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治化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法治观念。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在市场中进行竞争必须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这就要求企业建立现代化的法治思维,从企业管理者到普通员工都要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维护企业利益。
其次,法治化管理可以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现代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多,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稍有不慎,企业就会遭受法律风险。如果企业不具备一定的法治观念,不懂得如何应对法律风险,轻者会遭受财产的损失和企业信誉的受损,重者会面临严重的法律诉讼,甚至破产清算。因此,现代企业要建立现代法治思维,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最后,法治化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成效,推进企业改制。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在进行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重组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民营企业也逐渐从家族式企业管理的桎梏中走出来,进行相应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变革。这些过程都需要法律规范为指导和约束。因此,企业要充分把握国家立法精神,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原则,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这样才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对一系列问题。
二、现代企业加强法治化管理的措施
1、加强企业家的法治精神建设
2、完善企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法治化管理的核心就是依法办事。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是现代企业将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制定出来对所有员工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首先,企业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实行民主协商、程序公正,尊重员工的意见,避免企业管理者独断专行的现象发生。这样的决策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考虑了各主体的利益,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决策风险和不确定性。其次,企业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治化观念和意识,教育员工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在日常生产和经营实践中严格依法办事,自觉践行企业制度规范,履行员工应尽的义务。对于触犯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要加强惩戒力度,无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都要一视同仁,充分体现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强制功能。
3、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事务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化解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作用显著。目前,我国企业已经认识到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也将其纳入企业正常管理的范畴,取得了一系列长足的进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法律事务,由企业高层管理者挂帅,制定规范的、科学的法律事务工作细则,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执行,使得这一项工作能够落实到实处。并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执行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另外,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专业技能的要求非常高,从业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有一定的商贸知识、管理知识,对员工的交往能力、人际关系理能力、应变能力都有要求。这就要求企业不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的讲话精神立意深远、旗帜鲜明、直面问题,要求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号召认真践行“四个带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3月18日,省委举办专题研讨班,就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贵州作了安排部署。就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争做尊法模范树立法治理念
作为地方主要负责同志,在尊法上应当自觉树立法治理念,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熔铸到头脑之中。自觉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做决策、理政务,体现于日常行为之中。
争做学法模范弘扬法治精神
学法是用法守法的前提,只有懂法才知哪些该为,哪些不该为。学法懂法是对干部的基本要求,干部不学法、不懂法,信念坚定就会打折扣,为民服务、勤政务实就会走弯路,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就难有保障,弘扬法治精神必然成为一纸空谈。
争做守法模范坚守法律底线
民众信不信法,首先要看干部守不守法。党员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敬畏转化成谋划工作的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的法治方式,做到要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定、办事情、抓落实。
作为地方主要负责同志,在守法上,应当严格坚守法律底线,时时处处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用权,秉公办事,既不、违法行政,又不畏手畏尾、消极怠责。坚持公平正道,剔除私心杂念,做到不偏不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守做人底线,不越法律红线,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甘于清贫、乐于奉献,依法依规做事,清正廉洁做人。当前,还要切实贯彻落实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
2015年,汇川区被中央政法委批准成为全省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这就要求一方面要深刻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原则要求,积极支持区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帮助“两院”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员额制改革中可能出现的人员流转、消化和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问题;另一方面,坚决做到领导干部不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使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案件负责制真正落到实处。目前,区法院、区检察院在机构设置、职能优化、绩效提升、监督管理等方面正积极开展探索,已将51名检察官改革过渡成27名员额制检察官,在现有25名裁判法官中遴选出19名裁判法官,提高了司法效率和质量,为汇川区创建司法体制改革“样板”增添了信心和动力。
