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中国建国七十周年的重要节点,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本届年会以“新中国七十年:宪法与国家治理”为主题,可谓恰逢其时,意义深远。
韩大元会长在致辞中指出,我国宪法对国家的建构、发展和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概括为:通过宪法提供国家制度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明确国家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树立国家主流价值观;维护社会正义,通过人权理念凝聚社会共识;宪法与时俱进,不断回应民众的关切,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对于当前在国家治理方面遇到的问题,从宪法的角度,一方面要加强宪法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为保证全面实施宪法提供理论依据。全社会要认真对待宪法,进一步凝聚宪法共识,充分发挥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保障作用。
一、主题讲座
1、周叶中(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
题目:“中国之治”根源于“宪法之治”
我国宪法为构建和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供总依据。我国宪法的全面实施为巩固和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夯实根基。以切实有效举措推进我国宪法全面实施。
2、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澳门回归二十年与“一国两制”
落實澳門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而不是對標西方“三權分立”。行政方面﹐在行政長官之下﹐澳門建立起了包括司﹑局﹑廳﹑處四級的行政機構體系﹐行政效能得到提昇。此外﹐澳門還設立了獨立機關審計署﹑廉政公署﹐負責審計及反貪﹑行政申訴工作﹐促進特區政府廉潔運行。立法方面﹐立法會成為特區唯一的立法機關。司法方面﹐澳門取得終審權﹐成為獨立的司法管轄區﹐建立了包括初級法院(行政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的三院三審制法院體系﹐組建了獨立的檢察院來行使檢察權﹐形成了具有澳門特色的司法體系。處理好中央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關係。澳門自覺融入國家治理體系﹐把尊重和維護中央的權力作為處理中央與澳門特區關係的準則﹐確保中央管治權得到有效落實。
3、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合宪性审查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党中央提出要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一致提出,应适应宪法修改的新情况,考虑下一步修改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将以国家监察委员会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将以地方监察委员会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
4、翟国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题目: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新中国宪法的奠基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和框架,确立了国徽、国歌和首都等等。宪法起草委员会是新中国至今为止第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后来都称之为宪法修改委员会。在这个意义上讲,新中国至今为止只有一部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70年来,党政关系发生了变化,权力格局也有了新的表达,但是70来我们国家的基本政治格局和宪法体制没有变,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没有变,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没有变和“人民”的神圣地位没有变。
二、分会场主题
1、“党的领导与依宪执政”
杨敬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论党的立法建议权
刘国乾(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论统筹设置背景下党的机构依宪执政
蒋清华(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现行宪法中党的领导之教义学阐释
刘怡达(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法律中的“党的领导”条款及其合宪性调控
李少文(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创制性安排的规范性与宪法发展——以“辽宁贿选案”为例
2、“国家建构的宪法基础”
赵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罚金条款、吸收适用与合宪性审查技术的边界——美国Timbs案的问题及其展开
姜峰(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费城制宪会议的议事规则
柴华(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如何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基于对魏玛宪法的反思
付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从司法宪治主义到立法者的法理学——一个对传统宪法审查理论的反思
3、“国家权力的宪法规范”
余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宪法上人格概念的三个层次
龚向和(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地方立法能限制计划外生育公民的生育保险权吗?——从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制出发
沈子华(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极端化”、“极端主义”与表达自由的宪法界限——以《去极端化条例》为依据
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比例原则的全球化及中国宪法规范基础
4、“宪法实施与合宪性审查”
李忠夏(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中国特色与功能展开
李海平(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论合宪性解释的功能
刘连泰(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文本实现
邢斌文(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什么是“违宪”——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实践的考察
达璐(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层次审查法”的构建——正确处理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的关系
5、“一国两制与大湾区建设”和其他宪法学问题展开研讨。
郭延军(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两种体制改革竞合下法官惩戒制度的协调统一
沈跃东(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论监察派驻机构与法院监察部门的衔接
宦吉娥(中国地质大学法学系副教授):自然资源督察部门与监察机关的衔接机制研究
石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监察建议的功能、性质及其宪法控制
杨晓楠(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在特别行政区发出行政指令权: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
潘爱国(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法院基本法解释的合宪性控制
孙莹(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及其影响
王荣国(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澳门基本法问题的宪法教义学展开
三、“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的专家对谈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1、把全面实施宪法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
2、健全宪法实施的途径和方式。我国宪法实施的特点是多渠道、多方式、多主体,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全面的发展进程,不断走向并达到更高水平。一是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二是通过发展国家各项事业、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保证宪法规定的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和落实,保证在国家各项事业和各方面工作中遵循宪法原则、贯彻宪法要求、体现宪法精神。三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直接适用。如特赦。四是对于宪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由有权机关根据宪法精神作出创制性安排。例如,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处理有关省拉票贿选案给地方人大工作带来的新问题。【辽宁贿选案】
3、发挥好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一是积极运用宪法精神凝聚立法共识。二是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如制定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出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关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等决定时,有关方面都进行了合宪性审查,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作出适当安排和处理。三是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认真处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四是在立法工作中深化合宪性研究。
4、切实加强宪法监督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
四、获奖论文主题
1、基本理论
一等奖:王锴《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区别与联系》
一等奖:于文豪《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职责的展开》
二等奖:朱学磊《弱司法审查是中国宪法实施的蹊径吗——“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的提出》
2、国家制度
二等奖:郑毅《论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原则——基于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的考察》
三等奖:李蕊佚《对话式司法审查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实践及其前景》
三等奖:杨晓楠《从“不干预原则”的变迁审视香港特区司法与立法关系》
三等奖:周斯佳《公职人员就职宣誓的效力与责任——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解释的分析》
3、基本权利
二等奖:张震《中国宪法的环境观及其规范表达》
二等奖:柳建龙《论基本权利竞合》
三等奖:邹奕《外国人在美国担任行政职务的宪法争议——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平等保护案件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