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中市场势力的控制

何爱民,加拿大安大略省独立电力系统运营公司

谭慧娟,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硕士研究生

荆朝霞,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最近多个省份的电力市场中出现了市场力的问题,引起了较多的争论。究其原因,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场力监测和控制的机制。这是电力市场建设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结合国内外电力市场的经验对市场势力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讨论,包括市场力的定义、测定方法、实施方法和管控方法等。将市场势力的管控方法分为法律层次、市场结构层次和市场设计层次三种类型,对市场设计层次的行为与影响测试法和三个供应商测试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我国当前电力市场中市场势力控制的方法进行了总结,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电力市场,市场势力,管控,关键供应商测试,行为与影响测试,广东,国有企业

0引言

电力市场中,市场势力(MarketPower,简称市场力)的运用很容易导致短期甚至中长期内极高的电价,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因电力供应不足而导致停电。引起发电商市场势力原因主要包括:发电侧存在一定的规模性,常常有几个大的发电商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输电线路的传输极限等约束不可避免的引起阻塞问题,一些在特殊位置的发电商即使份额很小也可能存在市场力;电力用户在短期内的需求弹性微不足道,以及储能的不经济性等。对大多数电力市场,市场势力的测定和控制都是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如何识别和控制市场势力自然而然成为所有电力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

对市场势力的控制在其他商品市场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探讨和深入的研究。在电力市场研究中,也已经有了比较多的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市场力的定义[1-2]、市场力的识别及其影响的分析[3-11]、市场力的理论分析[12-16]、实际市场的市场力监测[17-21]、市场力应用形式及市场力的控制措施[18,21-24]等。我国学术界在上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对市场力问题也进行了研究[1,6-8,12-24],但是由于电力体制进程方面的原因,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未深入分析各种方法在不同的电网结构、供需情况及市场模式等情况下的适用性。

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许多省份都已经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改革试点。市场化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包括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建立、市场主体的培育、价格的下降等,但市场进一步深入进行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市场力。我国发电行业存在较大的垄断性,华能、华润、国电等几大发电集团占据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在很多地区,发电领域的集中度都不满足市场竞争的一些基本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市场的设计,在有效控制市场力的情况下推动市场的发展,是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虽然市场势力必须得到有效控制,但控制程度又必须和市场整体设计相结合,以免控制过度(即第一类错误),而造成长期投资不足,进而威胁系统可靠性。另一方面,市场势力的控制又要力求避免控制不足(即第二类错误),防止发电企业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而赚取超额利润。

市场势力可以存在于电能、运行备用、容量、调频服务等等不同的电力商品交易中,以及发电商、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等不同的市场参与主体中。本文重点讨论电能市场中发电商的市场势力是怎么测定和控制的,但其方法也可加以改良并适用于其他电力商品或参与主体。事实上,国外许多现货市场已将类似的控制方法广泛应用于其他电力产品或买方市场势力(Miller,Butterklee,Comes2012)[25]。

1关于市场势力的前期研究

早在加州电力市场开放初期,BorensteinandBushnell等就警告市场势力的存在和可能的后果[30]。2000年到2001年发生的危机验证了这些专家的先见之明,并将市场势力的问题彻底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轮流的、大面积的停电和高企的电价导致的加州经济损失高达400亿美元(Weare2003)[27]。尽管引发的原因众说纷纭,比如两个不协调的交易中心、对零售价的冻结、监管机构干预的滞后等等,市场势力的运用和市场参与主体的操纵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Joskow和Kahn通过分析成本数据发现众多发电商在2000年夏天确实运用了市场势力来提高加州市场的电价[31]。但是,HarveyandHogan(2001and2002)则认为JoskowandKahn和分析并不准确,因为他们并没有详细的可靠的数据,而且稀缺价格和运用市场势力有时很难区分[32-34]。有趣的是,FERC随后的调查发现发电商确实运用各种手段运用了市场势力并操纵了市场价格[35]。

