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
实际违约又分:
(2)迟延履行和迟延受领:
(3)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加害履行;
预期违约又分:
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在履行期届至时不履行合同。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
(三)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
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不以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为前提。
三、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又分: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要件为:(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