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物权概述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可见,物权的概念包含了以下三层意思:

(一)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一定的特定物的权利。因此,首先,物权以特定物为权利客体。在不特定的物上不能设定物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之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须具有特定性。其次,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所谓支配,是指对物加以控制、管领、处分。这种控制、管领、处分既可以是对物的实体的控制,也可以是对物的价值的控制;既包括事实上的使用、处置,也包括法律上的使用、处置。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需借助于他人的意思或行为,即可实现。例如,所有权人得以自己的意思依法直接对其所有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权利人有权直接支配标的物,但权利人支配标的物并非其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支配标的物而享受物的利益。当然,由于各种物权的具体内容和目的不同,其权利人所享受的物的利益也不同。例如,所有权人得直接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得将其物的使用价值让与他人,自己取得相应的对价,也可以将其物的交换价值让与他人,以获取信用;用益物权人得直接享受自己所取得的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益,对物为占有、使用、收益;担保物权人得享受其取得的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益,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

(三)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权利人在对物加以直接支配时,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是紧密相联的,反映了两种不同的关系。对物的直接支配反映了权利人与物的关系,强调的是物权的权能;排除他人的干涉反映了权利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强调的是物权的效力。物权是一种确认物的归属的权利,不论是物的使用价值的归属,还是物的价值的归属,都具有排他性。一旦某物为某人享受其某一方面的利益,他人就不能同时享受同样的利益,因此,物权人得向任何人主张其权利。由于物权为直接支配其物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因此,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人为权利人外的一切人,义务人仅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担协助权利人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是对世权

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但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和不干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因此,物权是对世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重要区别之一。债权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也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义务。尽管任何人也不得侵犯债权人的债权,但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他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对人权。

(二)物权是支配权

(三)物权是绝对权

这是物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特征。从权利内容上说,物权人得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物权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仅是不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担积极义务;从权利实现方式上说,物权人实现其物权内容也不需义务人的介入。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效力,任何人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论侵害人有无过错,均得主张物上请求权,排除他人的侵害,以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四)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物权的客体为物,是权利人支配物的权利。这是物权与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绝对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物

一、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可以说,除人们个人身体以外的、凡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并且有可能为人们所支配或控制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所讲的“物”,主要是指作为有形财产的不动产和动产这些有体物,而无形财产(如智力成果等知识产权)一般由其他法律调整,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些财产权利本身才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以票据、有价证券、存款单等设定的权利质押等)。因此,物的概念主要是针对有体物,但又不限于有体物的范围。

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必须是存在于人体之外。人的身体不是物,但是,与人的身体相分离的毛发牙齿等则属于物。

2.物一般是指有体物。依一般的解释,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例如,固体、气体、液体等。但是,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达,物的范围也不断扩大,许多不具有“有形”的物,例如电、光波、磁波等,也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另外,在特殊情况下,某些财产权利本身也是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的。

3.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物。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而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物可以是劳动创造出的劳动产品,也可以是天然存在的非劳动产品(如钻石)。那些没有任何价值或使用价值的物,可以是物理学上的物,但不是法律上的物,因为人们不会因为它而发生法律关系。另外,物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特性,不能完全用金钱来加以衡量。

4.物必须是人力可以支配的物。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支配的物,人们才能以之为客体设立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那些不能或目前还不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体,例如日、月、星等,虽属于有体物,且也可能具有巨大的价值,但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

二、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一)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电脑、电视、书桌这些东西平时是不动的,但这并不是不动产。因为这些东西都是可以移动并且不会因移动而造成价值上的贬损。

动产和不动产有时是可以互变的。例如,果园中果树上的果实,挂在果树上时是不动产,但是如果采摘了下来,那就变成了动产。钢材水泥等是动产,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变成了不动产。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自然人或法人之间自由让与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法律对流通的范围有所限制的物;不流通物亦称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四)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鲁讯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吨煤、20公斤大米等。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五)主物和从物

