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法治国家的建立过程具有系统性和长期性,不仅包括法律体系的建立,还包括法律在实践中的有效推行,更包括法治意识的养成及深入人心,这些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从“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再到“十七大”报告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法治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一直以来,我们始终坚持“开门立法”、“问法于民”,从当初全国人民参加宪法草案讨论,到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再到从“一审制”迈向“二审制”确立“三审制”,民意在法律的出台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监督法从酝酿到出台历经20年,反垄断法磨砺13年;物权法历经5年8审……中国立法开始逐渐转向注重质量的“精耕”立法时代。在这样的法治理念下,一批批事关国家权力、公民权利、经济民生的法律几经波折最终出台,不但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也让我们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
法治的效力,源于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紧迫。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立法步伐的加快,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司法公正加大保障……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通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主体、行为和程序,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得以大幅提高,从而保障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能依法独立公正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国家逐步用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来重新塑造社会,从而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一个法治社会,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是一个有机整体。法律的生命力,寄托于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更寄托于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不仅需要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也需要各级执法者的用心呵护、率先垂范,引导群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从领导干部到普通百姓都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时,整个社会就会真正树立起法治精神,培育成法治文化,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进一步凸显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法治精神的高扬、法治意识的养成和法治权威的树立,必将成为驱动改革开放向深度发展的思想锐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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