对加州电力危机的研究除了市场势力外[31,36],还包括对长期合同、市场设计和监管职能的研究[37-39]。这些研究不仅帮助电力行业监管机构在未来开展电力市场时预先进行必要制度性规范,也帮助市场设计者在设计层面对市场势力进一步控制,为日后的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电力市场的成功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市场势力在其他地方电力市场也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比如,纽约州的最大的售电公司ConEdison就曾在2007年的一份报告中声称发电厂在容量市场中的经济持留(economicwithholding)仅在2006年一年就给纽约州的用户带来了1.6亿美元的损失[40]。美国德州电力市场独立监控机构也发现德州最大的供电商TXU在2005年运用市场势力将全州电价在某些时段提高了15.5%,从而获取了约2千万美元的不当利润。德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因而裁定TXU支付因电价提高而让消费者多付出的七千万美元,并支付罚金1.4亿美元。该案件最终以TXU支付一千五百万美元而结案。Mansur(2001)[41]则发现早期的PJM市场竞争并不充分,至少有一个发电商运用了其市场势力。

但也必须强调,有市场势力并不等于一定会运用(exercise)或滥用(abuse,有些地方叫misuse)。每家公司有不同的目标函数和不同的风险管控机制,不是所有的大公司都会运用市场势力来提高利润。比如,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市场监察委员会就曾应某市场交易主体的要求对其省内最大的发电公司“安省发电公司”(OntarioPowerGenerationInc.)展开了滥用市场势力的调查。但市场监察委员会最终裁定,OPG并没有滥用市场势力(MSP2011)[42]。

2市场势力的定义及其测定方法

类似于中国的反垄断法,欧盟的反托拉斯法也采用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TFEU条约第102条),但它并没有对此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尽管它的“滥用支配地位的反托拉斯程序”却详细地规范了如何确定一个公司是否有支配地位。同样地,澳大利亚的反托斯法《1974年贸易法》(TradePracticesAct1974)则禁止“滥用市场势力”(MisuseofMarketPower),但对市场势力却没有定义。澳洲法庭则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可能给出略有不同的定义。

通常地,市场势力的界定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产品的范畴,二是市场的地理范围。以欧盟为例,受调查的一个产品的范畴包括因为特性、价钱和预期使用目的类似使消费者认为可以相互替代的产品或服务。而市场的地理范围则包含该类产品竞争情况相同的区域。具体到电力市场,因为产品是完全一样的,市场势力的界定因此只涉及到地理范畴或根据阻塞情况不同而确定的区域。这让对市场势力滥用的界定及其控制相对容易。测量市场势力的指数有很多种。常用的指数有下面几种:

1)市场份额:即一个公司的某一产品在同类产品同一市场上的占有率。一般来讲,市场占有率越大,市场势力也越大。但是,在电力市场中,由于阻塞的缘故,一个市场份额很小的发电商也可能在某一局部范围内拥有巨大的市场力。因此,在电力市场中,市场份额几乎从来就不作为市场势力控制的依据。

2)赫芬达尔-赫尔希曼指数(HHI):即提供同类产品的各个公司的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即∑Si2,Si为公司i的市场份额)。它反应了市场的集中程度和公司的集体市场势力。经济学家通常认为当该指数低于1800时,市场是充分竞争的。但在电力市场中,由于线路阻塞的缘故,市场的边界可能随时而变,HHI也因此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市场的集中度(Newbery2009)[46]。

3)关键供给者指数(PivotalSupplierIndicator,PSI):如果当某个发电企业不向市场供电时,该区域就面临断电的处境,PSI就为1。否则为0。数学上表示为:

(1)

式中,∑Qi为所有发电商的发电能力,Qj为发电商j的发电能力,D为总需求。

当PSI为1时,该发电商毫无疑问拥有市场势力。该指数首次应用是美国联邦监管委员会在2001年用于测定发电商的市场势力(FERC2001)[47]。目前该指数被加州ISO,PJM和德州ERCOT用于市场势力自动控制程序(见下节)。

