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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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彻底的人民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系统的科学性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充分的开放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三)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方面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二)列宁的法治思想
(三)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渊源
(一)民为邦本的思想
(二)公正执法的思想
(三)以法治国的思想
(四)礼法并用的思想
三、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一、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及其成就
(一)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二)实现了领导干部职务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转变
(三)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
(四)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五)人权得到可靠法律保障
(六)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
(七)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
(八)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二、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概况及制度剧变
(一)苏联及东欧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况
(二)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发生的历史悲剧
三、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经验及其教训
(一)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三)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五)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六)必须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第四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机关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保障
中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第五章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二、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三、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四、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一)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制保障
(二)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
(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四)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
五、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第六章执法为民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一)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
二、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一)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
(二)执法为了人民
(三)执法依靠人民
三、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
(三)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四)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
四、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一)执法理念文明
(二)执法制度文明
(三)执法行为文明
(四)执法形象文明
第七章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二)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三)公平正义是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
(一)平等对待
(二)反对特权
(三)禁止歧视
三、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
(一)合乎法律
(二)利益均衡
(三)理情兼顾
四、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
(一)充分参与
(二)裁判中立
(三)程序公开
(四)程序约束
五、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
(一)完善体制
(二)节约成本
(三)提高效率
第八章服务大局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
(二)服务大局是法治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
(三)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二、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
(一)把握大局的根本性,紧紧抓住大局不动摇
(二)把握大局的统领性,自觉在大局指引下行动
(三)把握大局的历史性,有效服务不同时期党和国家大局
(四)把握大局的层次性,正确处理国家大局与地方大局的关系
三、围绕大局是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
(一)决策部署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方向
(二)具体工作以服务大局为基本准则
(三)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
(四)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四、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
(一)打牢思想基础
(二)全面充分履职
(三)依法正确履职
第九章党的领导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三)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
二、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三、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加强党的各级组织建设
(三)构建符合时代精神的组织领导格局
下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十章健全完善立法
一、坚持科学立法
(一)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必须立足我国国情
(三)必须遵循客观规律
(四)必须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五)必须健全立法程序
二、坚持民主立法
(一)注重把立法为民贯彻始终
(二)注重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
(三)注重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三、坚持法制统一
(一)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
(二)严格执行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
(三)保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统一
(四)加强立法解释和立法监督
四、坚持体系完备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继续制定和完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
(三)加强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及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
(四)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和法典编撰
第十一章坚持依法行政
一、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二)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二、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
(一)合理行政要求做到平等对待
(二)合理行政要求遵循比例原则
(三)合理行政要求做到正常判断
三、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
(一)树立高效便民的观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二)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性政府
(三)实现高效便民与政务公开的有机结合
四、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三)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
五、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一)政务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
(二)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三)积极创新和丰富政务公开的载体及形式
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一)培育和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
(三)推进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章严格公正司法
一、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坚持实体公正
(二)坚持程序公正
(三)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兼顾
二、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一)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
(二)公正与效率兼顾
三、努力树立司法权威
(一)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提高司法威望
(二)努力维护司法权威,创造良好执法环境
四、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一)充分体现司法主体民主
(二)积极促进司法公开
(三)切实完善司法为民措施
第十三章加强制约监督
一、加强制约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
(一)加强制约监督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制约监督是规范权力行为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制约监督有助于提高公共权力运作效率
二、我国法律制约监督的主要渠道和途径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制约监督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制约监督
(三)国家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
(四)政治及社会组织的制约监督
(五)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
(六)公民的制约监督
三、切实增强制约监督的合力和实效
(一)加强和改进党内制约监督
(二)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
(三)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制约监督
(四)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制约监督
(五)支持和保证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的制约监督
(六)加强公民和舆论的制约监督
第十四章自觉诚信守法
一、自觉遵守法律
(一)坚持奉公守法
(二)严格依法办事
(三)维护法律权威
二、坚持明德守信
(一)遵守社会公德
(二)恪守职业道德
(三)发扬家庭美德
三、深化法制宣传
(一)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二)深入开展全民普法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理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第十五章繁荣法学事业
一、坚持法学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
(一)深刻理解法学的本质
(二)牢牢把握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
(三)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错误观点
二、明确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
(一)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撑
(二)坚持、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三.繁荣法学研究的基本途径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三)立足国情与吸收借鉴相结合
(四)统领法学研究与坚持"双百方针"相结合
四、提高法学教育水平,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切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二)注重政治素质教育与业务素质教育相结合
(三)加强国情教育,培养"三个面向"的法律人才
(四)建设一支忠实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教师队伍
第十六章坚持依法执政
一、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一)保证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三)努力推进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制化
二、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活动
(一)牢固树立法治观念
(二)带头遵守宪法法律
(三)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三、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一)坚持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二)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一)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二)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三)大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上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科学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对于正确理解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是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没有法治理念,法治建设就缺乏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难以把握正确的方向、遵循科学的道路,难以向广度深度推进,法治的终极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不断实践、落实并进一步丰富、发展与完善法治理念的过程。理念不清,定位不准,将会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也会带来执法、司法的不稳定性。可以说,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科学先进的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内在本质与规律;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有机结合的产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经验与时代精神相互融合的成果,具有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开放性四个基本特征。
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为政治建设提供了权力运行的规则与依据。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并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求全面服务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增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实现了讲法治与讲政治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借鉴国内外法治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现实结合,是科学、先进的理念。在内容构成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科学的有机统一体。"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大内容,从不同方面反映和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和根本保证,每个方面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是一个封闭、静止的思想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实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在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国家,人治传统源远流长,人治意识根深蒂固,制度和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能静止不变,必须渐进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可以说,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征,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要求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任何割裂"三者统一"关系、否定"三个至上"的思想和做法,都是极端错误的,都会对社会主义法治甚至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影响和损害。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三者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才能浑然一体,从而具有生命力和强大活力。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要坚持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有可靠地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能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根本归属,符合我们党的宗旨和国家的性质,才能真正落实执法为民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有法治保障,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服务大局才能有效得以实现。也只有坚持"三者统一",才能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当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当家作主的主体作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内在地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实践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本身就包含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的基本要求。坚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与服务大局,要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正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司法要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可以说,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内在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要求。
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领导和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核心力量。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项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必须旗帜鲜明的同干扰、破坏党的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行为作斗争,把确保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放在各项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是我国家的主人,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维护人民权益,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利益,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和实践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法律,是一切党派、社会团体、各种社会组织和每一个公民都必须坚守的准则,是实现党的事业至上与人民利益至上最有力的保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必须坚持宪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树立执法司法的公信力,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党的事业归根到底,也是为了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法治保障。因此,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实质上是一致的。作为有机统一体的"三个至上"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丰富深厚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其重要理论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其重要文化资源,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探索其历史发展脉络,有助于我们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内涵,充分认识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增强坚持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系统地论证了法的起源、功能和作用,精辟地回答了法律实践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从而实现了世界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尽管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很少使用"法治"这一用语,但在其法学理论中却闪耀着法治思想的光芒!马克思主义法学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尤其是他们关于法与经济的关系、关于法的本质、关于人权、关于人民主权、关于人的自由和解放、关于法律权威和关于法的职能的经典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极为宝贵的理论渊源。
关于法与经济关系的论述。马克思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就发现了这一原理,后来他批评该书时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得人类一般精神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条件。"就是说,法是建基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决定于经济基础,服从于经济基础,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即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反作用)。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贯穿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始终。
