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作为法律上的权利,具有多种分类方式。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2)他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它允许对他人之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
2.根据物权的客体不同,物权可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1)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属于不动产物权.
(2)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属于动产物权。
3.物权还可以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1)主物权能独立存在,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从物权则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是根据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区分。
(1)所有权是对标的物的全面支配.
(2)限制物权则是对标的物的特定方面的支配。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是根据物权的存续期限来划分的。
(1)有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有一定存续期间.
(2)无期限物权,如所有权,则是永久存续的。
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
(1)民法上的物权在民法典中规定.
(2)而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由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规定的。
7.本权与占有是物权的另一种分类方式。
(1)占有基于实际控制、占领.
(2)本权则是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是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1)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意思而发生,如买卖转让.
(2)法定物权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如民法典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
1.物权的法定意义在于,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确定。
这意味着物权的类型、内容和效力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
2.具体来说,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新的物权类型。现有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除此之外,不允许当事人创设新的物权类型。这被称为“类型强制”。
3.物权的内容也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这被称为“类型固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不能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
4.物权的效力也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物权具有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这些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5.物权的公示方式也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2)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否则可能会影响物权的效力。
6.在法律中,物权的保护受到高度重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