4)剩余供给指数(ResidualSupplyIndex,简称RSI):剩供给指数反应的是在扣除某个发电企业的容量后,其它发电企业提供的发电容量与市场总需求的百分比,即:

(2)

当剩供给指数低于100%时,意味着市场需要该发电企业。很明显,RSI和PSI非常类似,但更细化。RSI最初由Sheffrin(2002)发明[48],已经被加州ISO应用多年,也为欧洲电力市场监管机构所采用。

5)产出缺口(OutputGap):这一指数由纽约州的独立监控机构Potomac首创。该指数可反映单个、多个或所有发电企业按当前市场价格计算的经济发电量与实际产出之差。图1演示了产出缺口是如何计算的:

图1产出缺口的计算

Fig.1CalculationofOutputGap

产出缺口如果计算准确,可以鉴定发电企业的容量持留行为。但是该方法也有缺点,比如,模型中成本的估算、电力系统的耦合、机组组合等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6)勒纳指数(LernerIndex):反映市场出清价P与系统边际成本MC之差与市场出清价的比率,即L=(P-MC)/P,是一个常用的反映市场势力应用程度的指数。与勒纳指数类似的是赢利(Markup),即P-MC,反映市场赢利能力。勒纳指数或赢利与产出缺口类似,最大的问题是估算的边际成本不一定十分准确。

3市场势力的应用方式

市场势力的应用可以区分为单边和多边应用。

1)单边应用顾名思义即为单个发电商通过物理持留(physicalwithholding)或经济持留(Economicwithholding)来抬高市场价格的行为,或者通过阻碍或消除竞争对手来增加利润。物理持留是指公司保留部分发电能力而不向市场出售,而经济持留是指将部分发电能力通过提高报价而使其免于调度或成交来提高市场价格。

2)多边则是指两家以上的发电商联合操纵价格或控制市场。联合的方式可以是明目张胆的串谋,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约定,或默认串谋(tacitcollusion)。所有国家均在反垄断法中明确禁止多边联合。

只要不阻碍市场竞争,市场成员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市场力,申报偏离其真实成本的价格而获取额外的利润的。实际上,经济学中所讲的成本常常指机会成本,即放弃选择的最高价值,可以包括会计成本之外的额外利润。

图2市场势力的运用与滥用

Fig.2ExerciseandAbuseofMarketPower

在英国,容量市场是2016年才引进的,物理或经济持留长久以来一直是许可的,而不被认为是滥用市场势力。事实上,根据公平贸易办公室(OFT2004),单边滥用市场势力包含以下行为[49]:

1)直接或间接地强加非公平的购买价或销售价或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2)以牺牲消费者为代价限制生产、市场或技术发展;

3)对相同情况下的交易对象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因此将他们置于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4)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接受在本质上或者从商业惯例上与合同标的均无关系的附加条件。

很明显,单纯的报高价或不报价并不符合上面任何一条。

在澳大利亚,电力市场是纯能量市场,发量商的所有成本都必须从纯能量的即时市场中回收。因此,适当的运用市场势力,即报价高于短期可变成本,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单纯的经济或物理持留因而并不会受到指控或惩处。

综上所述:市场力的测定方式与容量成本的回收方式有很大关系。如果已经有完备的容量市场保证发电企业回收投资成本,则能量市场中申报的价格应该基于可变成本;相反,如果没有容量市场,则能量市场的价格包括投资成本。两种情况下,对市场力的测定方法是不一样的。我国目前由于各省普遍存在发电过剩的情况,没有完善的投资成本的回收方式,因此应允许发电企业的报价中含有一部分投资成本。

