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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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民的一些权力或者是利益被侵犯,一定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对其进行诉讼。那么,行政诉讼法的证据有哪些呢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我们国家现在提倡依法治国,每个人都应该遵纪守法,对于生活中发生的一些纠纷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在诉讼时效之内进行诉讼,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将不再受理该纠纷,那么在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呢?
1、普通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9条)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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