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马克思法学划时代的贡献,就是科学地揭示了长期以来被西方法学"弄得糊涂不堪"的法的本质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明确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首先反映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之中,后来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深刻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就是说,法具有两重性,即主观意志性、客观物质性,而前者是由后者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在这里是针对资产阶级法讲的,但具普遍指导意义。
关于人权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对人权问题极为重视,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关于人权论述的重点是在肯定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在反封建斗争起过重大进步作用的基础上,指出了它的虚假性,并揭露了资产阶级人权的实质。与此同时,也对人权问题做过精辟的论述,马克思首先指出人权产生的物质根源。他曾经引用黑格尔的话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接着,他揭示了人权产生的过程:"一旦社会进步,他摆脱社会进步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普遍的,超出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其次,马克思指出了人权的含义,认为人权"是基于自然的不可剥夺的""人的权利",因此,人权与公民权是有一定区别的,但广义上的人权是包括政治权利在内。第三,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达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人民主权思想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合法性的理论基础,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逻辑起点。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由人民享有国家主权,参与国家治理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权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只有建立属于人民的政权,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会得到有效保障,执法为民才能得以实现。只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以制度化的形式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权保持长期稳定。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关于"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目的和动力,同时他们也认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与社会生产关系密切联系。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发展到什么程度。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着人对人的依附关系,人的发展受到极大局限;资本主义改变了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不平等为特征的社会制度,取而代之的却是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人极大的受制于资本。社会主义使人摆脱了旧的生产关系,使生产力获得解放和发展,使全体人民能够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为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提供现实前提。
关于法律权威的论述。民主是现代法治的前提,但并不是唯一条件。民主也可能带来无序、无效率甚至可能被激情所操控,因此通过某种权威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必不可少。马克思、恩格斯既强调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重要性,也强调法律权威的作用,他们指出:"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来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律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法律,服从法律的权威。
关于法的职能的论述。马克思在其毕生巨著《资本论》中论述了国家与法的职能,明确指出"既包括执行一切由社会属性而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特殊职能。"这就是说,马克思已经觉察并提出了国家与法两种职能的著名观点,奠定了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基础。10年后的1787年,恩格斯发挥了这理论,进一步阐明,"政治统治到处都是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能在它执行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这不仅说明两种职能的关系,而且表明了社会职能即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性,这为我们政治工作在国家生活的地位作了准确的诠释。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包括的范围极为广泛,诸如公共秩序等等社会秩序的维护,民政与市政事务等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列宁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探讨了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方式与法律权威,党的领导与公平正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与制度构建等若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是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结合。列宁说:"假使人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随着政权的基本任务由武力镇压转向管理工作,镇压和强制的典型表现也会由就地枪决转向法庭审判。""有人滥用革命暴力,滥用专政,我要警告你们防止这种违法乱纪现象。"同时,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道德水准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还必须对那些不履行自已义务的人,依法予以惩罚或者强制,对那些合法权利予以保障。
关于共产党的领导。列宁说,苏维埃"国家政权的全部政治经济工作都是由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惟此,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当然,党的组织也不能直接代替国家机关直接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的职责。""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
关于执政党、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列宁说:"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为了保障法制统一和法律实施,必须建立新型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得以从轻处理的可能性,必须克服地方主义的影响。
斯大林作为苏联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者,对苏联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斯大林关于加强国家民主政权建设、照顾少数民族利益、扩大人民直接选举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对其实施监督以及国家实行集体元首制等法治思想,在苏联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得到了体现,从而,在苏联实现了各民族、各阶级人人平等,提高了公民的政治积极性和当家作主的责任感,扩大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巩固了社会主义政权的根基。
列宁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和论述是初步的,也是重要的。这些理论和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道路。
毛泽东的法治思想是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政权建设理论的重要内容。其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分两个阶段,即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治思想和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的法治思想。
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的法治思想以《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为代表,主要总结了中国近代以来宪政运动的历史,指明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实质及其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毛泽东通过历史分析,提出了三条重要论断:一是在中国谁要想搞封建帝制已经很困难了,因为民主宪政的思想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二是中国近代宪政史证明,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在中国是行不通的。三是中国宪政的前途在于新民主主义宪政。
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毛泽东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之中。毛泽东法治思想中特别强调民主对于国家建立的重要意义。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建立在毛泽东对于民主深刻认识的基础上的。毛泽东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政权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伟大转变。
董必武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他提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治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他认为,依法办事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有法可依,国家必须尽快地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二是有法必依,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当然,在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
毛泽东、董必武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宪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法制和依法办事等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渊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应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指导开创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指导思想,强调了民主法制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开辟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和发展的道路;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战略思想,推动和指导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蕴涵丰富,概括起来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二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三是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中心、保障服务大局,坚持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四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五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理论基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十分丰富,既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也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
民为邦本的思想,即民本观,强调在人民与国家、政权、君主、官吏等关系中人民处于根本的地位。民本观的思想和表述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十分丰富,诸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
公正执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和政治家倡导的重要执法原则。譬如,"法尚公平"、"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援法论罪"和"执法持中"等论断,提出了执法活动怎样实现公正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问题。
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策略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家是"以法治国"思想的倡导者。韩非子说:"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管仲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法家对成文法的公开性、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普遍性和简明性等问题的论述,揭示了法治的一些形式要见。当然法家的很多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存在本质的区别,所谓的"依法治国"只不过是为巩固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而提出的一种策略和手段。
在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中,礼法并用的思想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倡导"引礼入法","明刑弼教","礼乐政刑,综合为治",把礼治、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倡导"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把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起来;倡导"刑罚世轻世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倡导"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把"严刑峻法"与"慎刑恤罚"、"和为贵","少讼","息讼","无讼"等结合起来,强调社会和谐,注重以非诉讼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等等。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直接延续,而是在批判的吸收、扬弃基础上的借鉴其有益成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阶级本质和社会历史类型不同,中国传统法治是封建专制的产物和工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的,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又有一定的历史联系。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的法治理论,发端于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完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历经了数百年的历史发展,已具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在反对封建专制、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曾对法治文明做出过一定贡献。但由于认识的局限和阶级的偏见,根本上不适合于社会主义的政体与国体,更不符合当代中国的国情,但其中某些观点甚至个别理论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些理论与观点有: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等等。
人民主权论起源于法国布丹的君主主权说。这位曾担任过法国第三等级的代表,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永远的权力,不可分割与转让;主张主权属于正当的君主,反对暴君。英国人洛克从巩固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斗争中获得的政治权利出发,提出了议会主权论。被恩格斯誉为社会主义预言家的资产阶级学者卢梭在洛克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人民主权的学说。尽管它带有虚幻的性质,但毕竟是国家学说思想的一次大的飞跃,有一定的进步作用。后来在19世纪末期,法国人艾斯曼从个人权利中引伸出国民主权论。马克思借鉴了卢梭的观点,用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系统的阐明了人民主权理论,强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政治基础。
基本人权论源于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说。天赋人权理论在反对封建的斗争中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它建立在唯心史观的基础上,因此具有明显的虚幻色彩。马克思曾引用黑格尔的话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产生的,否定了天赋人权论。它汲取了关于基本人权、保障人权是国家的义务这个合理的内核,并阐释了人权的物质制约性,权利义务一致性,开创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权力制约论是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精华,我们应该合理的借鉴。实践证明,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客观规律。但也必须指出,权力制约和分权制衡是有本质区别的。后者强调三权分立,突出权力制衡;尽管起初是资产阶级向封建地主阶级的分权,具有积极地意义,但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就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矛盾的工具。大量证据证明,三权分立必然导致资产阶级利益集团之间的勾心斗角与丑态百出,因此也有一些资产阶级学者公开反对,例如卢梭、马里旦等等。可见,我们不能借鉴所谓的分权制衡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不符合我国的政体与国体,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其要害就是否定人民的最高决策权与最后监督权,否定作为我国根本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就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当然是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
此外,还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都有一定的借鉴之处,由于在后面的章节中有专门论述,这里从略。
综上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既是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必然;既是对历史的扬弃和传承,更是对现实国情和实践需要的反映与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立足点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创新和发展必须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和吸收必须坚持为我所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产生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渊源,而且具有现实的法治实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不断凝练,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可以溯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地的人民进行了一系列法治创建活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和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较重要的宪法性文件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比较重要的土地立法有1947年7月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等,这些法律对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政治基础。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这一时期,国家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使新生的人民民主国家政权获得了法律上的确认和保障。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1976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创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崭新历史时期。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入21世纪,中国法治建设沿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继续前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六十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体现了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
(二)实现了领导干部职务和政治生活的法制化转变
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的废除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成果。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正式废除了领导干部终身制。这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进步,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于消除封建主义"人治"思想的影响,加强党和国家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干部队伍顺利实现新老交替,提高执政能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贯彻党的集体领导制度,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完善民主监督奠定了组织制度基础。