在中国,反垄断法对反竞争的市场势力有严格的规定,但对单边的经济或物理持留却没有规定。当前的电力法没有任何关于市场势力的内容,国内对电力市场中的市场势力管制目前还处于无法可依的处境。鉴于国内五大发电公司或地方发电公司在个别地方市场中所占的支配地位,在法律没有配套的情况下,通过市场规则预先防范变得必不可少。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多边串谋是非法的,其实在大多数商品市场中,多边串谋也难以成功,更不用说持久。其主要原因是缔约者对违反者的违反行为难以监测,更徨论通过惩罚或报复来执行本来就是非法的协议。但是,在电力现货市场中,现货市场的重复报价与出清,再加上市场的高透明度(比如产量和报价的公开)则大大地减少了监测的难度,从而增加了默认串通的可能性(Talukdar2002)。市场势力的控制便变成电力现货市场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市场的高度透明将大大减少监测的难度,在市场设计中,公开哪些数据,如何公开,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信息的公开可以促进市场的竞争,降低监管的难度。

4市场势力的管控方法

总的说来,对电力市场中发电商的市场势力的控制有几个层次:法律层次、市场结构层次和市场设计层次。

4.1法律层次

除了对现有市场势力进行监管外,所有国家也对任何可能强化市场势力的行为小心翼翼,比如对大型发电公司的收购、合并或其他形式的联盟。通常情况下,如果收购或合并会导致市场势力的大幅提升,提议的收购或合并将会不予批准或有条件批准。这些规定通常都反映在各国的反垄断法或兼并准则中。

4.2市场结构层次

一个广为接受的原则是发电商的规模越小,市场势力就越小。但是规模太小又会导致规模效率损失(即规模经济的存在)。因此,在电力市场展开初期,监管当局一般都要求大发电商出售或出租部分资产,将市场份额或价格制定资产(pricesettingassets)的份额控制在预先设定的水平之内。发电资产的水平分拆似乎是所有电力市场启动前最基本的政策措施,比如英国对中央发电局(CentralElectricityGeneratingBoard)、加拿大安大略省对“安省发电公司”和纽约州对Con.Edison公司的强制分拆,无一不反应了政策制定者对市场势力的担忧。

在有些市场,监管当局对有较大市场势力的公司采取的是虚拟分拆的方式--将发电资产的运营权而不是所有权卖给竞争对手。例如在加拿大的阿尔伯塔省,在电力市场开始前,省政府就主持了两次拍卖,将几个主要发电商的部分发电资产的运营权拍卖给其他公司,最终将每家发电公司控制的全省发电资产份额控制在30%之下。在此种安排下,电厂的所有者继续经营该电厂并向购买方收取合理成本,而购买方则负责向电力市场报价并承担市场风险。采用类似方式的还有新西兰。新西兰在2009年开展电力市场时要求三家拥有支配地位的公司MeridianEnergy,GenesisEnergy和MightyRiverPower依据虚拟分拆的模式出售部分资产的运营权。负责监管电力市场的机构新西兰电力局发现这种方式成功地增加了竞争,大大地减弱了这三家公司的市场势力。

另一方面,部分市场则通过长期购买合同来控制市场势力。长期购买合同虽然不能从结构上改变发电商的资产所有权或市场份额,但许多研究表明长期合同可以降低发电商运用市场势力的意愿(McRaeandWolak2009和Brandt's等2008)[50-51]。很明显,如果一家发电公司的发电量大部分已经通过长期合同卖掉了,那么现货市场价格的高低并不影响合同电量的收入,因此运用市场势力来拉抬价格的意愿就会大幅降低。比如,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绝大多数私有发电商都与市场交易中心IESO有长期合同,他们因此没有多少抬高市场价格的动机。在美国德克萨斯州,2011年2月2日创纪录的高电价引起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势力滥用的担忧。但独立市场监控机构Potomac的调查却发现,绝大多数供电商都签有长期供电合同,短期的高现货价对其收入并无大太影响。因此,独立监控机构的认为,那天的高电价并非市场势力而造成,而是市场稀缺条件所决定的[52]。

