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法典与刑法的体系协调性问题中最为当务之急的问题是:在民法典已经下调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刑法是否应当予以跟进,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是随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低龄化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繁见诸报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不绝于耳。当然,就此问题,我国学者也基本呈现“赞成说”与“反对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赞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一般认为,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呈现增长的态势,只有对其适用刑罚才能罚当其罪。而反对的学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一难题,而且还会对我国刑法体系带来伤筋动骨式的变革。
对民法典某些具体规定,刑法应当予以积极回应
在“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的观点支配下,并非都需要对民法中所有的违法行为予以回应。但是综合考虑到法益侵害性的大小等问题,笔者认为,民法典的以下两点内容有必要进一步犯罪化,从而使民法典与刑法进一步衔接。
民法已编纂成典,有无必要编纂“刑法典”
是否需要编纂“刑法典”?在回答这一问题前,涉及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何种情形下的法律才能称为“法典”?
对此,有学者指出,之所以能称“典”,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其规定的内容全面、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篇幅庞大;二是法律内部的内在逻辑严密、体系完整。因此,从民法典的内容来看,其不仅体系浩大,如其有一编总则,也有六编分则,加起来共七编,共有法条1260条,而且其内容的内在逻辑严密。
对比一下民法典与刑法的立法内容以及体系等来看,刑法已经具备法典化的特征,例如,我国刑法目前也分为“上、下两编”“编下设章”“章下设节”,在刑法分则编中按照十大同类客体的逻辑顺序排开,我们也习惯性将目前的刑法称为1997年刑法典。但是即便如此,我国目前刑法与民法典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笔者认为,在时机成熟之际,可以对我国目前的刑法内容进行新的编撰。理由如下:
其次,我国刑法内容排列的内在逻辑未必严密,亟待重新编纂。虽然我国刑法分则编是按照十大同类客体进行排列,但是十大同类客体的逻辑关系长期以来也并不明确。因此,在我国刑法学界,有诸多学者在教科书中通过“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与“个人法益”的逻辑关系对刑法分则体系进行了重新编排。通常来说,对国家法益的侵犯居于分则的首章无可厚非,因为国家的法益是最为重要的法益。其次是社会法益,例如我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质上也可以视为危害社会法益的犯罪。最后在个人法益的编排上,逻辑则变得混乱。笔者认为,个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应当居于个人法益保护的首位,其次才是财产权等。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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