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学05677串讲资料:法律行为责任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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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律行为

知识点一行为与法律行为

(一)行为的一般过程的阶段

1、环境影响。

2、主体需要。

3、行为动机。

4、行为方式。

5、客观结果造成主体满足状况。

(二)法律行为的含义

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性、社会性。

(四)法律行为的结构:

1、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

2、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知识点二法律行为的种类

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宪法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

(一)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

1、划分依据: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

2、合法行为:是指人们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

3、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表现为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如破坏合同,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4、中性行为:中性行为介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即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

(二)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

1、划分依据: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

2、积极法律行为:积极法律行为也称“生产行为”,就是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一定的动作或者动作系列,能够引起客体内容或性质的变化。

3、消极法律行为:也称“省略行为”,是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保持客体不变或者容许、不阻止客体方式变化。

(三)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

1、划分依据: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不同。

2、抽象法律行为:是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而做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如立法行为、司法解释行为、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从内容上看,抽象法律行为与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关;从效力上看,抽象法律行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力。

3、具体法律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主体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司法机关对某一案件的判决行为、公民个人领取营业执照的行为、公司之间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等。

(四)个体法律行为和群体法律行为

1、划分依据:根据行为主体的情况。

2、个体法律行为:个体法律行为就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

3、群体法律行为:群体法律行为是由三个以上的自然人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一致的行为,具有人数的集合性、组织性和意志的共同性等特征。群体包括稳定性群体和非稳定性群体。

4、群体行为的法律控制的基本形式:

(1)通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群体的外行为进行直接控制。

(2)通过群体内部管理机构将各种规范性文件化为一系列规章制度之类的“准法律”形式对群体的内行为进行间接控制。

另外法学界还有人把法律行为划分为“:职业法律行为和非职业法律行为、行使权力的行为和履行义务的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自行行为和代理行为、独立的行为和辅助的行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有效法律行为和无效法律行为。

知识点三法律行为的激励机制

激励,就是调动人的积极性,是指主体追求行为目标的原意程度。

法律行为的激励就是通过法律激发人的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之受到鼓励去做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所设定的整个社会关系模式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成理想的法律秩序。

法律环境是影响人的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环境一定,主体需要却可能不一致。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的动机理论》一书中所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把人的需求从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

动机是人类行为的直接驱动力,动机是某种需要未被满足的心理装填,它引起个体行为、维持个体行为并将个体行为导向某一目标。

法律行为的激励过程必须处理好三个问题:模式、操作和实现。模式问题:法律调整主体的行为,对于不同的主体行为要有不同的法律调控模式。就个体行为而言,法律必须针对不同类别的个体设计出不同的激励措施。操作问题:在法律结构中,各个部门法可以在不同角度和强度上蕴含着激励功能,或者甚至在某种法律显性功能是惩罚,离开激励也谈不上责任。责任就是激励。实现问题:法律激励功能的实现要经过若干环节。

第二部分法律责任

知识点一法律责任释义

(一)责任与法律责任

1、责任的含义:

(1)分内应做的事,指“职责”和义务。

(2)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效果负有积极的义务。

(3)因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或没有履行好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2、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

(1)法律责任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具体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2)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即法律责任是针对第一性的义务,没有被履行而进行救济、制裁;法律义务是作为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3)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体对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具有法定性,即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的。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破坏责任关系是前因,追究责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

4、法律责任具有否定性,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法律责任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

知识点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

1、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划分依据: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法律的性质分类。

2、公法责任的类型: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

3、行政责任的概念:指行为人违反了属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在行政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刑事责任的概念: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既包括课以刑罚,又包括采取非刑罚处罚方法,如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作有罪宣告但免予刑事处罚等等。

5、诉讼责任的概念: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程序法律责任共同组成的诉讼程序法律责任。如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法律责任形式。

6、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7、违宪责任的概念: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指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1、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的划分依据: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来划分。

2、财产责任的概念:财产责任是指违反财产上的义务,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上的损失时,以财产为内容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民事法律中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行政法律中的罚款,刑事法律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

3、非财产责任的概念:指违反了非财产上的义务,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如刑事法律中的拘留、徒刑是以人身为责任承担内容的,行政处罚中的训诫是以人格为责任承担内容的。

(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划分依据:根据承担责任的程度不同来划分。

2、有限责任的概念:指违反法律义务时,仅须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对公司债务的偿付,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超出其出资额的赔偿不负责任。

3、无限责任的概念:是指违反法律义务时,须承担无限度的责任。如无限公司,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即偿还债务不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还要将个人所有其他财产也用来清偿。我国民法中对个人合伙适用无限责任原则。