中国共产党不断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在现行宪法的基础上,国家又相继制定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即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宪法修正案,涉及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方面和重大问题。除了制定宪法之外,国家还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大批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内容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据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达230多件,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600多件,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人权保障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主题。在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标志着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随着法律规定、司法体制、维护权益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和制度,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具体表现在确立了依法行政原则、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4年,国务院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日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进步,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苏联首先加强了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建设。从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到1991年苏联解体,苏俄和苏联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此外,苏俄还制定了苏俄民法典、苏俄刑法典、苏俄刑事诉讼法典、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等,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基本法律体系。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诞生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后也仿效苏联,制定了各自的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20世纪80年代后期,苏联民主法治建设的剧变是从意识形态领域开始的。1986年在苏共第二十七大上戈尔巴乔夫提出了"社会主义人民自治"的理论。1988年2月,戈尔巴乔夫在苏共中央全会的报告中,明确表示"苏共支持舆论多元化"的思想,不再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同年6月,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正式决定把改革重点从经济领域转向政治体制,提出"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作为改革目标。
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思想发生根本变换后,苏共开始引入某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模式。在1990年3月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苏联宪法修改补充法》,取消了原宪法中"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的提法,宣布实行多党制和总统制。1990年7月苏共二十八大又改革苏共政党体制,不再提共产党是"领导力量"和"核心",改称苏共是"自治的社会政治组织"、"志同道合的共产党人联盟"。随后,苏联各种党派团体迅速增多,许多党派、团体和组织都在进行破坏社会主义和挑起民族纷争的活动。正是在这种所谓的公开性、多元化、民主化的思想指导下,苏联改革逐步放弃了社会主义方向,体制改革最终演化成制度转向,最后共产党失去了政权。
在苏联解体的同时,从1989年开始,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接连发生了剧烈的"政治变革"。这场剧变首先从波兰开始。1989年夏秋,波兰统一工人党大选失败,丢失政权。随后,东欧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卷入了剧变的漩涡。至1991年12月苏联国家解体,俄罗斯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不再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作为社会发展的方向,而是选择了向资本主义或是民主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西化道路。
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发生的历史性悲剧,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从反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及其教训
新中国成立近六十年来,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为未来的法治建设积累了经验。当然,也出现过严重挫折。冷静观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过程,更能让我们从失败的悲剧中汲取教训。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所谓"政治体制改革",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正确方向,毁掉了这些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建设实践,把法治建设植根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实际,既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基本国情,不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
中国的法治建设,说到底是实施"人治"还是实施法治的问题。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对历史经验深刻的科学总结。历史教训表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实行法治,摈弃"人治"。
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如果没有党的领导,人民的意志就难以达成一致,民族就会缺乏凝聚力。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政治多元化,多党制危害了苏共等执政党的领导地位。苏共亡党亡国的沉痛教训再次提醒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同时,苏共和东欧执政党威望下降、失去民心的沉痛教训也说明,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必须完善党的领导,搞好党的自身建设,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水平。
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表明,任何时候,人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人权得不到保障,人民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法治建设就将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甚至停滞、倒退。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其反映到法治建设领域的必然要求就是"执法为民"。同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法为民"也是贯彻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不懈追求。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中,公平正义始终是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也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尺度。法律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手段。社会主义为实现人类历史上真正的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提供了制度基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高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否则,法治将形同虚设,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也必定不能长久。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党提出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国家是法治存在的政治基础和前提条件;法治是实现国家核心任务的手段和保障。离开了国家的存在,法律、法治等等均无从谈起。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每一个国家政权都有特定历史时期的核心任务,这种核心任务就是特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大局"。法治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政权特定历史时期的"大局",这是已经为法治发展历史所证明了的基本经验。社会主义法治只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自身才不会迷失方向,也才能得以更好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法治思想的内涵,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历史进程一样,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也经历了一系列发展阶段。它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进程就已经开始,为新中国的司法实践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进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新中国的政权与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1954年9月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作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起步,这一阶段为新中国的政权与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二,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治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特别是1982年新中国第四部宪法的制定实施,我国进入了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准备和初步实践阶段,迎来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春天。
第三,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第三次重大创新。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尽管只有一字只差,但反映了我们党治国方略的质的飞跃,标志着我们不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而且在治国方式上要坚定不移地沿着法治之路前进。
第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局的高度,不断加深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前三次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积极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我们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其中,关于法治建设的战略思想是这个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20世纪70年代末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逐步创造性地、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治思想,可以总结概括为九个方面:法制建设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死刑不能废除";"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些思想构成了邓小平理论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江泽民同志在邓小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著名论断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把法制与社会主义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进一步阐明了党与法治的关系,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党代政,也不能以党代法;提出并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二者相辅相成的关系。特别是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结合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又一创举。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出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认真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理论命题。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蕴涵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又在科学发展观中被进一步阐释,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史上的重大理论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它全面系统、深刻科学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规定性,反映和规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宗旨使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根本保证等重大问题,是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更为直接的指导意义。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有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切实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国,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始终坚持并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康发展。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思想和理论武器。
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第一个环节,就是立法。法治理念始终是指导立法实践的灵魂。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制定出什么样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我国立法的人民性、科学性。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指导立法活动,才能使立法过程和程序体现民主,使立法内容体现民意,才能保证法律自身具有正义性,并满足人民对正义的需求和渴望,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我国立法的统一性、稳定性。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才能切实保障立法的质量,使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统一称为结构严谨、价值优化的有机体系,从而建立起部门齐全、协调统一、体例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对法治理念的认识状况,对法的执行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才能进一步端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思想,改进执法作风,确保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服务大局的重任。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执法活动面临的情况十分复杂,执法者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才能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我国司法制度正确方向的重要保障。胡锦涛同志强调,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从我国国情出发,注意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不仅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规律的深刻揭示,也是对建设什么样的司法制度、怎样建设司法制度的明确回答。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有效防止照搬西方法治思想和司法制度,建设符合我国国情实际的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和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从体制制度上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做到公正廉洁司法,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治社会的构建,不仅依赖于制度的构建,更需要法治文化的支撑、维系和滋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植提供了价值指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和精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向和内容,有利于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护法精神,对于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从而使全体社会成员养成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树立公民意识,自觉依法办事,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监督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社会和群众基础,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法学教育和研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供了思想保证。社会主义法学教育和研究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才能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学教育、研究领域的主导地位,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违背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质要求的错误观点,理直气壮地批评那些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自觉抵制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影响,在发展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中维护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的灵魂。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并将之贯穿于全部法学教育活动中,有利于增强、提高法学教育的政治意识、阵地意识,把握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的主导权,培养更多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法律人才,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组织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丰富和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提供了重要指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我国的国情、法治实践不可分割,所要回答的是在社会主义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因此,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就要求我们的法学研究把目光更多地转向中国社会现实,更关心和总结中国的经验,更注意研究解决我国法治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支撑。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理念包含着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等内容。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践,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理想模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我们党选择确定依法治国方略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明确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放到了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修正案。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国家长治久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13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搞建设、谋发展,必须始终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只有厉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实行依法治国,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国泰民安。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才能使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力得到制度保障,使人民群众在法治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前提。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法"应当是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只有坚持和发扬人民民主,依据宪法和法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发挥好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人民才能通过法定的各种形式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使受侵犯的权益得到救济。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
法治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要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法律体系,做到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此部门法与彼部门法)、前后(前法与后法)、内外(国内法与国际法)彼此之间统一、协调,不相互矛盾和彼此脱节。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制的完备,既是形式上完备的法律体系,又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实现法制完备必须认真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
我国宪法法律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使之法定化,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供了最可靠的法律保障。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宪法法律是手段,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是目的,宪法法律是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而创设的。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于党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他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其次,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厉行法治,关键是要真正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宪法法律权威树立的过程,缺乏宪法法律权威的社会是不会实现法治的。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其他立法主体根据立法权限,分别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在宪法的统帅之下,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必须确保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一体遵行,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甚至制定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
