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竞合、案由选择是人民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时,无论实体还是诉讼程序经常运用的两个问题,是法官审理案件和律师诉讼必须准确把握的。按照我国现阶段请求权竞合理论的通说,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如果其中的一个请求权实现,则其余的请求权消灭。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典型地规定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
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常常要求当事人必须列明案由,如果起诉状不列明案由,或者认为未找到恰当的案由,人民法院便不予立案。起诉状中列明案由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法庭查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所选择的案由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应当征求当事人是否变更案由,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变更案由,人民法院就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同意变更案由的话,法庭则要求书面申请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得不为避免败诉的现实风险而书面申请变更自己认为正确或可能正确案由,但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法律关系和裁判结果不服提出上诉,则一审中自己书面申请变更案由又对二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产生很大的影响,将己方置于很不利的地位。
笔者认为,确定案由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而不是原告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原告在起诉时可列明案由,以利于人民法院在立案和审理时准确认定案由,原告也可以不列明案由,由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主张来确定。《案由通知》二、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显然,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起诉时并不要求当事人选择案由。尤其在当事人无力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必须选择案由无异于将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拒于法院门外。况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还规定了“口头起诉”,在“口头起诉”的情况下,当事人更无力选择确定案由。
即使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法律也未规定当事人必须选择案由。《案由通知》四-3规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显然,该规定要求的是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亦即《民诉法》第108条第(三)项规定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选择案由。当然,当事人在诉状中列明案由有助于其准确选择竞合状态下的请求权,表明诉由,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确认其所选择的请求权。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种类
1、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
2、担保物权竞合的种类
摘要:在现实社会活动中,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经常发生竞合。合理分析和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不同情形,对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准确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的要件和侵权责任的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它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责任竞合现象。两者在构成要件等方面有重大差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及可能获得的结果。但由于现有的法律对此方面规定甚少,并且过于笼统,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
一、责任竞合的产生原因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两种责任的对立与同一。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作为两种基本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最初是不区分的,违反契约和侵犯他人权利同为不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两种责任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为违反权利不可侵害义务所生责任,违约责任则是违反合同义务所生责任,两者均为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均以故意或过失为发生责任之要件;违约行为究其本质属侵害债权,与侵权行为无实质差别。正是由于两种责任的同一性,在现实生活中一种违法行为常具有两种性质,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保险竞合在我国的保险立法与理论研究中都是空白。实务中保险竞合的案例却很多。本文拟从保险公估的实务出发,结合国外的一些理论与实践,对保险竞合的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什么是保险竞合
保险竞合,是指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保险竞合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以自身为被保险人投保二个以上种类不同的保险;或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种类的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导致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所至同一保险标的物的损失都应对同一人负赔偿责任。注1典型的保险竞合必须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的对象均为同一被保险人。保险竞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都存在。限于篇幅,本文仅研究财产保险中的保险竞合问题。
1.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注2保险竞合如果符合重复保险的条件,则成为重复保险。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首先,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必须是同一投保人,保险竞合的投保人可以是不同的投保人;其次,保险竞合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是不同的保险利益;再次,重复保险的处理在我国保险法有明文的规定,保险竞合的处理法律无规定;最后,重复保险在国外的保险立法中多指狭义的重复保险,注3目的是防止投保人的不当得利,保险竞合产生的原因是保险条款及险种在承保标的及风险上的交叉及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下身份的重叠。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两种责任的对立与同一。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作为两种基本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最初是不区分的,违反契约和侵犯他人权利同为不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两种责任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为违反权利不可侵害义务所生责任,违约责任则是违反合同义务所生责任,两者均为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均以故意或过失为发生责任之要件;违约行为究其本质属侵害债权,与侵权行为无实质差别。正是由于两种责任的同一性,在现实生活中一种违法行为常具有两种性质,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虽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具有同一性,但这种同一性具有很大的相对性,这也正是两种责任相互对立的基础。如果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同一性导致了一种违法行为并存两种责任的可能性,那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对立和差异则进一步造成两种责任的冲突。
