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YUAN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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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1.1.1邻接权与著作权产生纠纷:可采取的解决方式是:

1.1.2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作品是著作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1.1.3著作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

1、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性

2、权利的专有性或排他性

3、权利的地域性

5、保护对象的可复制性

1.1.4著作权的独有特征:权利获取方式—自动获取

1.1.5著作权的立法宗旨

1.2邻接权(neighboringrights)

1.2.1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邻接权(neighboringrights),包括: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保护的客体是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表演者权;表演者权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的表演行为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保护的客体是录音录像制品

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权保护的客体是广播电视节目

1.2.2.邻接权的立法宗旨

1、维护作者的权益

2、鼓励作品的传播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

4、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

1.3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三个原则:独立性;平衡性;国际

1.4著作权的获得

1.4.1中国人:著作权的获得不以作品发表为条件

第二条第一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1.4.2外国人著作权的获得条件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总结适用范围(中国人及外国人、无国籍人)

1.5著作权的获得条件

1.5.1实质条件: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即法律以作品的产生为取得著作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有的要求以载体加以固定)

1.5.1.1根据取得方式,有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1.5.1.2主体:

1.5.1.3部分著作权主体:

1.5.1.4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作者身份不明时,著作权有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1.5.2形式条件:指作品完成后是否附加条件而享有著作权。有三种情况:

(1)自动取得原则(无手续);我国创作完成之日产生著作权。

(2)登记取得(清末、民国、台湾有过)。现各国改进、简化,仅用以确权。

(3)加标记取得——有条件的自动保护。

1.6著作权的获得与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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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品的分类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以密码形式表现的小说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不可能是文字作品,很多国家的著作法不保护口述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感知性。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配词是音乐作品的一部分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具体指剧本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应当指出的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表演者的表演只能受邻接权的保护。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2.1什么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intellectualcreationsfixableinanytangiblemedium)。构成要件是独创性。可感知性可复制性

2.2著作权作品的特点

1、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就是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抄袭或临摹他人。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也不同于商标法的显著性。从理论上讲,即使两个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非常近似,但如果确实是由作者分别独立创作,都视为二者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所感知并能被复制。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感知,尚在作家头脑中的构思或故事情节等,由于无法被他人感知,不构成作品。能被他人感知,包括通过人体的感官直接感知,也包括借助机械、设备等被他人所感知。作品还必须能被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口头创作,未以任何载体固定的作品。但口头作品要得到保护,仍须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如被他人记录下来、录音等。如果没有被固定下来,口述作品就不肯能得到实际的保护。法律承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是口述者,而不是将它固定的记录者或复制者。)

2.3什么是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originality),又称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不一定具有新颖性。不一定具有思想内容和表现形式的独创性。

独创性包括“独”和“创”两个方面。

“独”包括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两种情况。

“创”指作品应当具有一定高度的智力创作水准。创作是作品产生的前提条件。

作品的价值与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没有必然的联系

2.4各类作品的含义:计算机软件

我国《著作权法》第59条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另行规定”保护办法的特殊作品。但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已经将其视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特别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总称。计算机文档属于文字作品,其保护没有问题。所以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保护: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不能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

(2)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纸带、卡片、磁盘等。

(3)可再现性。又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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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著作权行使的限制和保护的例外

3.1可能违反宪法和法律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出版发行的作品有以下10种: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2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法律及类似文件,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不属于任何个人智力创作成果,而且是要求人们普遍了解和遵守的行为规范,所以,对法律、法规及其官方文件的复制、传播和使用不应受到限制。法院判决书。

(二)时事新闻;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类作品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已为人们所普遍运用,并且其本身就是为了人们加以运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工具,因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数学公式,九九乘法表,通用的会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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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自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以来,国务院至今没有制定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folklore)的保护办法。2014年9月对外公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至今没有正式颁布。

5.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6.著作权集体管理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6.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与职责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6.2我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2年9月15日成立;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2008年5月28日成立;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2008年10月24日成立;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2008年11月21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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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著作权

1.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1.1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受许可、受让、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一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著作权。

1.2著作权人的权利(十七项内容)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一次性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计算机语言也可以翻译);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的许可和转让权(5-17项)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1.2.1.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

1.2.1.1发表权

1.2.1.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特定作品之间的关系。

署名包括署真名、署假名和暂时不署名。署名权的另一层意思是,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也有权禁止他人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

署名权的设置就是对作者创作作品这一行为和结果的尊重,也是对作者创造知识产品的肯定性评价。署名权在表达一种创作事实的同时也赋予了作者一种特殊的荣誉。署名权这一著作人身权是一项作者享有的自然权利,创造作品即产生,即使没有相应的立法也是存在的。

