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第三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2、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法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趋势。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实现方法,就涉及到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

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4、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法系在英文中写作Legalgenealogy或Legalfamily等形式,亦可译作“法族”,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5、“法律发展”也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6、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移植”即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8、法律概念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9、法制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和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10、法律演进意指某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但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

“法律演进”主要是就法律制度的成形而从该法律制度所处的当下或现在的状况而向后回溯所描绘的已经过去了的法律制度的整体变迁路径与过程,其所表达的基本是一种已经处于定型化的法律制度的既有发展实况。

1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度,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12、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13、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4、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15、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16、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成为都成为守法的主体,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17、守法主体是指由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法而构成的互相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执法体系意味着执法的纵横结构的统一。

纵向结构是指执法体系之内的层次区分,由于执法主体的职权管辖范围的不同,因此执法存在层级分别;横向结构是指由于调整社会关系、指引人们行为方面的差异,不同对象的执法分立,由此形成执法的外在划分。

18、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19、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0、司法主体是指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享有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大系统。

21、司法体系也称司法体制或司法系统,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由司法主体构成的体系。

22、法律职业(狭义)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狭义的法律职业主要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具体的职业。

23、法律职业的技术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它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

24、法律职业制度是指国家关于法律职业培养、考试、培训、任职、待遇、惩戒、机构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25、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它具有专业性、法律性和实践性的特征。

26、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

它贯穿于法律的整个实施过程。

27、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所以,辨证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

在前提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辨证推理。

28、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在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大体可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29、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30、归纳推理是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当法官处理案件时,手边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原则供适用,而刚巧从一系列早期的判例中可以总结出可适用的规则和原则,那么,他就按先例处理了本案。

这就是归纳推理。

司法活动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国家。

31、法的价值有以下三层涵义:第一,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又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第三,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又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32、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却构成了“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

法的诸种形式价值中,有四种价值显得特别重要,这就是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33、法的评价标准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它主要用来解决两类问题:第一类问题是价值确认问题,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同时,也要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不正当的,是抵触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应当予以禁止和取缔的。

第二类问题是确定价值位阶。

可以说,法的所有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事物,但是,并非所有有价值之物都是等价的,它们之间在价值大小、高低、多少上可能是有所差异的。

所以,就有必要对法的诸多价值按照一定的位阶顺序排列组合起来,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得兼时,高位阶的价值就会被优先考虑。

34、最广泛的意义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

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

秩序多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35、从法学上讨论自由,其指涉的是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

法学(或法律)上自由的含义是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36、自由是人与外界的一种关系,是人的一种自主状态,是人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它是有条件的。

自由的条件包括主体自身条件与外界条件两个方面。

不论是人类整体还是个人,在认识和支配必然方面都涉及到主体自身的认识能力问题,同时其自由的实现也受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这一外部条件的制约。

37、效率的基本意义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也就是经济学家常说的“价值极大化”或“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

38、法律资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置,并具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物,如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其中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

40、“个人正义”是从主体的角度对正义所作划分的种类之一,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动,指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那种道德态度和行为准则。

41、“社会正义"是从主体的角度对正义所作划分的与个人正义相对应的另一种类,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2、“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43、“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实体正义中的各种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可说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44、“社会体制”又称基本结构,是指分配基本权利义务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45、一般来说,生产方式指人类获得物质资料的方式,包括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和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产品的分配形式以及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

生产力指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并从自然获得物质资料的能力,是由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及参与生产和再生产的一切物质技术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

4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方式。

47、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属于历史的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并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

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政治是一个广泛的社会范畴,它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

48、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需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49、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

50、政治发展是指对政治关系的变更和调整,表现为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革。

51、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52、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53、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54、宗教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

首先它是一种理解世界的方法,其对世界的理解,在实质上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

其次,宗教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是以一定的教职人员和信徒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有组织的制度和规则。

55、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自“五四宪法”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

56、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乏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指的就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

57、法治,在英文中相当于“RuleofLaw”,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58、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

59、环境权的一般定义是享受良好环境并进行支配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l)健康、舒适、安全的环境保证;(2)当代人传给子孙后代的是不被污染、受破坏的自然资源要素;(3)当代人负有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的庄严义务,包括阻止环境破坏、排除侵害、恢复环境、采取良好措施预防环境破坏,等等。

60、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是由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与世界的和谐构成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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