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国家法律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关系。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立足国情、体现中国特色,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相统一。
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
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等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基础。制度是法治的基石,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框架,没有良好的制度,法治国家的建设就是空中楼阁,就是无稽之谈。法治就是制度之治。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治国先治党,治党需要依据党内法规。因此,党内法规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遵守的制度规则。依法治国依据的国家法律规范和依规治党依据的党内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是有机统一的。
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遵循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实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带领人民依据法律治国理政,坚持、改善党的领导是党永葆先进性和提高执政能力的关键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保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要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统一起来,而不是将两者人为地切分割裂,不是作为一种对立关系予以看待。治党与治国紧密联系、相互促进、互为前提,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为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治国施政的规范依据,同样是互相配合、扶持、协调与衔接的,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法治化的客观规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建设的本质定位。
三、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不等于可以突破法律的底线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均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党内法规则属于限制更为严格、标准更高的行为规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宪法法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带领人民群众制定的,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制度规范。党的主张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党要在新时期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国家的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其核心是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这就要求党内法规的制定活动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特别是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不能突破、超越、侵犯国家法律的立法权,党内法规不能存在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甚至相违背的内容,国家法律是党内法规不能触碰、逾越的一条“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