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张晓宇诉弓长岭区政府及瓦子沟村委会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2023)辽行终89号】
法条链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辽行终8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晓宇,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址辽阳市弓长岭区雷峰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涛,区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沟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艾丽华,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贝玉珠,该村会计。
张晓宇因诉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弓长岭区政府)及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瓦子沟村委会)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0行初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张晓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望舒,被上诉人弓长岭区政府的副区长吴磊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文,一审第三人瓦子沟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贝玉珠到庭参加询问。
一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张晓宇庭审时称2023年12月19日强拆当日在强拆现场,其诉讼应自强拆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因2002年12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未告知原告起诉期限,张晓宇起诉期限依上述解释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张晓宇于2023年9月16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不应受理,受理的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晓宇的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退回张晓宇。
弓长岭区政府答辩称:张晓宇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瓦子沟村委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张晓宇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