长期合同的另一个好处是它减少了串谋的机会。如前所述,电力现货市场是一个重复的拍卖过程,再加上信息的高度透明,发电商间串谋的机会可能远远大于其他行业。长期合同的签订减少了交易频率,因而减少了串谋的机会。但是长期合同本身并不能解决关键供电商地位,发电商仍旧拥有要高价的动机。LaffontandMartimort(2002)认为独立市场交易中心签订新电厂合约的威胁可作为一种“谈判筹码”(bargainingchip)来降低关键供电商收取高价的能力。

长期合同对市场势力的影响对中国目前进行的中长期交易有着重大的意义。首先,未来规划中的现货市场并不是目前的中长期交易的替代品,而是互补品。健康的中长期交易有助于降低现货市场中对市场势力的担忧,成功的现货市场也有助于中长期交易价格的发现。其次,目前的中长期交易要朝纯金融合同化方向发展,即除去其中物理交割的要求。中长期物理交割增加了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和成本(即市场参与主体因各种原因无法保证远期电力的完全交割),同时也阻碍了现货市场的竞争和降低市场效率(比如更有效率的、更小的机组进入现货市场),不利于限制市场势力。第三,对有重大市场势力的发电公司在物理分拆不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强制要求其与用户签订一定份额的双边合同,或采取阿尔伯塔省式的虚拟分拆方式,或由市场交易中心签订可靠性必须运行(reliabilitymustrun)合同。

市场结构层面的几种控制市场力的手段:产权分拆、虚拟分拆(运营权分拆)、长期合同。对我国当前情况,如果无法进行产权分拆,可以采取虚拟分拆或长期合同的方式控制市场力。

4.3市场设计层次

在市场设计方面,各电力市场有着显著不同的市场势力处理方式。大体来讲,目前流行的有二种处理方式:事前法(exante)和事后法(expost)。除此之外,所有的现货市场都有一个价格或报价上限和下限,以防止市场势力的滥用达到无法容允的地步。另外,美国市场还允许虚拟交易(Virtualtransactions)来赚取日前市场和即时市场的差价,这也有助于减弱市场势力对市场的操控[53](ChavesandPerez2010)。

4.3.1报价或价格的上限和下限

报价或价格上/下限在各个市场的规定不尽相同。美国众多市场中(除了MISO有$3500/MWh上限外)对价格上/下限均没有规定,但却有报价的上限和下限(PJM和纽约为$1000/MWh~-$1000/MWh,MISO和SPP为$1000/MWh~-$500/MWh,新英格兰和加州为$1000/MWh~-$150/MWh),绝大多数情况下节点价格皆并不会超过此限。德克萨斯州则因为没有容量市场,它的报价上/下限则订为$9000/MWh~-$250/MWh。

类于德克萨斯州,澳大利亚也没有容量市场,在2017年它的报价和价格上~下限为$14000/MWh~-$1000/MWh。同样没有容量市场的加拿大安大略省则是$2000/MWh~-$2000/MWh,阿尔伯塔省为$1000/MWh~$0/MWh。

报价上下限的设定与市场整体的设定有关,没有容量市场的情况最高线相对更高。

4.3.2事前控制法

事前控制法是美国所有电力现货市场采用的独有模式,但具体实施方式可能大不相同:纽约、新英格兰、SPP和MISO等市场来用了行为与影响测试法(ConductandImpactTest),PJM和德克萨斯州则采用了三个关键供应商测试法(ThreePivotalSupplierTest),而加利福尼亚则对增量报价(incrementaloffer)采用了三个关键供应商测试法,但对增量报价以外的其他成本报价(比如启动成本和空转成本)则采取了行为与影响测试法。两种控制方法的细节概述如下。