现实证明,凡能做到严格公正执法,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切实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尽管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个别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法不公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也要自觉维护执法部门的裁决的权威性和尊严,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保障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对正常的执法活动的干扰、干预,积极为执法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条件。全体公民和各社会组织、经济组织要支持、配合执法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自觉执行生效裁决,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与公信力。
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权益。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权力制约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权力制约,要求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权力制约,要求有权有责。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力制约,要求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要完善对执法犯法者的严格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才能切实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等内容。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这里的"执法"是在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意义上讲的,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和目的的体现,不仅对执法活动有着明确的指向作用,而且对立法、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整个法治建设都有着规定意义。执法为民理念不仅鲜明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而且科学明确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本质和目的,因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之一。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法治工作领域的直接体现和最终落实,是执法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具体到每一项执法活动,就是要求执法者常怀爱民、为民之心,常存便民、利民之意,常除坑民、害民之祸,忠实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各项要求,真正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长期以来,各级各类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劳任怨,忘我工作,甚至流血牺牲,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必须看到,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有的执法人员没有从思想上弄清"权从何来,为谁用权",缺乏群众观念,缺乏群众感情。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重大问题,就必须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执法为民理念,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指导思想,克服和纠正执法人员中存在的种种不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意识,确保执法工作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在执法目的上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在执法标准上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本,在执法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以人为本的"人",既指最广大人民群众,也包括每个具体的人,是整体与个体的统一。以人为本的"本",就是根本,是出发点、落脚点。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及全面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目的。执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执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执法为了人民,要求始终牢记并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替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执法为了人民,要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与民权密不可分、相辅相成。执法工作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必须切实保障和维护民权。首先,要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民众安全感。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其次,要加强社会领域的执法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经济社会权利。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制建设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充分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收入分配,保障社会公平,等等。最后,要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要注重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满足少数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少数地方领导搞"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形象工程"的需要。
执法为了人民,要求把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建立健全科学的执法工作评价机制,正确对待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坚持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来衡量一切决策和执法行为,绝不能为执法而执法,为破案而破案,更不能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小团体的利益而执法。
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到执法工作中,就是要求执法者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始终相信人民,紧紧依靠人民,最充分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执法依靠人民,要求在执法工作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坚持走群众路线,是做好执法工作、实现执法为民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执法者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和对法律负责的一致性,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坚持和完善联系群众的制度,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了解民情,顺应民意,集中民智,解决民忧,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执法依靠人民,必须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的关系。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执法机关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从执法工作的规律和需要出发,加强对各级各类执法队伍的组织、机构建设,落实相应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为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也要强化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建设,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这不仅是人民民主的要求,而且是执法力量的源泉。无论执法力量多么强大,离开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执法工作就无法有效开展。
执法依靠人民,要求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心在基层,执法的重心也在基层,群众路线更多地靠基层政权和组织来贯彻和落实,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县乡两级政府以及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权建设,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另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执法依靠人民,要求执法者学会并善于做群众工作。做群众工作,必须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心胸坦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用公正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必须要有耐心与恒心,经常深入群众,与人民群众打交道、交朋友;必须提高政策法律水平,熟悉政策法规,深谙法律精神,善于析法说理,特别是既会说法言法语,又会说群众语言,把法言法语变成群众听得懂的群众语言,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
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具体的权利,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人权的内容、实现程度和享受范围,都受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法治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权。所谓生存权,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应当享有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权,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他不仅指个人的生命权,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括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而且包括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发展权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力的综合。作为个人权利,发展权包括"每个人和所有人民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作为集体权利,发展权则指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决权。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公民和政治权利是现代人权的核心,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和实现充分人权的基本保证。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权利以及批评、建议、控告、监督等民主监督权。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公平正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还规定了公民的一些诉讼权利和救济权利,如:刑事辩护权、聘请律师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等。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方面要求执法机关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不受违法犯罪的侵害;另一方面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执法机关滥用执法权力的侵害。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现代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条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广泛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继承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劳动权,休息权,男女平等权、男女同工同酬权,知识产权,社会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从事和参加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就是要加强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立法、执法工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对一些特定群体给予特殊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包括保护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不仅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享有一些特殊权利。这些特殊权利是法律基于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自身特点而给予的特殊保护。保障这些群体的人权,不仅包括保障其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且包括保障其法定的特殊权利。
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是落实执法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进步的表现。
执法理念文明,就是要求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先进的执法思想观念,具体来说,就是要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尤其是要将以人为本的观念、执法为民的思想,内植于心、外践于行,坚决摈弃那些不合时宜的陈旧、落后的执法观念和做法,如:一味强调政法机关专政职能,忽视保护、服务等职能;重打击、轻保护;重惩罚、轻教育,等等。
执法制度文明,就是指各项执法制度和机制要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体现出社会的文明、进步。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以人为本、和谐精神具体化为各项执法制度,使执法制度既有利于规范执法并行之有效,又有利于保障人民各项权利,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执法行为文明,就是指执法的方式方法和执法过程要符合法定要求,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文明。执法人员既要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善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要尊重其人格尊严,在执法态度、语言、行为上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性。
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大量问题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执法对象也都是通情达理的,只要坚持文明执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位,当事人是能够自行纠正过错,或者自觉接受和履行处理决定的。但如果执法人员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往往会造成当事人的怀疑和不信任,激化社会矛盾,引起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不满。
文明执法,还要求执法者保持良好的形象。执法者举止文明,待人平和,仪容整洁,群众就会产生一种亲近感,对执法机关开展的工作更容易理解和配合。执法机关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执法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党和政府形象,反映了政治文明建设程度。每一位执法人员都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升文明素养,谨小、防微、慎独。当然,文明执法不是牺牲原则。文明要建立在正义和尊重之上,而对恶意抗法、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的人,执法人员要依法予以制止、劝阻,做到执法有威严,不卑不亢,有礼有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只有全党全社会共同信仰、树立并践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才能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才能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得到切实实现和维护。
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平正义朴素的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办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
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肩负着制定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适用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寄予厚望。与此相比,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在思想观念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地方:有的公平正义理念模糊,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强,不能自觉地把做好本职工作与维护公平正义有机结合;有的对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不力,执法不公;极少数人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践踏公平正义。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贯穿于各项工作制度措施和各个工作环节,真正做到科学立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切实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责任。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平等对待,就是指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一是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一律平等。所有公民不论年龄、性别、民族、地域、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贫富等,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二是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法律。法律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对所有公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同种情形同等处理。同种情形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保持前后的一致性,这不仅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也有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法治权威,遏制执法司法权力滥用。
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都不得使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和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平等是特权的天敌,是克服特权的唯一手段。因此,我国宪法明确地把这些因素置于平等对待原则之下。即使某些人在社会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但在法律面前必须回到与其他人同一"起跑线"上来,与其他人享受相同的对待。
与反对特权相对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使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看一项制度能否经得住公平正义标准的检验,就要看社会中的"最不利者"是否从社会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利益",以缩小他们与他人之间的差距。如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能获得法律帮助的群体,确立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对这些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中禁止歧视的体现。
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合理就是合乎理性,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就是确保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宪法和法律是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涵着公平正义的精神。不论是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的公务行为,还是社会成员的各种活动,只要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就可以说合乎了公平正义的形式要求。立法机关只有严格遵循宪法立法,制定的法律才能符合宪法精神和体现正义。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只有严格依法行政和办案,作出的决定裁判才能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确保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不能畸轻畸重。公民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行事,权益才能得到保护,特别是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去保护,绝不能以非法对非法。
利益均衡,既是合法合理的重要指标,也是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要求在国家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涉及社会利益分配与调整的重大活动中,所秉持的理念、设计的制度、作出的决定、实施的过程以及最终的结果,都必须公平考虑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面利益,做到合理恰当。如:为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缩小城乡差距,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免除农业税,补贴粮农生产,逐步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等,都是党和政府实现利益均衡的政策举措。当然,利益均衡不等于绝对平均主义,而是既要照顾弱势群体,也要保护其他群体和阶层的合法利益,更要妥善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重视法、理、情的统一是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人民群众衡量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合情。制定的法律、作出的裁判只有道理上讲得明白、说得透彻,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才能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解、接受、认可和信从,才能强化法治的权威;只有立足国情民情,符合公序良俗,才能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和得到贯彻执行。法、情、理的统一要求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不仅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要求,也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既在法律之内,也在情理之中,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司法实践的个案处理上,有时会有"法无可恕、情有可原"、"合法不合理"等现象,反映出法、理、情的冲突矛盾,这是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只要我们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从根本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法析理,融情入法,就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程序正当,是指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判断程序是否正当,首先要看这个程序是否充分赋予了参与各方的参与权,是否充分设置了其行使权利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救济措施。国家出台重大政策和重要法律增加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程序,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人民群众充分参与,从程序和源头上确保公平正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先后向社会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婚姻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草案,让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过程,其中《物权法》的制定历时13年,全社会进行了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吸纳民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8次审议,使这部关系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具有坚实的社会、民意基础。在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控告权、陈述权、辩护权、公开审判权等程序性权利,也是实现当事人各方充分参与、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实行程序公开,使程序运作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才能有效防止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促进和彰显公平正义。同时,程序公开也可保障公民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比如,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可以自由查询国家档案和政务信息,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推行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等做法,都是程序公开的有效措施。当然,程序公开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把握一定的原则和界限,做到合法、合理、合情、适度。
