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能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
每课一案:
订单是不是合同?
第一次,说是我的货品缺货,所以至今没有配货,说是马上给我配齐。
第二次说是由于我的货品分属不同的地区,所以要等其他方面的货到以后才能配送。
同时我也有一个疑问,对于这样的网购,在没有进行实际货品交割之前,我们所下的订单和确认文档是否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是,我们的法律部门对这样的毁约和欺诈行为有什么样的处理方式?
律师点评·
违反合同如果没约定违约金或者定金,一般是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这方面往往举证很困难。
讲授新课:
课堂讨论题:电子签名第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问题:请运用数据电文法律制度分析这个案例,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为什么?(二)法庭判决
(三)分析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