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的物权变动主要分为依据法律行为的变动以及基于事实行为发生的变动。
1、依据法律行为产生的变动主要包括合同行为以及追认等,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变动的主要因素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以及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2、基于事实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是法律明文的规定,物之原主没有向第三人作出转让的意思表示,但是因为第三人是善意的,所以为了侧重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使得物权发生了变动,因此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赋予物权合法的所有人关于物权方面的请求权利实现的,例如:
1、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4、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法律对动产交付的形式的规定,动产交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实现: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的内容,可见特殊的动产物权的变动离不开善意取得、法院的宣判等因素的影响,大体上有这两条规则,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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