(四)职务责任与个人责任

1、职务责任一个人责任的划分依据: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不同来划分。

2、职务责任的概念:指的是行为主体是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承担法律在责任。

3、个人责任的概念: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公民、法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由公法、法人自己承担责任。

此外,还可以根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将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按照责任主体共同行为之间的联系,分为共同责任与混合责任;按照责任的严格程度不同,分为严格责任、较严格责任和非严格责任;根据责任方式的不同,分为补偿性责任与制裁性责任;按照责任是否可以联系和转移,可分为单一责任与连带责任。

知识点三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归责原则

(一)法律责任的根据

法律责任的根据是指责任主体基于何种理由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国家追究法律责任的理由或正当性。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行为人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实施了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的实质依据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的本质属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某种行为之所以违法,从实质上说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实施或追究法律责任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法律责任的规则原则。法律责任的规则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

1、责任法定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是指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2)法定责任原则具体要求:

①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②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国家的任何归责主体都无权向一个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

③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

(1)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2)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责罚相当”、“罚当其罪”。

(3)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的区别对待。

(4)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5)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的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3、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4、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各当事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上述四项归责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八个字。而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地归结法律责任,是正确、充分地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实现法的价值的必要条件,进而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

知识点四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即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包括: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一)行为

1、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控制的任何事件。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它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行为的发生。

2、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1)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

(2)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二)心理状态

1、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

2、故意: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3、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或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财产和精神的损失和伤害。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

1、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损害未来的利益或尚未发生的损害就不具有确定性。

2、损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当事人纯主观上的感觉和臆造的损害。

3、损害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的公开意识予以认定。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般是事实上的联系,而非想象中的联系。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间接原因。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知识点五法律责任的实现

(一)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1、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的概念: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积极实现和消极实现两种。

2、法律责任的积极实现:即法律责任主体通过接受制裁、强制或给予补救,从而实现责任的实际内容。这种积极实现可能表现为主动性的,就是国家强制力并未直接介入而责任主体履行了法律责任,从而使法律责任归于消灭;也可能表现为被动性的,就是由国家机关通过判决或裁定、决定等形式强制责任主体接受制裁或予以补偿。被动性的实现又包括制裁和补偿两种形式。

3、法律责任的消极实现:即责任人并未实际承受法律责任的内容,到那由于某种原因,法律责任关系自行解除,受责状态实际以不存在。

4、法律责任的消极实现具备的条件:

(1)由于法律实效届满,国家不再追究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2)责任人在承担其法律责任之前死亡,一般情况下导致法律关系自行消灭。

(3)在法律规定不告不理的场合,法律责任由于原告撤诉而自行解除。

(4)某些法律责任因相对人放弃追究责任的权利而解除。

(5)经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通过判决或裁定免除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1、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2、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行为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

(三)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律责任的免除:简称免责,是指违法者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致使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的免除。

(四)法律责任的免除形式

1、实效免责。

通常,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存续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的。如果法律责任的存续超过法定的期限,法律责任可以被免除。如民法规定的诉讼实效制度;刑法上的犯罪追溯实效制度等。

2、不诉免责。

法律规定有些法律责任的承担应以受害人的“告诉”为前提的,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告诉的才受理”的情形。

3、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律责任归结是以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为目标的。

4、协议免责、辩诉交易免责。

在违约引起的法律责任中,既然有的法律责任本身就是因约定才产生的,当然就可以因约定或协议而免除。但约定或协议免除法律责任都不得规避法定法律责任。

5、自首、立功免责。

自首、立功属于刑事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其主要是基于对责任主体的后续补救行为的肯定,从而对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部分或全部免除。

第三部分法律制裁

知识点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际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作用于人和社会最为严厉的方式,是不以责任主体意志为转移,由法律责任的归责主体依照法律对责任主体所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针对人身或财产,主要是国家强制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剥夺生命或限制、剥夺财产等。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律责任即无法律制裁的可能。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体现,但有法律责任不一定会有强制性制裁措施的结果。一方面,法律责任因法定原由可能免于被承担;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功能不仅局限于制裁一种,因此,法律制裁不是法律责任的唯一反应结果。

知识点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法律制裁的种类: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一)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依照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被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主要是民事法律强制违约主体或侵权主体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措施。

(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依照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被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通常称为刑罚。我国刑罚规定的刑事制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事制裁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式。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依照行政法律规定,责任主体依照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被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依照宪法的规定,责任主体根据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被施加强制性惩罚措施。在我国,目前实施违宪制裁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违宪制裁的方式有:撤销同宪法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撤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违宪的各种决定、命令和决议;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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