到外界干扰都可能走向“恶”的不归路。这是中西方人性观的共识。其实无论我们身处在何种社会,都需要一套完善的机制约束自我。
五、法治社会中人性的发展
通过前文的叙述,我们可以分析人性观的本质了。我认为,人性无法用善恶去定义。即使这个“善”和“恶”不是常人理解的概念,即使这两字包含了世间所有的品性。它还是会让人做出错误的理解。何谓人性,《周易》中说性包括恉之性,理之性和气之性三类,前两种性万物是一样的,气之性却是千差万别。气之性今人谓之基因,它本身无所谓善恶,但有行善作恶之功用,是行善还是作恶取决于后天的习染和教育。而人性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根据一定的社会制度和历史条件变化的,人不可能一直停留在“性本善”的境况下,它会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而变化。而不同的环境会导致人行善还是作恶。当然,我并不否认过去以“善”“恶”概括人性的观点,毕竟我们更应该看到他的内涵,但为了让大众不再陷入错误的认识,我们有必要对人性重新定义。人性是人类天然具备的属性,是人类基因的一部分,它无所谓好坏,但它会受外界因素的影响,通过人们的言语行为表现为善恶。
我国缺少相应的制度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已趋近完善,但众所周知,法律的执行受到各方面的阻碍。普通大众对法律是模糊的甚至恐惧它,比起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他们更宁愿息事宁人,在大众眼中,法律是惩罚恶人的工具,在他们的意识中,法律就等于古代的刑律。而在发达的西方国家,法律不仅镌刻在大理石上,更印在人们的心上。人们早已习惯它,法律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法律的制定要以人为本,而法律的健全与否也会影响人类本性的发展。而人性本无善无恶,但它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变化,为了使人性中的美好压制人性的邪恶,制定法律就成了关键的步骤。
法律的起源与人性密不可分,但法律也会影响人性。法律与人性的价值目标应相一致,自由,平等,正义等精神价值不仅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人性发展的方向。首先,为了将人的理性之光发挥到极致,法律的制定必须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保护合法的利益。如果个人的利益得不到维护,那么为了声讨他对社会的不满,有可能做出不堪设想的事情。其次,法律不是越多越好,越严越好,一部好的法律不是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法无禁止即自由,人们在法律的界限内可以无拘无束的生活。法律的禁锢只会让人们更快的触碰法律的底限。当然,即使是人性善的人也有一天可能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走向恶的极端,为了防止悲剧的发生,法律应尽最大限度保护他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秩序。因此,人性恶的人如果用心衡量便会发现他变恶的代价是巨大的,为了自己的前途,他也许会选择其他方式。除此之外,为了防止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法律必须限制权力无限的扩大,法律能做到的平等只是相对的,一些行善的人有一天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了荣耀,但不能防止他会一直谦虚卑躬,所以除了限制掌握权力的人,还必须限制权力的膨胀。
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中可以得出,厉行法治对于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是何等的重要。
法律和制度是治国安邦的基本规范,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政府的任务繁重、艰巨而光荣。法治政府的提出,是多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践得出的基本经验和科学结论,更是人类管理理论精华的结晶。建设法治政府是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根本性任务。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依托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依据公共性理念,构建于现代民主、法治理论基础之上,呈现出丰富的内涵。
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行政理念
二、“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行为准则
法治之下的政府权力是一种有限权力,政府在权力、职能、规模上都受到法律的限制。也就是说,法治政府强调政府由法律产生、受法控制、依法律办事、对法律负责。它要求政府行政、决策、管理和服务程序化、规范化,不仅追求行政行为的效率,而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要通过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和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通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通过职位分析、职位说明书明确工作职责;通过建立制度明确工作目标;通过控制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行为的显失公正,以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政府服务,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有限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发展目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不再是无所不为的“全能型政府”,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型政府”。要解决好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问题。要严格按政府职能办事,该管的事情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事情和管也管不好的事情,决不能再管。为此,应当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应当退出的就坚决退出;合理划分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职能,整合组织结构,避免职能交叉,充分开发社会资源,培育和鼓励第三部门、民营企业参与公共事业管理;政府职能和服务重心下移,减少行政层级,建立“社区导向的政务模式”。
四、“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工作模式
政府服务要以人民诉求为导向,做到“想为民所想,急为民所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公众的期望决定策略的设计,以公众的需求决定服务的内容,以公众的满意度衡量政策执行的成效,以公众的评价决定决策变迁的方向。树立公职人员的责任心、爱民情、亲和力,努力为人民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实现人民对政府的“拥护、赞成和满意”。在行政决策中充分尊重民意,推行阳光行政,实现政务公开;制定政府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单一窗口式”服务,实现“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公,创建高效政府;提供具有人文关怀的便民服务,增强政府的亲和力。
五、“责任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问责机制
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是对政府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履行政府在整个社会中的法律义务,并承担责任。责任重于泰山,不仅政府行使的每项权力要承担责任,而且政府拒绝行使法定的权力也要承担责任。人民不仅有享受政府服务的权利,还有监督政府行政、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权利。
社会资本投资经营公共服务项目的商业模式
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的目的是取得商业利润,投资人不是慈善捐赠者或者志愿服务者,行政机关也不得对社会投资违法进行行政征收征用。但是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本身,并不是一个可以实行利润最大化的普通商业领域,而是政府为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设立的公共服务项目。它为营利性产业提供基础物质条件,例如能源、道路、通讯;为城乡社会及其成员提供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公共事业服务,例如生活用电、饮用水、生活燃气和垃圾处理等。因此需要设置一个能够反映社会投资商业营利和保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共同需要的法律制度,形成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对象的法定商业模式。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投资计划和行政计划,在法律上都不属于合规的PPP项目,虽然这种现象总是存在。例如有的PPP项目投资人,尤其是建设工程企业,总是企图限于参加部分工程并取得利润,然后通过转让股份或者终止合同离开PPP项目,这显然不符合项目全生命周期综合营利的要求,也打破了项目全过程与政府长期合作的合同预期。这样的企业更适宜作分包项目的合同商,而不能作为主导投资商或者主要股东,尽管该企业可能财力雄厚。公共服务项目不仅需要投资人,更要受到投资回报条件的约束。既然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合作是投资回报的主要机制,那么投资人遵守这种条件就是必要的。商业投资的资本成本必定高于行政机关融资,如果不按照既定商业条件消化高成本的投资,就有极大的可能将高成本转嫁给公众用户或者纳税人。这就将从根本上违背设立PPP制度的宗旨,还可能引发社会不满甚至不稳。因此,法律将对具备这种特征的商业营利模式提供严格保护和有效规范,以保障投资人获得合法回报,行政招商方能够理性安排公共服务项目。
保护PPP商业模式的法律制度
具有上述特征的商业模式,揭示了公共服务领域社会投资的商业营利条件,提供了形成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和立法原则。法律对PPP商业模式的保护,主要是在商业组织和合同制度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