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实质性依据】
1、经济因素:商品经济的发展;
2、思想因素:主要是指洛克、卢梭、孟德斯鸠、潘恩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权力分立论以及法治的思想;
3、政治因素: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以及其确立的民主制度;
4、法律因素:不同的法律规则有不同的效力,有时它们之间还存在矛盾和差异,为了保证法律秩序的统一以及确认规则有效性的标准,需要假设一种规则为社会的最高规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非常严格,具有最广泛的民意基础,合法性和正当性最强,最有资格充当这一最高规范。
【形式依据】
1、宪法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都是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较严格,制定时程序严格使宪法内容获得最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内容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可以赋予宪法以根本法的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严格的修宪程序一方面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赋予修改后的宪法或条文以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制定程序方面,表现在:
⑴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
⑵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代表的特定多数,在一些联邦制国家,还要求组成联邦的各个或多数成员国通过。
宪法修改程序方面,表现在:
⑴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能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
⑵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要求特定多数赞成,在有些联邦制国家还要求多数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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