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考常识必备——法律篇法律联考必备常识

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进行预判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惩罚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我国的国家机构

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2、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02

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场(20张)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03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

3、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4.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开始与终止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4.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民事权利

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两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发生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之债

合同又被称为契约,它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3、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5、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消灭的原因或方式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①年满16周岁。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③醉酒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①不满14周岁的人。

②精神病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

1、故意犯罪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04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专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2、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排除犯罪的行为-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罚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死刑

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考试常见罪名

抢劫罪

1、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他方法”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2、转化犯

(1)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

(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05

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06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07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8

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09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0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1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2

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3

强奸罪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普通强奸,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另一类是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4

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实行威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处分财产—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15

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

本罪行为表现为:(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2)醉酒驾驶机动车;(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16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

(1)声誉罚——警告。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行政强制类

1、行政强制措施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③扣押财物。

④冻结存款、汇款。

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②划拨存款、汇款。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⑤代履行。

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范围

不包括: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

(2)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4)行政调解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THE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之第八章(上)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1.2026年山东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物权的概念和类型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物权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http://www.sdgwy.org/html/ggjczs/fl/202412/51_85842.html
2.[判断题]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题目】[判断题]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看答案 纠错 收藏 银行从业课程视频 班型 课时 免费体验 专业实务-个人理财(初级) 模考点题班 6节 专业实务-风险管理(初级) 习题精析班 2节 初级银行从业全科VIP班【公司信贷+法律法规】 全科套餐班 73节 初级银行从业单科VIP班【公司信贷https://www.360ckw.com/timu/detail-tlw8vk5x.html
3.[判断题]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题目】 【试题】[判断题]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A、对 B、错 纠错 查看答案 查找其他问题的答案?助考班推荐 HOT:整专业保障班 全专业资料、题库、学位、网课 最高直省2344元 超值精品网课 剖析考点 上千+科次精品网课 买网课即送全真模考题库 自考教材资料 备考助考 五千+科次https://www.zikaosw.cn/daan/33114378.html
4.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规定。A.法律B.行政法规C.法律或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 )规定。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法律或行政法规 D. 法律和行政法规https://m.ppkao.com/wangke/daan/351b74404c444a9abb1efcbf6e1a0d03
5.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正确错误答案:错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以下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物权法定原则。这一原则有两层辞汇: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②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2、单选题1. 下列关于货币产生的表https://www.shuashuati.com/ti/deb4ef02c734450a99be60bcfda7246b.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xODEyMjQ2NA==&mid=2247508781&idx=3&sn=b07a86de1f09b4d4e6081296ecac80a7&chksm=f8ceb0f3676e8b3cbd93fb7fdc0c26ae205f559d24e49d44e410b9b8aed38fc70d8898b78eef&scene=27
7.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民法学知识点总结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普通合伙企业是于有限合伙企业相对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其特征是: 1、必须遵从企业设定的一般原则,依法进行登记,必须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https://blog.csdn.net/qq_67692062/article/details/130914650
8.电大行政管理汉语海关文员专业专科2(009年1月)3. ___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可分为___和___。 5. 依民事权利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___和___。 6.以权利是否已实际取得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___和___。 7. ___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https://www.ouzj.com.cn/blog/shows/2/227/1.html
9.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法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法规规定。 问题1选项 A.对 B.错 参考答案:查看答案查看解析https://www.educity.cn/tiku/60420718.html
10.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规定A宪法B法律C法规D部门规章E管理费用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规定A宪法B法律C法规D部门规章E管理费用的正确答案和题目解析https://m.12tiku.com/newtiku/919832/30604819.html
11.2022年泸州公需科目答案51教学网7.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A.正确 正确答案:B 8、“坚持主体平等”的指向是“总则编”.权利分则是总则编的重要内容。A.正确 正确答案:B 9.根据本讲.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得到新强体现在把督办落实习近平总https://www.51jiaoxue.cn/post/1321.html
12.中国物权法草案评析刘丽丽律师(一)物权法定主义 1. 物权法定主义的意涵 民法第七五七条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它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通称为物权法定主义,又称为物权法定原则,许多教科书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阐述为:物权种类和内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创设新种类和新内容物权,不能有物权效力,采债权物权区分绝对理论。依此原则排斥行政机关以行政https://lawyer.fabao365.com/1535/article_1014/
13.梁慧星《民法总论》笔记(民法总论)书评民法的法源:作为私法的普通法的实质意义民法的存在形式二、中国民法的法源(一)法律:《民法通则》、 民事单行法、 行政法律中的民事规范(二)行政法规(三)有权解释(四)习惯法1.习惯,是指多数人对同一事项,经过长时间,反复而为同一行为2.习惯法要件:须有习惯存在,须为人人确认有法之效力,属于法规未规定之事项,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953/
14.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范文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唯有其所附条件具有相应的法律特点,应当符合特殊的法律要求,故应当注意所附条件的特性和种类。 (二)条件的法律特点 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它https://www.youfabiao.com/haowen/39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