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然人甲和乙,成立的合伙企业A,各占60%和40%的份额。
2020年,以合伙企业名义申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以此对外B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问题:B公司可否为自然人甲、乙申请递延纳税?
【观点一】
可以。
一、文件依据: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法律推理
上述文件中的“企业”,应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技术成果对外投资入股,应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观点二】
不可以。
第二条第二项: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根据其填表说明,其仅适用于个人以技术成果对外股权投资;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仅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以技术成果对外股权投资。
因此,合伙企业以技术成果对外投资,无法填报上述两个备案表,难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争议研究】
上述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建议从完善税收表格设置的角度,加以完善。
不过,需要提示的是,个人以技术成果对外股权投资,其税目是“财产转让所得税”;而合伙企业以技术成果对外股权投资,其税目是“生产经营所得”,两者在税目、税率上均有差异。
【税收思考】
如何才能避开合伙企业技术成果对外股权投资难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盲区”?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