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法规是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规定的与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并列的三大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们对技术法规的接触和了解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没有技术法规的表述,法学界对技术法规也没有给出统一概念,如何准确理解和定位技术法规,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技术法规的表现形式
我国技术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4.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对应,其表现形式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规定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按照TBT协定关于标准的定义,标准与技术法规相对,属非强制执行的产品技术规范。我国强制性标准无论是制修订程序还是编写格式及内容等,都与不具强制执行效力的推荐性标准无异,具有一般标准的固有属性。但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赋予了强制性标准强制执行的效力,使强制性标准符合了技术法规的基本属性。
5.其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范围广泛,纷繁复杂,而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立法论证过程。在实践中,各行政管理部门往往通过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来弥补行政执法中因缺乏法律、法规、规章而造成的立法“真空”。这其中,就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关于产品管理技术要求的各类文件。这类文件,虽不属于“法”的范畴,但具有与“法”基本相同的属性,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化,起着补充和细化的作用,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各种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因此,符合技术法规的基本属性。
二、我国两种类型技术法规的效力层级
根据我国标准的制定管理体制,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由归口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这些组织制定标准的部门大部分也是有权制定规章的部门。因此,强制性标准最接近的法律层级应是规章。而对于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由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国务院于2001年发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规章无论从立项、起草到决定、公布等,均有一套严格程序。而强制性标准虽然制定主体与规章相近,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效力,但其制定程序并未按立法程序进行,而是与推荐性标准制定程序无异,其发布形式也是以标准制定主管部门公告形式发布,因此,强制性标准不属于规章,而是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总之,技术法规表现形式多样。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高速发展的时期,技术法规已成为国家及地区之间进行贸易对抗的有力武器。我们必须准确理解技术法规的内涵和外延,才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应对全球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