4.3.2.1行为与影响测试法

顾名思义,本方法既考虑发电商的报价行为,也考虑该行为对市场的影响。一般来说,该方法分为三步:计算基准报价(Referenceprice)、行为测试(即比较被评估公司的实际报价与基准报价)和价格影响测试(即比较用基准报价所形成的市场出清价与实际市场出清价)。如果某发电商的报价大大高于其基准报价而且大大地提高了市场出清价,该发电商的报价则会被基准报价所取代,市场出清则以基准报价出清为准。下面的描述以纽约州电力市场(NYISO)对即时市场中的市场势力控制为例(日前市场中市场势力控制类似,但行为和影响测试的阈值不同)。

1)计算基准报价

基准报价的计算依先后顺序主要有三种方式:基于历史报价、基于节点价格和基于成本。具体计算方式的适用有赖于历史数据是否充分、机组大小、燃料方式、成本数据是否可信和发电机组的地理位置等等(详情参考NYISOMSTATTH)。

(1)基于历史报价的计算方法:NYISO首先筛选出调度日之前90天中每个工作日从早上6点到晚上21点之前该测定机组的、按燃料成本调整后的经济报价(即该机组在该报价水平受到经济调度)。然后,选取其平均值或中间值中较低的一个数作为基准报价。

(2)基于节点价格的计算方法:该机组所在节点在过去90天中的最低50%价格的平均值,再按合理的燃料成本调整。

(3)基于成本的计算方法:按照协议达成的机组可变成本计算公式,包括燃料成本、环境成本和可变运营维修成本:

机组可变成本=热耗×燃料成本+排污率×污染费率+其他可变运营与维护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纽约州电力市场因水电所占份额极小而将水电排除在市场势力控制程序之外,水电在其他许多电力市场中却占有相当的份量。因此,对水电公司的市场势力的控制至关重要。但是,水电尤其是蓄水式水电的管制方式却可能需要监管机构与各水电公司单独谈判,因为水电的燃料成本是机会成本,而不是实际成本。也就是说,同一批水既可以在价格低时发电,也可以在价格高时发电,但不可以二次都发电。因此,如果在价格低时用它发电了,它就错过了较高的售价。那个较高的售价即为该批水的机会成本。因此,有蓄水能力的水电应该被允许按机会成本报价,而不是实际的水资源成本。

2)行为测试

NYISO每日对各燃气机组的基准报价计算一次。在纽约市以外的地方,如果报价高于基准报价的三倍或$100/MWh二者之间的较小值,则表明行为测试没有通过。在此情况下,价格影响测试就必须进行。否则,行为测试通过,该机组的报价将不受影响。

在纽约市,因为它是一个负荷口袋,市场势力对价格影响更大。因此对市场势力的限制也更严格。除了上述的基准报价的三倍和$100/MWh外,阈值还包括一个纽约市价格因素:

(3)

如果某机组的报价大于这三个阈值中的最小值,那么该报价则被视为没有通过行为测试。

3)价格影响测试

如果某机组没有通过行为测试,那么紧随其后的就是价格影响测试。NYISO的调度软件运行二次:一次用该机组的原报价出清,另一次用基准报价来出清。如果后者运行产生的市场出清价比前者高二倍或$100/MWh(以较低者为准),那么该机组的报价将改为其基准报价,而且市场出清价也是用基准价运算出来的价格,各机组接到的调度也来自该次出清。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方式是处理电力增量报价的抬价行为。发电商也可以利用市场势力抬高启动成本的报价和空转成本的报价。因此,NYISO也针对启动成本报价和空转成本报价设立了行为和成本保证影响测试。启动成本报价和空转成本报价对市场出清价虽然没有影响,但会影响NYISO的上提成本支付(uplift),因为机组一旦启动,NYISO会保证该机组在市场出清价不利时按报价回收成本。因此,NYISO会测试该报价是否会导致成本保证金大幅增加。如果启动成本报价和空转成本报价增加了200%或占了该机组在当日成本保证金的50%,NYISO将用基准启动成本或基准空转成本来取代实际报价。

