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范文10篇

论文关键词:动产用益物权;动产租赁权;公示;善意取得

论文摘要:用债权物权化解动产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不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而且还造成了用益物权体系的残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用益物权,这使物权法上的概念更准确、逻辑更严谨,也有利于提高动产的利用效率。在我国,经公示的租赁权实质就是动产用益物权。应当赋予动产用益物权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完善动产用益物权的公示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该条明确规定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但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动产用益物权作进一步的规定。这就给司法实务带来了许多问题。动产用益物权的内涵是什么存在的价值是什么?是否具有处分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笔者拟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动产用益物权的确立

动产用益物权是对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以租赁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动产用益物权是不是就是动产租赁权?这要从历史的视角进行分析。

在罗马法中,租赁权被定性为一种债权。承租人仅享有对人诉权,不享有对物诉权。[1]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买卖破除租赁”规则,第三人可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所遭受的损失,只能向出租人请求赔偿。到古罗马后期,戴克里先皇帝颁布一道敕令,规定凡是租赁物买卖契约中附有维持租赁契约效力条款的,买受人即有遵守租约的义务。“买卖破除租赁”的原则由此受到限制。[2]然而,承租人得以向买受人主张租赁权,并非因为租赁权本身具备了对世性,而是因为出租人将其义务移转给买受人承担,租赁权本身依然是一项债权。

内容摘要用益物权的效力是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之一,目前理论上还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从物权效力的一般理论入手,认为物权效力应包括物权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了这四种效力在用益物权中的体现,探讨了用益物权效力的特殊性和存在的诸多问题。

关键词用益物权物权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

一、物权效力概说

物权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是由物权的内容和性质所决定的,反映着物权的权能和特性,也是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是一个复杂的权利系统,不同的物权各有其独特的效力。但由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这一共同的本质所决定,不同的物权之间又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因此,通常所称物权效力仅指物权的共同效力而言。关于物权的效力,理论上主要有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力说等不同的观点。二效力说认为,物权的效力包括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三效力说又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主张包括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有学者主张包括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还有学者主张包括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对债权的优先力和对妨害的排除力;四效力说也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主张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也有学者主张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

摘要:《物权法》将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其中,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自然资源具有公益属性,事关国计民生,物权法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则,对于自然资源使用的制度安排无疑将直接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产生重大的影响。物权法对自然资源的使用仅仅在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予以规定,即采用原则性规定这样的立法技术,因此有必要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性质予以明晰化,明确其实质上是准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准用益物权/准物权/用益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问题的提出

新公布的《物权法》在许多制度上都有所创新和突破,其中,颇引人注目的是在第一百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种对自然资源使用物权化的表达,无疑是对学术界、实务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公权说”、“私权说”、“折中说”的法律规范界定。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性质定位

[摘要]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分别属于物权法中的他物权与自物权,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是物权法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从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上说,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是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方式,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关键词]用益物权所有权权能分离所有权社会化

在物权法上,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学说上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着模糊的认识。笔者认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支配他人之物的一种物权,这就表明用益物权与他人之物的所有权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联系。所有权是确定财产归属关系的一种法律表述,只有财产的归属关系明确,财产的利用才存在可能。在财产归属不明的情况下,财产的利用也就不可能有法律上的保障。因此,没有所有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有权相对于其他物权也被称为对物显要的主宰(signoriaeminentesullacosa)。一切其他物权均从属于所有权,并且可以说它们体现所有权。一切其他物权,至少在其产生时,均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1]正是由于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故理论上一般认为用益物权具有派生性,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对此,法国民法上并没有“用益物权”的概念,此类权利被称为“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但其实质与用益物权并无区别。[2]但是,在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这种关系上,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论文关键词:动产用益物权;动产租赁权;公示;善意取得

论文摘要:用债权物权化解动产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不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而且还造成了用益物权体系的残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用益物权,这使物权法上的概念更准确、逻辑更严谨,也有利于提高动产的利用效率。在我国,经公示的租赁权实质就是动产用益物权。应当赋予动产用益物权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完善动产用益物权的公示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该条明确规定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但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动产用益物权作进一步的规定。这就给司法实务带来了许多问题。动产用益物权的内涵是什么存在的价值是什么是否具有处分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笔者拟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动产用益物权是对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以租赁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动产用益物权是不是就是动产租赁权这要从历史的视角进行分析。

在罗马法中,租赁权被定性为一种债权。承租人仅享有对人诉权,不享有对物诉权。[1]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买卖破除租赁”规则,第三人可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所遭受的损失,只能向出租人请求赔偿。到古罗马后期,戴克里先皇帝颁布一道敕令,规定凡是租赁物买卖契约中附有维持租赁契约效力条款的,买受人即有遵守租约的义务。“买卖破除租赁”的原则由此受到限制。[2]然而,承租人得以向买受人主张租赁权,并非因为租赁权本身具备了对世性,而是因为出租人将其义务移转给买受人承担,租赁权本身依然是一项债权。