1.2.1.3修改权

1.2.1.4保护作品完整权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一定侵犯修改权,侵犯修改权不一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1.2.2.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12项经济权利,可归纳成复制权、传播权和演绎权三大类。

1.2.2.1复制权

(1)复制”(reproduction)的含义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复制应当是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复制应当相对稳定和持久地使作品被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

(2)复制的种类

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

(3)复制权的具体类型—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

①复制权是作者享有的“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②发行权

a.发行的含义

发行权是作者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b.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

是指作品的原件和合法复制件经过著作权许可首次向公众发行之后,即失去了对这些原件或复制品的控制权,他人可以自由的再次出售,著作权就无权控制该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

③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出租权的客体是指电影、电视作品、录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

1.2.2.2传播权(或公开传播权)

(1)公开传播的含义

是指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和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使用作品内容的行为。

关于“公开”的标准,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从有关国家和地区来看,只要使得家庭成员和经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之外的人能够欣赏到作品,就构成公开传播行为。

(2)传播权的具体类型—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①展览权是作者享有的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一个例外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是展览权却随着原件所有权转移给原件所有人享有。

美术等作品原件转移与著作权的关系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不是合法持有人。

【条文注释】作品原件上存在两个权利:

1、原件作为有形载体之物权(购买者)。

2、原件所承载作品之著作权(画家)。

②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作者享有的通过朗诵、演奏、演唱、舞蹈等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各种设备和技术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要注意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表演包括:

现场表演(又称舞台表演)

机械表演。机械表演不包括放映。放映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一项独立的权利。

③放映权

作者所享有的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将公开放映规定为机械表演的一种。我国单独设立放映权来控制公开放映行为,德国著作权法也采纳这种模式

④广播权

广播权属于公开传播权的范畴。是指作者享有的以各种方式广播自己作品的权利,包括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广播的种类有:无线广播(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卫星广播);有线转播;对广播的公开播放

⑤信息网络传播权

提供作品—makeworksavailable

获得作品—accessworks

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有:

网站经营者将数字化作品置于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供用户在线欣赏或下载,无论收费还是免费;网络用户将数字化作品上传到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供用户在线欣赏或下载,例如将MP3音乐上传到FTP服务器上,将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上传到BBS、“个人空间”、“博客空间”上;用户将他人作品置于P2P软件划定的“共享目录”中,使其他用户能够搜到该作品并进行下

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1.2.2.3演绎权

(1)演绎作品的含义

演绎作品指以原作品为基础创作出来的作品

演绎作品包括两个作品:原有作品和派生作品

演绎作品包含两个著作权:

原作的著作权;演绎者就自己的创作成果享有的权利

演绎者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权利

原作品著作权人可以要求演绎作品的作者和演绎作品的使用者支付报酬。

(2)演绎权的具体类型--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制片权

①摄制权是作者享有的“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③翻译权是作者享有的“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④汇编权是作者享有的“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必须体现独创性。

1.3被许可人是否要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作者自己保护。作者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精神权利不应当由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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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的权利人—作者类型

(二)作品权利归属的特殊情况: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影视作品

(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四)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五)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1.著作权的权利人—作者类型

2.1.1.自然人

实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为创作提供思想、创意、建议、物质条件、素材以及承担辅助工作的人,均不是作者。

著作权保护思想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不享有著作权或仅享有有限著作权的情况

(1)视法人或其他单位为作者—法人作品

(2)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3)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

(4)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2.1.2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时,视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所创作的作品是法人作品:

(1)创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组织物质技术条件;

(2)创作代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作品承担责任。

2.2.作品权利归属的特殊情况

2.2.1演绎作品的权利归属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作者具有禁止将其作品以另一张方式再现的权利)、翻译、注释(作者具有禁止他人对其作品或者作品片段进行解释的权利)、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2.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果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对方行使。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10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否则,归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所有。

2.2.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人尊重原著作者的汇编权。需要一般作品的所有构成要件。

2.2.4汇编作品的两种类型

第一类汇编作品是将若干作品或作品片段汇集而成。例如,期刊、会议论文集、个人的文选等。

第二类汇编作品是将原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事实、数据等材料通过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汇集而成。

2.2.5影视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两种模式

2.2.5.1由制片者享有;

2.2.5.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分别享有著作权,但其与制片者签订合同,视为将著作权转让给制片者。

2.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认定职务作品的两个关键因素是工作任务和物质技术

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年优先使用权是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参考: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第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而不是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1、作者和“雇主”之间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包括固定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学生、借用人员等;

2、是为完成“雇主”安排的工作任务而创作。

2.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对委托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2.5.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继承人可继承、可行使的著作权范围

1、《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所有经济权利。

2、发表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如无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3.著作权权利的保护期

3.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者死亡后,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如何保护?