这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作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分类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六)原物与孳息

孳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根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木所结的果实、母畜所生的幼畜等。法定孳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出借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分类意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的所有权应由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以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可以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

一、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物进行永久全面的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这种支配是全面的,因此,所有权也称为完全物权;由于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与他人的物无关,因此,又称为自物权。

二、他物权

他物权,又叫定限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他物权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由于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称为他物权,也叫定限物权。

以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对他物权而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以对他人的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即能对他人的物占有、使用并可获得相应的权益。因此,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二)担保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以对他人的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的物权,这就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使标的物毁损灭失,仍然可就其所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优先受偿;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即使担保权人依法占有标的物,也不得使用和收益。

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物权法的始终,对物权法的整体规则具有指导意义的一般准则。它在物权法中具有纲领性的意义,任何物权制度的建立不能违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是对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原则的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的、集体的物权还是私人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物权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而民事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所以,物权法定的基本含义,就是物权的类型和内容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法律关系变动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物权种类,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变更。

公信原则,是指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了登记所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一)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或“权利的绝对发生”,是指权利人不以他人的既存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取得物权。例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国家的征收、没收而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权利的相对发生”,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而取得所有权。依据继受的方法不同,可将继受取得分为创设的继受取得和移转的继受取得。前者指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例如设定抵押权、地役权。后者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法律行为移转给他人,由他人取得该物权。例如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或赠与他人,他人则根据出卖或赠与行为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这是物权广义上的变更,物权的取得与消灭也包含在其中。狭义上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内容的变更。这也是此处所言的物权变更。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客体、效力范围、方式所发生的改变。例如,地役权行使方法的改变、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履行、同一标的物上不同的抵押之间的顺序。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消灭包括物权的绝对消灭和物权的相对消灭。前者指物权的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即该物权从此不再存在。例如,所有权、抵押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后者指物权的主体发生了改变,即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例如,因出卖、赠与等行为,使一方丧失所有权而另一方取得所有权。严格地讲,物权的消灭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因为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是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二、物权变动的类型

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如果没有通过公示方式将物权的变动表现也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的购买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因此,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从各国立法例考察,始于抵押权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虽然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记载的内容也未必全然详实,更由于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物权的变动频繁,且地域范围越来越广,登记制度未必能充分起到公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作用。但是,人们毕竟可以通过登记了解物权变动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

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这是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无法以登记的方法公示,只能用交付,即转移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具有绝对的效力,即登记具有公信力。因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变动经登记后,不仅意味着物权已变动,而且表示着物权变动后的权利状态。因此,不论标的物是否交付,也无论取得方是否支付价款,均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例如,甲、乙买卖房屋,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虽然甲未将房屋交付给乙,乙也未交付全部价款,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已属于乙,而不属于甲。

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等)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的变动也应无效,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以已登记而主张权利。于此情形下,登记仅对第三人有公信力。如果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从已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取得权利时,第三人的权利应受保护。但若第三人未取得权利,则真正的权利人得基于其权利,请求注销登记。例如,甲将其房屋卖与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但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乙不能以已办理了登记手续而主张其取得所有权,甲仍应为所有权人,甲得基于其所有权,主张注销所有权变更的登记。但若在变更登记注销前,乙将该房屋又卖与丙,丙因信赖登记而与乙为买卖行为,并且双方已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的登记手续,则丙得取得所有权,甲不得主张丙的权利无效。

(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交付是依法律行为发生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不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还是动产质权的设定、留置权的成立,均以动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例如,设定动产质权的,只有出质人交付质物于质权人时,质权才成立;移转动产所有权的,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所有权才移转。

在动产物权的变动中,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受让人,实际上也就是占有的现实移转。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移转。为照顾特殊情形下交易的便捷;法律许可在特殊情形下,以观念交付代替现实交付。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为简易交会,即以当事人双方移转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例如,甲占有乙的电视机,其后甲、乙约定将该电视机卖与甲,自当事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即移转归甲。