【内容提要】用益物权在传统物权法中主要是关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的他物权,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就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体现现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反映我国优良文化传统、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讲究立法技术等方面探讨了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应有内容。对于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具体用益物权形态的名称采用、范围、权利和义务结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用益物权、所有权、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地役权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已经纳入国家的立法规划,该法律的制定将是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的一个里程碑。对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而言,用益物权的体系问题是其重点、难点所在。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过程中,基于物权法的固有法的特点,我们必须注意其历史的因素,考虑过去对现在的潜在的影响,明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历史发展规律并寻求对建构我国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体系的有益的启示。

一、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如何构建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这是建立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首要问题。“民事权利(传统的‘私权’)的种类很多,各种权利的性质千差万别,我们必须把各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加以整理分类,使之成为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里,不同的权利各得其所,各种权利的特点都能显示出来。这是建立民事权利体系的实益所在。”[1](P67)在这样一个权利体系的建立中,其基本问题就是影响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主要因素。这些因素涉及到我国社会、经济、民族、文化、历史等诸多方面,其中的轻、重与经、权,对于形成正确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原则和理念,从而建立一个既切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又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的用益物权体系,是十分重要的。我认为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THE END
1.2025公安联考常识积累:物权的概念和类型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主要特征是:(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的客体一般是有体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A项错误,甲对自己承租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0OTcyODEwMg==&mid=2247503500&idx=2&sn=a47d46f16bec8986810fd67078680487&chksm=fa6fc72b7d491531f58bd607c69ee63e4c9297dcc3255aed3e04b56a41c52b76060b4b59cbb4&scene=27
2.小区车位车库10篇(全文)《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据法条规定及目前学理通说,一般将共有部分分为法定共有部https://www.99xueshu.com/w/ikeyaf4saaf0.html
3.从《物权法》看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的必要性《物权法》第117条和第120条对用益物权的基本含义作了规定,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120条:“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但是,《物权法》第117条虽然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之上均可以设定用益物权,但从其后的条文来看,除概括规定了“海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rdlt/fzjs/2007-12/18/content_1384831.htm
4.《民法精编题库》第十二章:用益物权【解析】《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是用益物权的权利之一,包括取得孳息的所有权,C项是用益物权,可以取得自然孳息的所有权。担保物权只是收取孳息,但不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本题选C。 http://m.tianrenedu.com.cn/bkzl/1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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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用益物权?《物权法》规定了几种主要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中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答案解析 https://www.examk.com/p/4136678478.html
7.论用益物权的客体及其立法政策选择——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17条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将动产与不动产一并规定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但考察传统大陆法系各国确定用益物权客体的依据、范围及其演变可以看出: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只是西方固有传统下的特有制度,因其与我国的风俗展开更多 In Article 117 of Real Right Law of the PRC, chattel and https://qikan.cqvip.com/Qikan/Article/Detail?id=41289599
8.陈旋《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立法得失之我见“用益物权”分编亦是如此:其中18个法条完全沿用了《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37个法条系根据《物权法》、其他部门法或《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修订而来,其中多数法条为非实质性修订,例如标点符号、文字表述、法条引用的修订或调整;少数法条(5个左右)系实质性修订,实质性修订主要集中于土地承包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024/10931.htm
9.用益物权的价值取向及立法指引虽然我国《物权法》将用益物权作为单独篇章进行了较为科学的制度安排, 但其与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相比仍显滞后。我国应当继承传统的典权制度, 规范地上权, 完善分层地上权, 增加居住权, 细化特许物权等法律规制, 以整合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维度定位。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52606.html
10.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典型用益物权包括:()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典型用益物权包括:()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地役权。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考试题库练习。一分钟将考试题Word文档/Excel文档/PDF文档转https://www.shuashuati.com/ti/55b7e1e53be54a99aaf1b15057dc7f07.html?fm=bd9b84a56aa5b862c297f74e6b45f1ca79
11.在我国相邻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否有规定法律常识我国物权法当中所规定的益物权,是属于他物权当中的一种类型。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些权利。比如针对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的使用等,除了益物权这种特殊情况以外,物权法当中还规定了相邻权。那么,在我国相邻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否有规定? https://www.lawpa.cn/changshi/690315.html
12.行政处罚法试题集8、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ABCD)。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地役权 9、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有(ABCD)。 A、土地所有权 B、集体土地使用权 C、学校的教育设施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10、《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机构需要妥善保管的病历资料包括(ABCD)。A、住院志https://www.360wenmi.com/f/filenmq8hfea.html
13.论物权法中物权法定的基本内涵与适用物权法定主义,系19世纪近代各国进行民法典编撰运动以来,各国关于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物权法的结构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其含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亦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12/id/802078.shtml
14.陈华彬作品《民法体系的新展开》上下册物权物权法这部《民法体系的新展开》是作者自1988年从事民法学术研究以来迄今30余年的学术文集, 分为六个部分,即民法总则,物权法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法、商法、著作权法。由此文集,读者不仅可以看到作者30余年来的学术成就及观点成熟过程,更可以看到中国民法发展及演进的历程。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P8G2AL605521F9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