参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3.2发表权和经济权利的保护期

著作权保护期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3.2.1一般规则

3.2.1.1公民作品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2.1.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2.2特殊规则: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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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合理使用(12项)--著作权法22条

法定许可(5+1.5项)-著作权法23条

都需要支付报酬支付期限是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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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合理使用(不经许可,不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4.1.1什么是合理使用(fairuse)?

“双不”:使用作品既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也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使用作品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

只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4.1.3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型

4.1.3.1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

、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4.1.3.3报道时事新闻中的使用——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1.3.6课堂教学和科研中的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什么是“少量复制”?

是对一件作品小部分内容的复制还是对一件作品整体内容的份数不多的复制?

4.1.3.7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1.3.8对馆藏作品的特定目的复制——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可以向单位捐赠该作品,但是不能许可他人使用该物品。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4.1.3.9免费表演——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4.1.3.10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品的复制——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4.1.3.11汉语作品译成少数民族语言版本——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4.1.3.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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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法定许可(付酬但无需许可)

4.2.1法定许可的含义

在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只需支付报酬而无需著作权人的许可。由于现行《著作权法》在规定法定许可制度时,没有作出相应的保障性规定,著作权人的获酬权利实际上没有得到保障,使用者的付酬义务也没有履行,导致法定许可变成了合理使用。

4.2.2法定许可的具体类型

4.2.2.1编写教科书法定许可

4.2.2.2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4.2.2.3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4.2.2.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无保留)

“已发表的作品”不包括电影、电视作品和录像制品。为什么呢?

因为有特别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2.2.5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2.2.6制作课件法定许可

4.2.2.7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1)制作远程教育课件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在营业场所中公开播放处于权利保护期的音乐,应该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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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申请著作权许可合同备案材料:

(1)著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备案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

(4)合同中涉及的作品样本;

(6)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著作权许可

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条文释义

1.1著作权许可的含义

1.2著作权许可方式:一般许可和专有许可

1.4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一般许可的被许可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

例1: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本人了解XX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的学位论文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2.著作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合同未约定事项】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2.1著作权转让的含义

2.2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著作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是否可以转让全部著作权(卖绝)?

2.3我国关于著作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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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出版行为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1.邻接权的含义和种类

1.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3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

1.4邻接权的种类

(1)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2)表演者权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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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图书、报刊的出版

2.1出版合同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3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2.4作者投稿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的法律责任

随着学科的交叉和融合、科研合作程度的提高,论文作者的个数越来越多,特别是国内部分杂志纷纷遵循国际惯例,标注"通讯作者"的论文数也越来越多。

在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分离的情况下,仍应由第一作者对论文享有更多的权利,同时承担更多的义务。单位对论文只在其是职务作品或有特殊约定时方享有著作权。在有多个作者署名,并且单位应该享有著作权时,论文的著作权一般应由第一作者所标注的单位享有。

2.5图书出版者的有限修改权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2.6出版演绎作品之双重许可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7版式设计权

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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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演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权(六项):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相当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一)表演者权的客体——表演

(二)表演者权的内容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许可或禁止他人利用其表演的权利,包括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邻接权中唯一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的。

3.1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这两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2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1)现场直播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2)首次固定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复制、发行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4)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上述四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经济权利

1、复制权——许可他人复制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2、发行权——许可他人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3、出租权——许可他人出租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4、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4.2三重许可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1、著作权人许可

2、表演者许可

3、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1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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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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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责任类型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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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不用考虑的因素是主观故意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盗版是性质严重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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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产生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3.1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刑法》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是3年。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理。

人民法院接受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裁定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时,不必考虑的因素是侵权人主观过错

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2技术措施

3.2.1技术措施的含义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访问控制措施

目的——阻止接触(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目的——阻止以复制等方式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2.2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

(1)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2)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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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害赔偿的计算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上限是非法经营额的3倍。

4.1实际损失

销售损失;或许可使用费的损失

4.2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总收入-成本

总收入=侵权物品销售总数×销售单价

成本包括材料费、运输费、租金、设备折旧等

4.3合理开支

调查、取证、律师费用等

4.4法定赔偿金

50万元以下

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等。

著作权部分涉及的主要法律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2月26日修正)第一次实施1991.6.1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修订)