程序正当的一个突出功能就是对权力可能被滥用有较强的预防和制约作用,能够克服立法执法司法者的随意性。实践证明,任何把公正的实现希望仅仅寄托于立法执法司法者良好的道德修养都是靠不住的。只有借助制度的力量,建立分工明确、权力对权力、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以及完善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人们才能对立法执法司法的结果有一个相对稳定和公正的预期。
一个人的工作效率高低,一般只会影响自己的贡献,而不合理的体制,却会在更大范围内影响效率。必须从体制和制度上寻求提高效率的办法,加快进行整体性、配套性改革,使行政管理和执法司法体制更好地发挥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的积极作用。同时,应对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刑事犯罪高发、诉讼纠纷大幅度上升的严峻形势,要着力在改革完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积极探索建立诸如行政审批简化办理机制、轻微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等机制和办法,简化办案办事程序,提高办案办事效率。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要求牢牢把握大局,紧紧围绕大局,切实立足本职,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法治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社会主义法律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即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体现。作为上层建筑,法律必须反映和服务于经济基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各种市场主体创造自由公平、规范有序、安全稳定的环境,保障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作为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和功能体现。比如,为有效应对"非典"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我国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有序搞好灾后恢复重建,颁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这些法规的制定出台,都是服务大局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必然在这一整体和全局的统率与主导下展开。以法律制定、实施、遵守等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治理方式,法治必然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利益。现阶段,党和国家大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致力于实现党和国家这一根本任务,维护党和国家这一根本利益。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建立后,针对当时的斗争和维护稳定需要,及时废除"六法全书",并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1951年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有力巩固了新生政权,保障了当时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相继制订了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一系列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式载入宪法,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
相反,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一度停滞不前甚至发生倒退。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固然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但放弃法治的道路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
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是要正确认识大局,牢牢把握大局。深刻认识大局的基本特征,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
大局集中代表和体现整体与全局,是整体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其地位具有根本性,代表着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决定和主导着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根本要求。大局的根本性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全国各族人民必须坚持以大局为重,自觉服从大局,坚持维护大局,任何时候都不能干扰、冲击、损害或牺牲大局。要始终保持维护大局的政治敏感性,主动批驳错误的思想和行为。法治工作尤其要旗帜鲜明地对一切干扰、冲击、危害大局的言论、行为开展斗争。
大局是由若干局部构成的,但它高于局部,统率和包容局部,决定和引领事务发展的进程与方向,具有统领性。从大局出发,在大局指引下行动,服从服务于大局,是大局统领性的基本要求。法治工作要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树立大局意识,养成全局思维,以大局为统率开展各方面工作,出现利益冲突时主动服从大局。坚决反对置全局利益和法制统一于不顾,把地方、行业、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上,搞立法、执法的特殊化,搞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借口服务地方发展设置执法"禁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妨碍和影响党和国家大局。
大局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大局,随着社会历史条件而不断变化发展。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工作重心会发生变化,大局的内涵、要求也会有所不同。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的大局是"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现阶段的大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的历史性要求我们不能割裂历史来看大局,使认识陷入僵化。法治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或中心工作,找准法治建设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以及服务大局的工作着力点,努力为不同历史时期的大局服务。
大局作为总的格局,是由若干层次构成的,具有层次性。国家大局处于最高层次,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强大的整合力。在国家总的大局之下,各级各地也有其自身的"大局"。国家大局统领、决定着地方的"大局";各级各地的"大局"是整个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撑、围绕、推动国家大局。大局的层次性要求善于总揽全局,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准确把握各个层次"大局"之间的内在联系,保持不同层次"大局"方向的同一性。当不同层次"大局"之间出现冲突和矛盾时,各级各地"大局"要服从国家"大局",低层次的"大局"要服从高层次的"大局",确保各个层次的"大局"始终指向党和国家大局,符合党和国家根本利益,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要善于将国家大局落实和体现到各级各地"大局"上,通过服务各级各地"大局"来服务推动国家大局。
只有紧紧围绕大局,才能确保有效服务大局。围绕大局,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服务大局的目标和方向,紧紧围绕大局来展开,以服务大局的成效来检验,全面保障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社会主义法治决策部署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方向,就是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繁荣法学研究,为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历史实践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之所以取得长足进步,最根本的就在于始终坚持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个大局,保持了正确的发展方向。脱离中国国情和大局,片面理解和贸然采取某些西方国家具体法制模式就会带来"社会失序",片面理解和简单照搬前苏联法制模式就会带来"社会僵化"。
保障、服务大局,是检验、评价法治工作成效的首要的、根本的标准。法治工作的成效如何,不仅要看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法制宣传教育、法学研究等自身发展进步的一面,更要看对党和国家大局服务成效的一面。要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统筹推进法治工作,并把各项具体检验、考核标准与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结合起来,做到让党和政府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就是要坚决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完善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法律法规,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依法打击各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宏观调控,保护和促进改革开放,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建立健全预防经济犯罪体系,保障改革发展成果。
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服务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就是要完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法律保障,依法捍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依法打击各种分裂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反对照搬"三权分立"、片面强调"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大力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服务型的法治政府。
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先进文化建设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维护"双百"方针,保障和促进文化创新,推动文化艺术繁荣发展;依法规范、引导和保障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文化市场培育;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违法犯罪,为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健康顺利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倡导良好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就是要建立健全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推动完善社会管理,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就是要健全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依法加强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的生态文明观念和责任,推动生产和消费模式的转变,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保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服务大局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而应是具体行为的表现。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要求,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就是要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
要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胸怀大局,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主动拓展服务内容和领域,创新服务思路和措施,自觉服务大局。要遵从职业操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严守职业道德,讲原则、讲信用、讲良知,防止随心所欲,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要有良好工作作风,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以严谨细致、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积极主动、及时高效地做好每一件事情
只有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才能有效服务大局,取得好的效果。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一方面,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服务大局,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割裂法治建设与改革发展、与党和国家大局的关系,脱离目标方向孤立看待、推进法治工作。另一方面,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去"服务"大局,脱离法定职能,乱作为,滥用权力,影响妨碍大局。
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既要防止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造成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案结事不了";又要防止执法违法,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追求所谓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
在当代政党政治的条件下,政党领导国家和政府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根本的体现在于能够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走在时代潮流的前列,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中国,没有哪个政党像中国共产党那样经历过为人民利益流血牺牲、英勇奋斗的艰苦光荣历程,没有哪个政党像中国共产党那样拥有着丰富的领导、组织人民为人民自身利益奋斗的政治经验,没有哪个政党像中国共产党那样保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前进、自我更新的品质,也没有哪个政党像中国共产党那样吸引和凝聚着社会各个阶层的绝大多数精英分子,更没有哪个政党像中国共产党那样具有严密的组织性,成为率领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坚力量。正是由于党的先进性,使中国共产党具有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领导核心的资格和能力,从而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近代以来,为了挽救国家、民族的危亡,我国的农民阶级、资产阶级特别是其先进分子都曾历经千辛万苦,寻找救国救民的真理和道路。旧式的农民战争,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民主革命,以及照搬西方资本主义的其他种种方案,都没有完成救亡图存的民族使命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1921年,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了成功。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这是中国人民从长期奋斗历程中得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结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直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并推动的,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果。法治建设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切实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才能将法律所确定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历史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封建主义传统影响、有着13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会使国家陷入内斗不断、四分五裂的状态,既谈不上实现民主,也谈不上依法治国。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着许多重大历史课题。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基本背景下,民主法治建设怎样与生产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相适应?怎样与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的要求相适应?怎样与复杂繁重的社会管理和建设相适应?等等,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面对法治建设的艰巨任务和复杂环境,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才能加快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为中国人民的自由和幸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绝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最主要的是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具体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不能把一般的原则僵化为抽象的公式而套用到具体的实际事物中去。这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不断取得胜利的基本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马克思主义在创新中不断发展,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同时,各种思想交织、交融、交锋,各种文化相互激荡碰撞,社会意识形态出现多元、多样、多变的趋势。在法治思想领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盲目崇拜、片面宣扬西方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价值观念。二是"左"的思想和封建主义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三是敌对势力通过在法治思想领域制造混乱,企图影响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遏制中国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解决中国的法治建设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找到中国法治建设的正确道路,才能避免走弯路、出乱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创造性地探索和回答了"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四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党在这四个方面的伟大觉醒和创新,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境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中国共产党最可宝贵的政治财富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扎根于当代中国的科学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否则,法治建设就会因为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而迷失方向。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我们适应新形势、认识新事物、完成新任务的根本思想武器。依靠和运用这一根本思想武器,中国共产党人在开创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解决新课题、开拓新境界、实现新飞跃。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只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追随时代前进步伐,满足人民实际需要,才能顺利推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的每一个重大成果,每一次历史性飞跃,都是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结果。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总结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教训,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提出并大力倡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和发展。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
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而不是其他发展道路。中国要回答的不是西方国家的问题,而是必须回答中国的问题。中国法治必须基于中国的法治实践,必须凝聚中国社会的高度共识,在我国建立起植根并超越传统中华文明、符合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而不是简单地移植一种符合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或模式的法治。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党领导人民设计的国家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框架,讲法治不应当也不可能离开国家制度这个政治的核心问题。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国家制度,是党的政治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只有把国家建设的政治方向作为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把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建设的优势,才能始终保证法治建设的正确道路,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我国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五千年文明蕴涵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文化传统。我国法治道路、法治模式如果脱离了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脱离了中国国情,就会走到与大多数人民群众格格不入的境地,大多数人民群众是不会拥护的。我们在吸收、借鉴国外法治经验时,也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认清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认清我国与西方国家法治制度的联系和区别,不以西方国家的法治理念、法治模式来评判社会主义法治,不生搬硬套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不能把西方国家已经抛弃的陈旧做法当经验来学习。比如,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就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能强求什么纠纷都通过诉讼去解决。
