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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福建
汪兴平累并愉悦为法痴2020-01-2716:30
类推适用之所以有必要,就在于法律规定再怎样周全,其也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的丰富多彩都能穷尽,也无此必要,因此,总有遗漏或不周全的地方,其次,社会是在发展变化的,而法律的变化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变化,因此,法律总是有漏洞的,而裁判者不能因为法律有缺漏就不裁判,对此,同样的问题同样处理就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因此,类推适用是法律适用中所必不可少的。
例三、合同无效和撤销合的民事法律后果类推适用同不成立。九民纪要第32条规定“考虑到合同不成立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合同不成立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无效属于价值判断,以此而言,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就两者的法律后果来说,却有其共性的一面,均包括财产的返还、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以及损害赔偿为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都是缔约过失责任),在该共性的一面,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至法律未规定的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类推适用的基础是同样的问题需要同样的处理,反之,不同的问题不能要求适用同样的法律进行处理,因此,类推适用要考察类推者和被类推者是否具有相同或相类似的性质,适用的结果是否违反公平正义的原则,否则就不能类推适用。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于类推适用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类推适用是因为存在法律空白,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不存在类推适用的空间;
第二,类推适用,对于类推的参照物和被类推者要具有某个方面的相似性;
第三,类推适用的目的应该是借助被类推的规定得到类推适用所规定的责任或权利条款;
第四,类推所要求的特征相似性应是导致类推适用的责任与权利之结论的基础特征相似,并非要求两者所有方面都相似(可称之为类推适用的条件);
第五,类推适用只适用于特定范围,并非每个方面都可以类推适用(可称之为类推适用的范围);
第六,类推适用的根据并不完全充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存在导致结论错误的可能,因此,对于类推适用得出的结论应进行检验,符合人们认知的基本公平正义的方能类推适用;
第七,一般规定中含有“参照”、“比照”等表述的,该规定属于典型的法律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