争做用法模范推进法治实践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共同特征。过去,遇事找“关系”,习惯于“帮我找找人”;有困难找政府,指望行政化手段干涉;有纠纷找党政领导“闹一闹”,“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不信法”等现象突出。现在,将依法办事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是新时期法治环境的的基本要求。
作为地方主要负责同志,在用法上,应当积极推进法治实践,坚决摒弃人治思维、“行政命令”。要善于从法律的视角审查行为、权限、内容、手段、程序的合法性。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协调各种社会组织、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依法有序化解矛盾纠纷,杜绝“和稀泥”和“花钱买平安”等错误观念。
汇川区在改革发展中曾经走过弯路,有过深刻教训,其中不少问题是由于没有严格守法和执法造成的,如问题房开、“两违”建筑、非法融资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当事人藐视法律、违法办事的原因,更有政府工作人员漠视法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视而不见、渎职失职的原因。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因素,更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和党委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2014年下半年开始,全区依法强力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共排查调处涉及重点工程各类矛盾纠纷682起,依法打击项目建设中强买强卖、强揽工程、非法阻工以及欺诈等违法行为79起,刑事拘留13人,行政拘留38人,行政警告91人,有效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秩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作为地方党委的负责人,要发挥好“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必须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绝不犯“不屑学法、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严、粗暴执法;干预司法、徇私枉法;利欲熏心、贪赃枉法”五个方面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方向和道路问题上牢固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坚持法治思维,提高执政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好省委、遵义市委有关精神,迅速掀起学习法律法规的热潮。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学习,将学习贯彻活动覆盖到每一个党员,用法治精神指导工作,用法治意识武装头脑,用法治思维规范行为,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法律观念;发展方向
一、王菲案中反映出的两种典型法律观念
(一)义务型思维基础上的法律观念
在上述案例中,这一法律观念主要是表现在网民身上,其带有浓厚的道德色彩。就整个事件来看,王菲在道德上存在很大的责任,但在法律上其与姜岩的死亡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但网民几乎是一边倒的讨伐声,尤其是在王菲胜诉后,网民甚至把矛头指向了法院和我国的法律。这其中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典型的义务型法律观念,网民对王菲行为的评价,认为他应受到惩罚只是基于他的道德责任,表现了对义务的重视。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王菲确实不存在责任,网民都是从义务型观念的角度出发,认为自己维护了正义和姜岩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反而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要负法律责任。
(二)权利型思维基础上的法律观念
这种法律观念在案例中主要表现在王菲和法院这一方面,并且是法院最终维护的,更多的是以法律为指引来思考的。王菲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没有因为自己道德和义务履行上的瑕疵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反映了一种较为现代化的权利型法律观念;同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公正客观的依据法律作出的裁决,没有受到情理和主观意识的干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两种法律观念在我国法治社会中的发展方向
在我国占据主流地位的一直是义务型的法律观念,但是现在我国要建设法治社会,以法治代替人治,就必须做到以法律为准则,法大于情,法律观念的发展就要由义务型法律观念为主向权利型法律观念为主发展。
首先,这种发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只有确立权利型法律观念才能走出‘人治’的误区,真正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的是以法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以前注重义务,伦理色彩浓厚的法律,制定更加科学完善也就是把重点放在权利保护上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立法、司法人员以及公众转变自身在传统的法律文化下所行成的义务型法律观念,以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其次,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强调的是以人为本。“从法律角度看,以人为本就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尊重人的权利,有效保障人权,建立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重点突出对于弱者人权的立法保护。”这其中很明显的强调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以及现代法律的目标。要想真正的维护个人权利,就要树立权利至上的法律观念。只有树立了权利至上的观念,才能真正的认识权利,尊重权利进而保护权利。
三、两种法律观念在发展中的协调
笔者认为法律观念应从义务型法律观念向权利型法律观念发展,但并不代表要彻底摒弃传统的义务型法律观念,而是转向权利型法律观念为主。
首先,前文分析过,我国法律深受儒家思想渗透和影响,重义务轻权利也在我国经历了千年传承,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想要完全摒弃在客观上不现实。另外,中西双方在文化传统,历史背景,社会土壤和法律起源方面均有很大不同,由传统的法律观念直接一跃转变为西方所推行的法律观念,既不现实也不合理。再者,义务型法律观念属于我国的传统本土观念,并且能够传承千年,必定有其合理的方面,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选择的继承。所以在向权利型法律观念转变时,并不排斥义务型法律观念的存在,更不是要完全放弃。
其次,情与法也并非完全对立,我们看到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王菲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院予以批评。”这一说法说明法院虽然在审理时认为王菲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应当予以保护,但也认为王菲在义务和道德上有过。体现出法院在保护法的同时,也兼顾了情理。我国现在需要考虑的是建立一套合理科学的体制使两种法律观念在以权利型法律观念为主的基础上完美的融合。
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契机,引导我国的法律观念由传统向现代化的以权利为主的方向发展,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我国整体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升,从而推动我国法律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吴俊明.法律思维:和谐社会建构的法律观念保障[J].理论建设,2009(4).
[2]李泳君,李芬.关于中西法律观念上几个问题的比较[J].河北法学,2004(8).