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用政策指引立法方向,实现政策的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的根本途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根据党的政策和立法建议,我国已先后四次对现行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进行了修改,使宪法不断适应了中国社会发生的变革。
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是高度一致的。这种一致性表现在:我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指导思想、价值取向、追求的社会目的是一致的。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表现形式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灵魂和精髓。党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第二,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党的政策法律化,上升为国家意志,能够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第三,贯彻党的政策能够促进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党的政策是法治化的阻碍,否定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是不正确的。必须正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克服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或完全等同等错误观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主要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治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要成为保持和发展先进性、具有强大执政能力的执政党,从容应对改革发展稳定中所面临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局势中站稳脚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担负起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大责任,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在法治领域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就要坚持党对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领导人选的依法推荐,使事关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职位始终由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担任。
党的各级组织是实施党的领导的具体载体。切实保证和充分发挥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加强党的各级组织建设。
加强立法和执法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建设,保证党的意志、人民的利益在法治领域得到充分体现。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加强教育,使各级党组织不断提高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使广大党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密切联系群众,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把全体党员组织起来,把人民群众紧紧凝聚到党组织周围,使分布在全国各条战线、直接联系着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基层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积极作用。
科学、民主、法治,是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领导的努力方向。
科学界定党管干部的内涵,实现党的领导权和人民的选择权的有机统一。要更加注重党对人民选择权的有效引导,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不断改进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时代要求、符合人民利益的选举制度和办法,保证各级干部队伍真正对人民负责。
依法设定党在领导过程中的各种重要关系,为党的领导权的行使提供法律依据。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重点规范党同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关系,完善有关法律和制度,保证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更好地行使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权。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立法质量明显提高,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立法工作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新的形势,党的十七大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新要求。社会主义立法工作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科学立法是党科学执政、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要在立法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制定法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政治参与和诉求表达的需要,依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坚持立方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布局,促进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相互协调,注重法律法规与配套实施细则相配合,注重完善市场经济立法与健全民主政治立法相配合,注重中央立法工作与地方立法工作相配合。要运用统筹兼顾的方法处理好立法工作中的各种关系,兼顾法律的稳定性与创新性,兼顾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倾听不同的声音。
我国现阶段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立法工作的出发点。立法立足于我国国情,就是要考虑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求立法工作服务于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力求把党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到立法中来。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也要认真研究借鉴国外法制建设的经验,但不能照搬照抄。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法律,要及时制定。
立法工作好不好,质量高不高,关键是要把握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规律。一是要认真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立法必须顺应而不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二是要认真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立法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职能,使之转移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三是要认真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既要健全各个基本法律部门,又要对相对薄弱的法律部门有针对性地完善。四是要认真把握立法工作自身的规律。加强对法条词语运用、法规体例与内容安排等技术问题的研究,在统筹法律法规"立、改、废、编、配"的基础上,实现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
科学立法必须坚持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杜绝一些部门和地方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偏重于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对权利保护重视不够的现象;必须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力的关系,要通过立法明晰国家机关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边界,防止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必须坚持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要按照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要完善立法规划,加强对立法规划的科学论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考察立法规划的客观性与可行性。要健全立法立项制度,尽可能改变立项由政府部门主导的现象,从实际需要出发,组织专业人员审查申请立项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科学编制立法工作计划。要提高立法审议质量,加强法案审议的专业性,适当提高审议人员中专家所占的比例,完善政府立法争议协调制度。要重视立法评估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坚持民主立法,就是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
立法为民,就是要依法规范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标准,防止"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立法既要赋予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所必要的权力和手段,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立法中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同时,还要注意兼顾少数人的利益,尽可能扩大立法的受益面,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包括立法主体组成的民主性和立法主体自身活动的民主性。增强立法主体组成的民主性,要求进一步优化立法主体组成人员的代表性,增加基层普通选民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的比例。同时,立法工作机构人员也要强化民主意识,防止官本位思想。增强立法过程中的民主性,要求注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反复审议,再表决通过;还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避免听取意见流于形式。
从立法层面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阶的法不能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三是相同位阶的法相互之间不能相抵触。
在立法工作中必须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不能因部门、地方利益驱动或者以任何借口制定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权的行使必须以宪法确立的立法权限为依据。制定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立法内容必须以宪法为最高的评判依据。对于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的评判,首先必须依据宪法进行,如果与宪法相抵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但是,有的地方搞"上有法律,下有政策",制定一些"土政策"、"土办法",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要遵循不抵触原则进行地方立法。地方立法必须保证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不得与具体条款相抵触,不得与某方面基本制度相抵触,不得与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对于由地方根据需要先进行地方立法的事项,在国家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后,地方立法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同时,要注意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区域所作的规定等事项不能变通。
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解释。充分发挥立法解释的作用,进一步厘清立法解释与具体应用解释的关系。要将立法解释作为经常性工作,将立法解释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地位,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要进一步加强立法监督。我国的立法监督方式主要有批准、备案、审查、撤销等。要特别注重加强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将宪法、立法法和监督法中规定的立法审查制度常规化、规范化,并注重增强审查工作的透明度。
体系完备是立法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志。要实现这一点,必须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当前,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构成这个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内部统一性方面,还需要继续不断地加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为:一是部门齐全。不仅要求法律部门全面覆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而且要求各个法律部门中法律规范内容齐备。二是结构严谨。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各司其职,相得益彰。三是内部和谐。要求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所形成的法律体系内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同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之间消除冲突,和谐统一。四是体例科学。要求法律条文的设置、篇章结构的安排等科学合理。
要以社会立法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实现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社会保险的法律化,完善对特定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制度,加快卫生保障立法。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促进科技进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完善预算管理、金融风险控制、税收等方面的法律。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实现国家机构组织和职能的法定化。
人大立法、政府立法要把修改现行法与制定新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不符合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适时进行修改。同时,要加强配套法规制定工作,完善与法律有机配套的规定。要改变配套法规出台滞后或配套法规越权从而严重影响法律有效实施的状况,并加强对配套法规制定的监督,防止借配套法规搞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针对法律体系不同层次的某些规定存在冲突、影响法律体系和谐的状况,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清理中,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制定清理规划。在废止特定法律文件的同时,要考虑相应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对于适合编纂统一法典的,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法典编纂进程。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负责实施80%以上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能否严格依法行政,对于社会的有序运行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
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合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行政活动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最根本的要求。
从本质上讲,行政机关的权力源于人民,源于人民选举产生的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是法律授予的,凡是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政府原则上一概无权行使,否则就是行政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合法行政既要避免政府行政的"缺位",不允许出现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同时,又要防止政府"越位",不允许超越法定职权乱作为。
合法行政所依之"法",应当是充分体现民意、符合客观规律,科学、理性、公正的良法。合法行政之"法"还应当是广义的法,它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不仅包括法律规则本身,还包括法律规则背后蕴涵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这就意味合法行政不仅仅要求行政机关在形式上遵守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而且要求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本质上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合法行政之"合法"还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对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平等对待原则,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无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授予权益的行政行为还是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对当事人适用同样的标准和条件,不能因相对人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区别对待。平等对待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当然,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应当给予特殊的优待和保护。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必须选择使相对人的损害最小的方式来行使为原则,也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比例原则主要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避免和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正常判断标准其实就是常人标准。实践中,对某个行政行为合理或不合理的判断,难以确立一个量化的标准。通常是以大多数人的合乎情理的正常判断为合理判断。可以说,合理行政原则最终的认定标准是人心,是一种合乎情理的判断力,是一种普通人的正常判断。
行政要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
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强化高效便民的服务观念,将"为人民服务"这句口号转变为高效便民的观念和意识。树立高效便民的观念,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化程序法治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办事。同时,转变观念要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有机结合,寓服务于管理之中。行政机关要更多地使用间接、协商、选择的管理方式,注重公众参与。
高效便民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服务型政府的典型特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本身就包含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根本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各种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保留的也要尽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举办"政府超市",推行电子政务和政府上网工程,是政务公开的生动实践,也是高效便民原则的生动体现。目前有些城市积极尝试举办"政府超市",在一个大厅内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常用的需要审批盖章的部门都集中在一起办公,便利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这种"政府超市",就是践行高效便民原则的具体表现。
权责要统一,是指行政机关拥有的职权应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并且在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落实权责统一原则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立法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也要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我国《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1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保证行政权力的行使始终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批评;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实施的监督;创新政府内部监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完善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政务公开,是指政府机关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政务信息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便于人民群众的知晓和监督。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是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及时、如实地公开。什么内容人民群众最关心,就重点公开什么;什么事情群众最敏感,就及时公开什么;什么形式能让群众更便捷地知晓,就采用什么形式。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正式实施,其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主动公开四类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是指公务人员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观念,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公务人员依法履行公职,担负着实施法律、行使公共权力的重要职责。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要提高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必须首先下大力气培育和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公务人员要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任何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公务人员违法行使权力要承担责任,行政不作为也要承担责任。要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