2011年7月开始启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法工作。

中国著作权法起源:《大清著作权律》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奠定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基础,树立了人们的著作权观念。

与著作权法有关的重要国际条约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公约》。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其中规定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文学作品。

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0年在日内瓦缔结《日内瓦公约》,我国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4年4月15日签订,1995年1月1日生效,到2010年9月为止已有153个成员,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该《协议》。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我国2007年6月9日加入该条约。

8、《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我国未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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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王朝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最早的著作权法在英国

质押权本质上是一种物权

追续权被称为转售的版税权

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出版的,视该作品同时中国境内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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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为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THE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之第八章(上)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1.2026年山东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物权的概念和类型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物权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http://www.sdgwy.org/html/ggjczs/fl/202412/51_85842.html
2.[判断题]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题目】[判断题]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看答案 纠错 收藏 银行从业课程视频 班型 课时 免费体验 专业实务-个人理财(初级) 模考点题班 6节 专业实务-风险管理(初级) 习题精析班 2节 初级银行从业全科VIP班【公司信贷+法律法规】 全科套餐班 73节 初级银行从业单科VIP班【公司信贷https://www.360ckw.com/timu/detail-tlw8vk5x.html
3.[判断题]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题目】 【试题】[判断题]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A、对 B、错 纠错 查看答案 查找其他问题的答案?助考班推荐 HOT:整专业保障班 全专业资料、题库、学位、网课 最高直省2344元 超值精品网课 剖析考点 上千+科次精品网课 买网课即送全真模考题库 自考教材资料 备考助考 五千+科次https://www.zikaosw.cn/daan/33114378.html
4.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规定。A.法律B.行政法规C.法律或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 )规定。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法律或行政法规 D. 法律和行政法规https://m.ppkao.com/wangke/daan/351b74404c444a9abb1efcbf6e1a0d03
5.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正确错误答案:错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以下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物权法定原则。这一原则有两层辞汇: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②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2、单选题1. 下列关于货币产生的表https://www.shuashuati.com/ti/deb4ef02c734450a99be60bcfda7246b.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xODEyMjQ2NA==&mid=2247508781&idx=3&sn=b07a86de1f09b4d4e6081296ecac80a7&chksm=f8ceb0f3676e8b3cbd93fb7fdc0c26ae205f559d24e49d44e410b9b8aed38fc70d8898b78eef&scene=27
7.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民法学知识点总结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普通合伙企业是于有限合伙企业相对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其特征是: 1、必须遵从企业设定的一般原则,依法进行登记,必须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https://blog.csdn.net/qq_67692062/article/details/130914650
8.电大行政管理汉语海关文员专业专科2(009年1月)3. ___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可分为___和___。 5. 依民事权利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___和___。 6.以权利是否已实际取得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___和___。 7. ___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https://www.ouzj.com.cn/blog/shows/2/227/1.html
9.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法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法规规定。 问题1选项 A.对 B.错 参考答案:查看答案查看解析https://www.educity.cn/tiku/60420718.html
10.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规定A宪法B法律C法规D部门规章E管理费用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规定A宪法B法律C法规D部门规章E管理费用的正确答案和题目解析https://m.12tiku.com/newtiku/919832/30604819.html
11.2022年泸州公需科目答案51教学网7.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A.正确 正确答案:B 8、“坚持主体平等”的指向是“总则编”.权利分则是总则编的重要内容。A.正确 正确答案:B 9.根据本讲.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得到新强体现在把督办落实习近平总https://www.51jiaoxue.cn/post/1321.html
12.中国物权法草案评析刘丽丽律师(一)物权法定主义 1. 物权法定主义的意涵 民法第七五七条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它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通称为物权法定主义,又称为物权法定原则,许多教科书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阐述为:物权种类和内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创设新种类和新内容物权,不能有物权效力,采债权物权区分绝对理论。依此原则排斥行政机关以行政https://lawyer.fabao365.com/1535/article_1014/
13.梁慧星《民法总论》笔记(民法总论)书评民法的法源:作为私法的普通法的实质意义民法的存在形式二、中国民法的法源(一)法律:《民法通则》、 民事单行法、 行政法律中的民事规范(二)行政法规(三)有权解释(四)习惯法1.习惯,是指多数人对同一事项,经过长时间,反复而为同一行为2.习惯法要件:须有习惯存在,须为人人确认有法之效力,属于法规未规定之事项,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953/
14.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范文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唯有其所附条件具有相应的法律特点,应当符合特殊的法律要求,故应当注意所附条件的特性和种类。 (二)条件的法律特点 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它https://www.youfabiao.com/haowen/39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