二为占有改定,即让与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受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甲、乙约定,将乙的电视机卖与甲,但乙需要再借看数日才交给甲,而所有权自合同订立时起移转给甲。于此情形下,当事人即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为交付,乙仍为电视机的直接占有人,但甲为电视机的间接占有人。

三为指示交付,即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的交付。例如,甲将出租给乙的一台设备卖予丙,依通常情形,甲应取回该设备再将其现实交付给丙,但现甲并不现实交付设备给丙,而是将其对乙的返还租赁物的请求权计与予丙,以代交付。

THE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之第四章(上)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1.物权的概念和类型2026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物权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http://www.jsgwy.com.cn/html/ggjczs/fl/202412/51_95232.html
2.每日一典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3ODA2MTc1Nw==&mid=2247499077&idx=2&sn=b8627686b49e8aa1bca2c75fef3e2601&chksm=fcf3f38c16f3c95881debf074bbd43ab941341887f977253d1844dd5a0e8927506fcb1f2a110&scene=27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A.正确B.错误的答案是什么.用刷刷题APP,拍照搜索答疑.刷刷题(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职业搜题找答案,刷题练习的工具.一键将文档转化为在线题库手机刷题,以提高学习效率,是学习的生产力工具https://www.shuashuati.com/ti/be991852dd4846b7b84e0bce7e1b10bf.html
4.2022年泸州公需科目答案51教学网7.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A.正确 正确答案:B 8、“坚持主体平等”的指向是“总则编”.权利分则是总则编的重要内容。A.正确 正确答案:B 9.根据本讲.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得到新强体现在把督办落实习近平总https://www.51jiaoxue.cn/post/1321.html
5.梁慧星《民法总论》笔记(民法总论)书评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语源:1.源自罗马法之jus civile,意为市民法2.从日本翻译而来3.中华法系并无民刑之分(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有成文法典;实质民法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1.普通民法:即民法典2.特别民法:是民商合一国家的民事单行法,及民商分离国家的商法典。3.我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953/
6.合同法课件合同法学ppt大学课件预览6、合同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合同 财产合同人身合同债权合同物权合同 2009-7-25 12 小结: 民事法律事实人的行为事件适法行为违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2009-7-25 13 练习: 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http://read.cucdc.com/cw/4231/35038.html
7.国际贸易实务超星尔雅学习通网课答案A、通过口头向发盘人声明 B、通过书面形式向发盘人声明 C、通过沉默或不行动表示接受 D、通过实际行动表示接受 2、【单选题】根据《公约》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 )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其他形式 D、以上任何形式均可 http://xuzhou.ehqc.cn/html/11_7.html
8.2024年广东普通专升本民法回忆版真题(部分)另一方面,种类法定既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种类物权,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改变现有的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 2.物权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法定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另一方面,内容法定就是强调http://www.lykjzc.cn/show-588-14279-1.html
9.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承包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2665.html
10.国家司法考试标准化全真模拟试卷及名家精编精解(一B.不负法律责任,因为律师具有独立性,不受当事人意见的约束C.仅负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责任D.要负连带责任,因为知情后继续代理是对原告违法行为的默许和支持8.下列哪些法规只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A.行政法规 B.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C.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D.自治州的自治条例9.下列哪种法律冲突由https://www.diyifanwen.com/jigekaoshi/sifa/0651302383277497.htm
11.提存制度范文8篇(全文)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债权人),因而产生三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三方当事人在提存中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决定了提存的法律性质。 德国采用公法关系说。“谓‘国家’为提存所之设备,受领提存物而保管之者,为尽公法上之义务。”[2]P835因为,提存机关在办理提存时为国家所设https://www.99xueshu.com/w/file45wntqch.html
12.年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质物或权利凭证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为办理物权登记合同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https://www.233.com/sf/sanjuan/minshi/20090106/10082074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