大力加强各类公务员的法治教育,通过扎实有效地推进各类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提高广大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以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为重点,组织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以基层公务员特别是在基层行政执法岗位上的公务员为着力点,组织好岗位职能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水平。
各级行政学院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提高培训效果。统一规划、组织编写一批适应各级公务员依法行政教育和培训的高质量的教材,或者将依法行政内容列入有关公务员教育和培训教材中。择优选聘政治业务素质合格、专业结构合理的教师充实依法行政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同时,注意选聘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实现师资资源共享,逐步建立一支规模适当、素质优良的专兼职结合的依法行政教育和培训师资队伍。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司法人员必须自觉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做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实体公正就是要按照经过依法审查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使裁判结果或有关决定符合公正的价值观念。
做到实体公证必须严把事实关。司法机关必须根据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必须扎实细致开展工作,把每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在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进行判断,发现事实的真相。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越正确,对事实的认定越准确,就与实体的公正越接近。
做到实体公正必须严把法律关。法律是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裁判的准则。目前,实践中公然违反法律、枉法裁判的已极为少见,但错误、机械或片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还时有发生。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必须深刻把握社会现实,真正领会法律精神原意,使裁判结果或有关决定不仅要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也要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切实体现公正的价值。
坚持程序公正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都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办理案件;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坚持程序公正必须坚持和完善回避制度。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司法人员参与办理案件,可能会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在司法活动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其他法定人员应当注意审查自身是否具备回避事由,在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虽没有法定回避情形,但如果认为自己办理某案件可能导致公众产生合理怀疑的,也应当提出不宜办理该案件的请求。
坚持程序公正必须做到居中裁判。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与双方当事人在形式上保持基本同等的距离,对双方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和行为。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调解工作需要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力求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对司法人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努力兼顾两者的价值平衡。追求实体公正,不能以违背或破坏程序为代价,防止那种只求结果、不要过程、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问题;强调程序公正,绝不意味着放弃对实体公正的追求,不能脱离实体公正搞所谓"程序至上"或者"程序优先",避免只求过程不重结果。
公正与效率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果效率低下,就会使公正的效果大打折扣,会使当事人在漫长的等待中失去信心。
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最大可能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实现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要加强修养,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熟悉社情民意,精研法理,及时汲取新知识,不断提高司法能力。
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不断丰富纠纷解决途径。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多样,司法虽然是最终的、最具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唯一的纠纷解决途径。司法的、行政的、民间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各种途径和方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只有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司法才能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充分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提高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
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合理配置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向基层司法机关倾斜,向任务重的司法机关倾斜,充实一线力量,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
司法公正和效率兼顾,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实行繁简分流。对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尽量简化诉讼程序,但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其他不宜简化诉讼程序的案件,则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
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当以公正高效权威为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是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公正是灵魂,没有公正,司法将会徒具形式;高效是保障,没有高效,正义将大打折扣,司法将难以承受日益繁重之任务;权威是品格,没有权威,司法将会失去应有的公信力,难以发挥其解决冲突纠纷,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司法权威包括司法权力和司法威望两个方面。只强调权力的权威,不是真正的司法权威;只强调威望,就会使权威失去依托,最终使所谓的权威变成空中楼阁。
当事人、全社会的尊重和信赖,是司法权威真正树立的体现和标志。这种尊重和信赖产生的最重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通过严格的司法活动,彰显了司法的公正,在于司法人员通过廉洁、正派的作风,展示了司法的文明。
司法机关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必须要着眼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用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干部队伍。要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要大力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涉诉信访,认真对待群众申诉。要努力树立良好形象,让人民群众看得到、感受得到司法的公正。
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带头依法行政,支持和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和帮助司法机关抵御、克服影响公正司法的各种干扰,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的影响。要教育广大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要坚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观念。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执行公务、拒不执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裁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司法目的民主表现为司法为民。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应当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审判的权利。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机制。要不断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的经验,研究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以司法民主为目标,完善司法人员选任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选任制度,积极探索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权力机关选任司法人员的制度,使权力机关的选任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司法机关应当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切实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
促进司法公开,必须健全依法对当事人公开的各项制度。对当事人公开,应当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要依法公开司法过程和程序,依法公开案件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对涉及当事人权益的事项,要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裁判,应当及时将决定或裁判的内容、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
司法机关要从维护人民权益出发,加大各项工作力度。要切实加强反腐败工作,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和审理力度,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高度重视关系涉及民生案件的审理,大力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要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把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司法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建立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要设身处地为人民群众着想,提高司法为民的自觉性。要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善于从群众的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的智慧。要学会运用大局的观念、群众的观念、和谐的观念来理解、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要善于运用群众听得懂、看得明、信得过、靠得住的方式解决纠纷,拉近司法与群众之间的距离。
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民谋利益。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充分体现制约监督的要求。
为了防止权力的腐败和蜕变,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赋予的权力能否正确行使,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和公民基本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加强权力的制约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民所用,是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权力的扩张和膨胀几乎是一切政治权力的固有特性。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以全体社会成员为权力相对人,效力范围几乎遍及人的一切行为领域。因此,更有必要对其加强制约和监督,使权力运行实现和保持规范性,确保权力活动按照权力委托者的意志运行。建立完善的制约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才能确保国家权力的有效正确运行。
效率的原则是几乎所有政治活动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也不例外。效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在缺乏制约监督的情况下,公共权力往往会因推诿扯皮、拖延刁难等问题影响到效率,还存在个别人滥用权力谋取不法利益的可乘之机。尽管执法司法活动有比较完善的程序规则制约,但低效的执法司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迟来的公正往往损害执法司法信用,伤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和法治的信心。因此,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要在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上下功夫,加强包括行政效能监察在内的必要的制约监督,既是重要的保障手段,又是体现制约监督价值的重要所在。
经多年努力,我国已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约监督体系,通过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实施监察、制控和督导,防止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主要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权处理违宪事件,其处理方式包括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决定、命令无效,也包括罢免违宪失职的国家领导人。此外,还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最高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案,对重大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大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分别按照权限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通过依法查办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犯罪,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行为;通过批捕、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等方式,依法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通过参与审判活动特别是依法提起抗诉等,监督审判机关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机关的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法对其系统内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的执法、司法以及守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内部自上而下的法律监督主要通过审级监督来实现,监督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其监督通过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来完成。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执法情况。
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能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依法审慎行使权力;能把权力行使的规程告知公众,使他们可以依据法律条文来衡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能把权力行使的过程与结果,通过传媒诉诸社会公众,有利于排除影响权力依法行使的各种干扰因素。当然,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应当是依法、客观公正、建设性的,有利执法司法机关改进执法司法作风,提高执法司法水平。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会给依法公正行使权力造成负面影响。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及取得损害赔偿的权利等,这些为公民对国家权力主体进行监督提供了依据、途径和方式。公民的制约监督是对国家管理最直接、最广泛的制约监督方式,只有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才能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只有依靠人民的监督,政府才不敢懈怠。"
明确各制约监督主体的职责任务,推动各方力量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关键在党。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监督,支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各尽其职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强化党内纪律检查。切实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要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支持和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其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大的监督,其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也都由法律规定,必须集体行使职权、会议决定问题,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必须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要求,维护群众权益,接受群众监督。人大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要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案件,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依法公告审计结果。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加快建立完善民主参与、事务公开、权力划分和配置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不断建立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政法各部门分工负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要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支持政协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支持政协运用会议、专题调研、委员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进行监督。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认真办理并及时给予正式答复。
要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相结合,广泛动员群众,形成监督工作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尽力的局面。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推动和改进工作。新闻媒体要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遵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
自觉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在全社会培养以自律为基础的守法意识,使人民形成发自内心地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与崇敬,并把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主动、积极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自觉诚信守法。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守法的具体体现。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每个公民,都要珍惜和尊重自己的法律权利,积极实现和自觉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应漠视和随意处置自己的权利,而别是放弃基本的权利。同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特别是放弃基本的权利。同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通过尊重他人权利而最后得到他人对自己权利的尊重。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做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服兵役等。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做出一定行为,如不得盗用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著作权等。不履行法律义务,实施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前,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奉公守法的模范。
