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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7四川
本文作者-律师介绍
张雨虹律师:
系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执行主任,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同时拥有证券从业一级证书。曾在银行、风险管理公司、大型实业公司工作,具有金融案件、公司经营、股权架构、发行政府专项债务等领域业务的经验,具备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的能力。在律师执业中处理过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长期着力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的研究。张律师积累了公司运营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的实操经验,具有娴熟的执业技巧和高超的实务处理手段,形成了敬业、扎实、稳重、干练的工作风格,执业以来赢得了客户一致好评。
前言
民事案件是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类型中占比最多数的案件,民事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讼争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一个民事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存在多个复杂法律关系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多个法律关系并入一案审理,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案由的定义:“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每个民事案件都要确定案由,简言之,案由是对一个民事案件的性质、内容等简要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案由一般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等来确定的。确定个案案由,对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科学化管理卷宗归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
最高院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本案存在多个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为三江缘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以下简称农垦建行)的借款合同关系;从法律关系是北大荒担保公司与农垦建行的保证合同关系,北大荒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本案还存在反担保合同关系,即债务人三江缘公司以机器设备抵押和4560吨水稻质押为北大荒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三江缘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士玲及其夫徐延军以房产抵押和股权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七星公司、宏达公司、华龙公司、稻福公司在1000万元借款范围内为北大荒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案系主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北大荒担保公司在代为清偿三江缘公司的借款债务后,基于法定追偿权诉请债务人三江缘公司偿还代偿款,基于反担保合同关系诉请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1)民二终字第42号
最高院认为:诉的客体合并是指相同原被告间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将各个独立又彼此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本案首方公司起诉的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合同纠纷中,诉的主体完全相同,原告为债权人首方公司,两被告分别为债务人刘伶醉公司和保证人长天集团,诉讼标的为不同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从属的《保证合同》,属于诉的客体合并的范畴,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称为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合并审理。第三组、第五组、第六组合同中的担保人和担保方式不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但各自独立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果合并审理,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本案中长天集团不同意案件合并审理,因此不符合可以合并审理的条件,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审理。
诉的客体合并,应将原告就不同诉讼标的提出的诉讼请求额累加计算出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可以合并审理的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合同标的额之和,以及应分别审理的第三组、第五组、第六组合同标的额均不足5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之规定,未达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首方公司将六组借款合同纠纷合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六组借款合同纠纷不完全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且不便于移送管辖,故应驳回首方公司起诉,由首方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分别起诉。
3.法律依据
在实践操作中,法院更倾向于一个民事案件一个案由。原则上只确定一个案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精神相符合,但一个案由并不代表只存在一个法律关系,只要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各个法律关系之间相互有联系,多个法律关系即可同时存在,即一个案由不能否定包含多个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应简单机械地要求当事人分开起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又规定:“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案由体系的编排制定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故,一个民事案件可以并存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亦可以并列确定两个以上案由。案由确立只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案由的确立与选择并非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便当事人的起诉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亦不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应该真正的做到案结事了。
4.总结一案一诉法律关系的原则如下
在法院进行立案的过程中,对原告起诉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分类,确定争议事实,审判人员根据案由确定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要求:
1、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
2、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3、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5.结语
1、合并审理避免诉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诉的合并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出现矛盾裁判有重要意义,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审理的,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2、提高司法效率,利于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案包含多个法律关系的情形下涉及多个当事人,对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法律关系,一同审理将更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一个案件当然可以包含多个法律关系,这无论对当事人还是法院来说都是有利的。
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民事案件时,不应机械式的操作,一味的要求一案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多个法律关系在一案中可以合并审理,原因为所依据的事实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者重叠性。也能真正的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