二、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
只要存在合同关系,就有可能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具体情形如下: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的要件和侵权责任的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它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责任竞合现象。两者在构成要件等方面有重大差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及可能获得的结果。但由于现有的法律对此方面规定甚少,并且过于笼统,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以下笔者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出现的形式、当事人对责任竞合的选择权及其限制和怎样审理责任竞合案件等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都有可能产生,一般发生在有偿合同关系中,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且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损害其人身的,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均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
(一)买卖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主要有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包装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运输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在运输旅客、货物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货物损毁、灭失的出现的责任竞合。
(三)租赁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损害或者因承租人过失毁损租赁物的,均可以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
论文关键词:法规竞合;优位法条;法条适用
论文摘要:刑法中的法规竞合关系尤为复杂,优、劣位法条在立法的层面上互相补充,因只能择一适用在司法的层面上又互相排斥。优位法条的区分与适用规则的建立是法规竞合研究的理论出发点和实践指向。将法规竞合区分为逻辑性的法条竞合与评价性的法条竞合,有助于合理区分并适用优位法条;法规竞合不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我国刑法分则对优位法条“从重”或“从轻”之特别规定显然违背现有的罪数理论,视其为立法的特别规定更有助于保持罪数理论的协调和内在统一性。
“法律秩序的统一不是事实上的存在,而只是一种理想。”法律作为抽象的行为规范,一个法律规范通常调整符合一定要件的一类法律关系;由于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立体化结构,常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数规范皆得适用并产生数个法律效果的现象,称为规范竞合。因刑法规范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不能适用类推原则,所以刑法规范中的竟合关系更为错综复杂。面对具有竞合关系的数法条,如何选择并适用其中的优位法条既是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澄清,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面对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法条互补——法规何以竞合
(一)何谓法规竞合
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在德国刑法理论中称“假性竞合”或“法律单数”,指数个刑法法规只是表面上相竞合,但实际上是一个刑法法规排除了其他刑法法规的情况。就理论体系而言,德国学者对法规竞合的研究是相对于真正竞合,即想象竞合犯和实质竞合展开的;而日本学者是把法规竞合放在罪数理论中加以研究,代表性的观点如大塚仁教授认为:“一个行为在外表上可以认为相当于数个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只适用其中某一个构成要件,其他的构成要件当然应该被排除的场合,称为法规竞合”。不过,何以其他的构成要件“当然应该被排除”,大塚仁教授并未加以指明。
摘要:罪数论与竞合论的体系话语与分类方法不同,我国当前没有必要推翻罪数论并全盘引入竞合论。否则可能出现知识对接的难题和司法适用的困惑:现有的牵连犯形态在竞合论中缺乏体系地位安置;有权解释和竞合论原理冲突;支撑竞合论的行为个数理论判断标准不明确,国内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基础。因此,罪数论更加适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习惯的现实。同时,我国的罪数论体系可以进一步完善:重视想象竞合犯的明示机能;承认吸收犯是包括的一罪,将伴随犯、不可罚的事前事后行为,及法条竞合犯中的吸收关系归入吸收犯的范围;在法条竞合犯中,消解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承认特别关系和交叉关系,限缩单纯的一罪,扩张包括的一罪。
关键词:罪数论;竞合论;路径选择;体系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当前犯罪竞合理论的体系之争
二、德日刑法犯罪竞合理论的整体考察
【论文摘要】从地域关系、主要客源等方面分析南窖乡的主要竞合对象,并通过分析南窖乡现有的产业资源提出其可发展的旅游项目以及可利用的旅游资源,就南郊乡各村的旅游资源发展方向进行分析与定位,以期为南窖乡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旅游资源;竞合分析;定位;北京市;南窖乡
南窖乡位于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西北部山区,乡中心距108国道8km。总面积40km2,全乡所辖8个行政村,现有耕地521.33hm2,粮食总产量130t。主要的矿产资源有煤炭、石材、石灰石,同时还有果树、旅游、山场和牧草等资源。有各种果树40万株,主要品种有良乡板栗、柿子、核桃等,干鲜果品历史最高产量达2440t。南窖乡东南部为石灰系岩石山地,西北部为石灰岩山地。土质以山地褐土和黄褐土为主,土壤中性微酸。平均海拔754.9m,大部分地区处在203~700m,适宜板栗、柿子、核桃等果树生长。其中板栗是名特优品种,是“良乡板栗”的主产地。现有板栗树10.7万株,种植面积185hm2,年产量220t,市场销售广阔,产品供不应求。现对南窖乡旅游资源进行分析。
1竞合分析
南窖乡旅游产业发展初期,主要的竞争对象为南窖乡周边、房山区的其他旅游资源,如十渡、琉璃河、周口店遗址等,竞争的主要方面是对客源的争夺,因此首先明确客源至关重要[1]。京郊旅游的大部分客源为北京和河北的双休日旅游或小长假出游的游人,以旅游团、家庭自驾游、学生或同事的团体出游为主。游人主要目的是为从日常的生活中解脱出来,改换心情,主要游玩活动为欣赏京郊山区的美景以及体验以景色为依托开发的一些游乐项目,观看一些文化历史的遗址,体验农家乐和采摘活动等[2]。
南窖乡主要竞争对象都有主要旅游景观,如十渡镇——主要以优美景色为主,有漂流、蹦极等活动,竞争力强;周口店镇——周口店遗址,历史悠久;琉璃河镇——琉璃河大桥和琉璃河遗址等自然以及文物遗址资源等。周边旅游的优势:起步较早,名气较大,文物资源有些历史悠久,交通可达性强;劣势:有些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同一个地方旅游资源指向单一,难以引起游客的再度旅游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