严格依法办事是守法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社会要求严格遵守、正确运用法律,依照法律参与社会生活,处理各项事务,维护自身权益。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都承担着依法行使权利的义务。不能只讲义务、不讲权利,也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的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采取以暴制暴等非法途径和方式,不但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还触犯了法律。当前,必须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强化法律意识,将严格依法办事既作为一种权利行使又作为一种义务承担,特别是强调国家公务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努力树立宪法和法律信仰,通过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深入理解宪法和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建立对宪法和法律的崇尚和信仰,自觉认同与信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以宪法和法律为圭臬和不可逾越的界限,时时、事事、处处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要积极宣传宪法和法律,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要勇于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道德和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和共同的价值取向。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内涵,法律是道德的制度底线。作为奉公守法的社会公民,既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办事,还要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只有倡导和遵守社会公德,才能形成相互理解、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互相接纳的和谐人际关系;才能在人与自然相处中做到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态文明;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在现实中,少数人为一时之便而破坏公共秩序,为一己之私而损害公共利益,为琐屑小事而恶语伤人甚至拳脚相向,这些都是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每个社会成员,都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坚决反对各种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等不道德行为。要尊重和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依法依理协商解决纠纷,反对恃强凌弱、以大欺小。要讲文明、懂礼貌、守礼仪,不损害公众利益和他人的权益。要增强社会主人翁责任感,珍惜国家、集体财产,爱护公物,特别要保护社会公用设施,坚决同损害公产、破坏公物的行为作斗争。要树立生态伦理观,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行为准则,热爱大自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职业道德是社会基本道德在特定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要求,是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职业道德,但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道德规范。如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忠诚奉献,恪尽职守,公道正派,公正廉洁,严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以势欺人;从事市场竞争、参与经济交往的职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服务社会,反对唯利是图,利欲熏心,垄断经营,恶意竞争,欺诈背信,投机取巧,掺杂使假,坑害公众的行为。社会各行各业都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树立行业新风。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基本途径,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早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就指出:"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特别要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此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报告都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从1985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先后转发了中宣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出了五个决议。普法规划的实施推动了普法活动在全社会蓬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走向深入,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要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根据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不断完善普法规划,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以阵地建设为基础,全面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强舆论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强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积极整合地方法制网站资源,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努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加强法制文艺阵地建设,经常组织法制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有针对性、感染力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化广大群众对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要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强农村和社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增加公共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法制宣传阵地网络,为群众提供方便的学法场所和快捷的公益性法律信息服务。
社会主义法学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阵地,事关我国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工作中,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法学领域意识形态的主导权,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才能不断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结合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不断探索研究、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受西方意识形态和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法学理论研究中也存在某些偏差乃至错误。这就警示我们,在法学领域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头脑必须十分清醒。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治国理政、经世致用的学问,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法学具有阶级性,这是法学作为意识形态最根本的属性。主流的意识形态必然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它为统治阶级服务,为政治服务。法学具有实践性。法学是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同时又作用于实践。法学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伴生物,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是一个能动的组成部分,有时候会滞后于或先导于经济关系。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开启了法学的新纪元。马克思主义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各种唯心主义,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本质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其阶级性与人民性是相统一的。
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要牢牢把握政法领域意识形态斗争的主动权,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政法工作和法学理论建设,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队伍建设,坚决抵制敌对势力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攻击,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为此,法学研究要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辩证地、历史地研究法律现象,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自觉抵制西化的、封建主义的等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影响,划清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界限,努力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法学研究中要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法学研究必须注重讲政治与讲法治的统一。法治不等于政治,但法治是为确认、保障、规范政治服务的。所谓法学研究不问政治、远离政治是不可能的。法学研究在讲法治的同时也要注意讲政治,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立足国情,注重借鉴国外在法治方面的经验和有益做法,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在吸收借鉴过程中,难免受到一些负面影响,有的人甚至形成一种错觉,认为简单照搬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法治模式和理念,就能回答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受此影响,在法学研究中存在对我国法制建设批判有余、建设不足的学风、甚至还存在某些背离社会主义法学研究方向的理论、观点。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理直气壮地予以澄清。
法学研究要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等服务。
法学研究要加强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总体性规划及战略性部署的研究;要积极探索和回答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全力解决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完全适应的问题;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求法学研究为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服务,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性质、特点、规律,阐释其合理性、优越性,就改革与完善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开放的、发展的、其必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法学研究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积极探索,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拓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外延,为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体系的成熟与完善作出应有贡献。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既是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也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艰辛历程。要用科学的理念、思维和方法来研究超越于传统经验之上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来思考和研究;要积极推进科研方法创新,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准确分析和把握法治运行规律,增强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可靠性和适用性;要从当前形势和面临的任务出发,从法学研究的现状出发,顺应时代发展需要,探索和把握法学研究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在工作机制、活动方式和研究手段等的创新上下功夫。
法学研究的繁荣不仅要有政治方向正确、主要任务明确作为保证,还应通过必要的途径才能充分实现。
坚持从法治实践出发,提炼出具有体系性和前瞻性的法学理论。我们既要反对法学研究对具体的法治实践不闻不问,也要反对轻视理论研究,不问原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坚持研究法治实践中的真问题,反对虚假繁荣。要大力端正学风,做到锐意创新而不哗众取宠,追求真理而不追名逐利。要坚持从法治实践中提炼真问题,坚持用实践来检验理论的真伪。
坚持加强理论部门与实践部门的交流,发展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机制。要改变理论界与实务界彼此缺乏了解、相互轻视的局面,把法律实践工作与法学研究真正结合起来。
坚持区别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吸收精华,批判糟粕。对良性法律文化遗产,要积极地吸收借鉴,为我所用;对劣性遗产,要坚决批判,肃清流毒。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立场观点方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不断发展创新。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进行法学理论创新。要在广大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当中培育创新思维,更新法学研究的模式;更提倡学术积累,在积累的基础上创新,反对标新立异、虚假创新。
坚持立足国情,以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为基础开展法学研究。从我国实际出发,坚决反对以西方的法治模式为终极标准来批判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坚持通过批判借鉴国外先进法治文明成果来解决中国问题。要有选择地吸收借鉴,而不是照搬照抄;要重视中外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中华法学;要通过多种途径关心国际法学前沿的发展动态,尤其要学习他们探讨问题时运用的方法;要反对故步自封,视野狭窄、对国外先进的法学成果漠不关心的态度。
统领法学研究,就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对重点问题的研究,就要培养一支政治过硬的法学家队伍。坚持"双百方针",就要允许不同学派、不同观点争鸣,自由讨论。在法学研究中坚持"双百方针",就要鼓励法学研究的多样化,促进法学流派的形成与发展,完善各具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要允许不同法学观点之间的理性交流,促进共同进步。
法学教育在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重要战略地位。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提高法学教育水平,培养和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势在必行。
切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做到"三进":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编入各级各类法学教育教材中。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课堂。要在各级各类法学教育中,充分利用课堂这一核心阵地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头脑。要利用多种教学形式,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为受教育者领悟、信奉,进而融入学习与工作中。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重业务素质,轻政治素质"的现象仍然存在。必须在注重业务素质教育的同时,大力加强青年学生的政治素质的培养。第一,在教材内容的编写上,应当既注重法学专业知识的阐释,又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宣传。第二,在课程的设置上,除了加强专业课的科学设置,还应增强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课程的有效设置。第三,在授课内容的把握上,应当坚持"研讨无禁区,课堂有纪律"的原则,在课堂上自觉做到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一致性。
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信息现代化的大趋势,促使法律人才必须立足本国,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法学教育中应当加强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现实的介绍,注重提供社会实践的机会,使学生真切了解国情;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设置课程、学科、专业,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及时把最先进、最新的知识引入法学教育中;应当面向世界,既防止崇洋媚外,也要防止妄自尊大;应当面向未来,将法律人才培养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紧密结合起来。
教师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对学生人格的影响巨大而深远。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离不开一支忠实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教师队伍。教师要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忠实传播者,就要求法学教师坚持法学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法学教育的内容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
培养教师的政治素质,就是要引导广大法学教师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学教育工作,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坚决抵制"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西方法治意识形态的干扰和错误思潮的侵蚀。
坚持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之一。坚持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并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对于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是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保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社会主义中国,党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此,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同时,党制定的大政方针,提出的立法建议,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定程序,才能够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法律的过程,是民主的过程,是集思广益的过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过程。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懂得并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体现为具体的法律规定,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这一目标已经基本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给党领导立法工作不断提出新的目标任务。这就要求党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努力推进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制度化法制化。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提出立法主张或者立法建议,推动立法进程,使一些没有法律规范的社会生活领域或者一些尚缺法律依据的社会管理事务变得有法可依。要敏锐意识到社会情势的变更和人们需求的变化,及时提出对现行法律修改或者废除的建议,推动修法进程,使现行法律规范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准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对于一些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政策,要主动及时启动立法程序,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有效避免在某些领域和方面长期靠党的政策、指示管理和运行的状况。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严格执行党章规定,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对于在党的领导下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党员干部是执政党的成员,对于周围群众乃至社会具有重要影响,应当更加自觉地执行宪法法律的规定。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既要遵守法律明文规定,又要遵守法律原则要求;既要遵守法律实体规定,又要遵守法律程序规定;既要遵守公民基本规范、又要遵守公务行为规范。要始终牢记党员领导干部没有任何法外特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践踏法律为耻;要坚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决不能违法乱纪、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有意识地树立法律权威,带头维护法律权威。要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一系列国家生活中的重大和根本问题,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强化宪法意识,模范地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决反对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宪法实施的行为,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要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行为的基本准则,敢于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决不允许任何人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至上,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落实党章这一规定,就是党既要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定程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坚持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在依法治国条件下,党的执政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这就要求要把党的组织领导与社会公共管理区分开来,不是直接以党的名义向社会发号施令,而是党通过组织和领导国家机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治理;不是主要靠政治规则和党的政策管理社会事务,而是主要靠法治规则和国家法律管理社会事务。具体到实践层面,就是各级党组织要通过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国家政权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党的依法执政能力,不仅表现在党自身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上,而且还表现在党所领导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上。执政活动主要是通过国家政权组织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国家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必须保证国家权力被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党坚持依法执政,就是要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采取措施,使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轨道,督促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各级党组织要领导和支持同级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于各种非法干扰和破坏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要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和制止;对于少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严格依法办事,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作法和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政法机关是重要的、专门的执法机关,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确保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是党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督促、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各级党委要大力支持和督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旗帜鲜明地支持司法机关抵制各种非法干预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坚决维护司法权威;要及时研究解决司法机关面临的重大困难和问题,为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可靠保障。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理直气壮地坚持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领导,及时纠正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存在的执法思想不正确、执法理念不端正,搞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等意识和行为;同时,要切实改善党的领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方式和途径,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监督不干涉,坚决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