关键词:正义;理性;刑法认同、信任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一个社会若失去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即便制定出千百部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内化为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中国法律学人们深谙“法律只在受到信仰,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有依赖警察。……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又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因此,培育公民对法律的热爱,确立公民对法律的忠诚,无疑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意义深远。实现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刑法信仰客观基础和刑法信仰主观基础的有机统一。
一、刑法信仰的客观基础
1.刑法理性之诠释
(1)刑法理性的历史维度。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综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性认识正是我们应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以及法制现代化的建设是不无裨益的。
(2)刑法理性的哲学蕴意。康德、黑格尔哲学都根基于理性,黑格尔甚至认为理性是世界的灵魂,理性居住在世界中,理性构成世界的、内在的、深邃的本性,或者说理性是世界的共性。理性反映在思想领域就是要求人们不受约束的情感、欲望走向理智,用清醒、冷静的眼光对待世界,表现为人们对权力运作的警惕以及因此而来的对正式的、制度化的(尤其是法律)社会规则的期盼,表现为人们对人类共同命运、人类共同需求的基本认同,表现为对某些普适性价值、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承认。刑法理性,不仅仅是对刑法基本范畴的理性认识,更重要的是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对刑法目的的执着追求和对人类报复情节的自觉节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理性就是国家在制定和适用刑法时所表现出来的自觉设定目的、不断寻求合理有效的惩罚方式以及自我克制的特性。
刑法本身是人类理性的产物,理性之于刑法所以重要,是因为无论是刑法的产生还是刑法的存续,都须臾不能离开理性的指引,而且在评价刑法优劣的标准上不可或缺。阿奎拉认为,法律在依赖于理性的范围内自有其指导性力量和支配行为的权威性。正是如此,立法机关的宣示才设定了义务,并且才能作为该社会的有效法律而存在。从刑法的本性来看,它的产生本身就是为了把基于人类本能的报复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便使没有犯罪的人不受报复行动的伤害,使犯罪的人不受其应得的报复之外的伤害。
2.正义之弘扬
正义是法律产生的理性根源,法律实现的理性基础,法律的最终归宿。当人们将正义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标准,并且成为获得一定社会认同的理念时,总要想法使它能够在生活中得到最大的目标实现。而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借助一定社会中人们共同认同的一种手段。“法律与宗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我们希望法律继续有效,我们就不能不重视人们对法律的献身激情(这种情感本质上是宗教的),正是此类激情使法律具有了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因而刑法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刑法神圣化的过程。只有刑法神圣,才能唤起公民对刑法的热爱,确立公民对刑法的忠诚。刑法的神圣不是来自刑法的强制和威慑,而是来自刑法现代精神与品格的塑造,那就是正义――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
二、刑法信仰的主观基础:公众的认同和信任
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对人们所要求的不仅仅是遵守法律,而且更重要的是应该信仰法律。刑法信仰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指对现行刑事法律规范的信仰,而在更深层次上意味着对刑事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有效运行的信赖,对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有效性的信任,以及对法治状态下的符合社会正义、公平、理性和秩序的行为的心理认同和自愿遵从。诚然,一项法律要获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人们相信法律是他们自己的,而要使人们相信和信仰,法律则必须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保持刑法与市民感觉、国民规范意识之间的一致性,以保持刑法的亲和力,并使之获得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这是刑法信仰的关键所在。
1.公众对刑法规范的认同
在公众的刑法认同别强调规范的重要性,规范之所以被市民所接受,主要是由社会关系以及利益的相互所决定的。刑法规范有效性的切实发挥和价值性的充分体现,公众对刑法的认同尤为重要,刑法的存在才有意义,所以,行为、规范、刑法、公众认同之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公众对刑法规范的认同感主要是对法规范、法秩序重要性的抽象体认(对规范重要性的认同)。每一个人在希望他人放弃使用暴力或做出合理行为时,自己首先必须保证放弃使用暴力或做出合理行为。所以,市民刑法感觉产生与这种对利益、规范和惩罚相互性的平衡和计较之中。
2.法益之维护
法律是伴随着利益的分化、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因此,法律与利益是密不可分的。无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围绕如何调整和保护一定的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展开的。但是,法益的概念不是自古就有的,它是西方刑法学者在探讨犯罪本质的过程中,作为“法益侵害说”被提出来,并逐步得到公认的。
三、结语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1]田宏杰.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78-85.
[4][美]昂格尔著,吴玉章,周汉华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7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