4.3.2.2三个关键供应商测试法

三个关键供应商测试法测试的是发电商是否存在结构性的市场势力。它检查被评估的发电商和最大的两个发电商是不是为解决某一输电线路阻塞所必须的(如果只有三个以下的发电商,那么所有发电商的报价自然而然会到市场势力管控)。该测试法也分为三个步骤:计算基准报价、测试是否是三个关键供应商和重新出清市场。下面的描述以PJM为例。

与纽约类似,PJM也主要有三种基准报价的计算方法。但与纽约设定优先顺序不同的是,经PJM独立监控机构批准,市场参与主体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方法。

(4)

其中,LMPi为节点价格,Qi为机组的经济调度的发电量

(2)基于成本的计算法:基准报价为PJM计算的成本外加10%。PJM对发电商的成本数据收集非常细致、严谨,其市场细则”成本计算指南“(M15:CostDevelopmentGuidelines)对如何收集和计算各种燃料的机组的各种成本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对于经常受到管控的机组的特殊处理:根据受管控的频率来设定基准报价为计算的成本加10%或加上一个预先确定的加价中的较高者。

2)三个关键供应商测试

三个关键供应商测试是以供应商为评估主体,而不像行为与影响法以单个机组为主体。如果某供应商没有通过该测试,该供应商与最大的二个供应商所有机组的报价都会受到管制。

评估某发电商是否为关键供应商的程序如下:

(1)它计算出消除该阻塞所需的电力,即在潮流接受的一方需要增加多少电力才能消除阻塞(D);

(2)按照每个机组的潮流分布因子(distributionfactor,即DFAX)计算出该机组的对消除该阻塞的新增有效缓解潮流(incrementaleffectiveMW):

新增有效缓解潮流=MW*DFAX\*GERGFORMAT(5)

(3)它根据消除阻塞所需的电力和所有机组的有效缓解潮流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列的供给曲线计算出消除阻塞出清价Pc:

(6)

其中,Offerc为边际出清机组的报价,SMP为系统边际出清价,DFAXc为边际出清机组的潮流分布因子。

(4)如果某i机组的有效价格低于消除阻塞出清价的1.5倍,那么该发电商的报价Pie即为有关且有效(relevantandeffectiveoffer)。

(7)

(5)该发电商机组的有关且有效的供应Si即为所有报价低于Pie的新增电力乘以该机组的潮流分布因子:

(8)

(9)

(7)计算该发电商与最大的二个发电高是否共同为关键供应商:

(10)

如果RSI3j≤1,那么发电商j和最大的两个发电商则为关键供应商。

3)重新出清市场

如果某发电商与最大的二个发电商被确定为关键供应商,那么三个发电商的报价,包括启动成本和空转成本的报价,都会为计算的基准报价所取代(在同样应用三个关键供应商测试的加利福利亚州,启动成本和空转成本报价则依据该类报价是否超过预先设定的标准来确定是否要管制)。

4.3.2.3行为与影响法与三个关键供应商法比较

二种市场势力管控方法在许多市场应用多年,各有其优缺点。

三个关键供应商法则更准确地反应了市场势力尤其是联合市场势力的存在,这使得管制更具有合理性。但它也相对复杂,尤其是对成本的估算要求非常精细。而且,它也要求对阻塞消除的测定非常准确。另外,该法程序也不太透明,常为市场参与主体所批评,因为市场参与主体并没有足够的系统数据去证实PJM所做的是准确的。最后,三个关键供应商法更倾向于犯第一类错误,即没有运用市场势力的公司也可能受到管制。

但不管最终采用了何种方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该方法为市场参与主体所接受,并且操作上可行。

4.3.2.4物理持留的处理

除了对经济持留机组进行管制外,各市场也对物理持留进行管制。以纽约为例,如下行为均属物理持留:

1)假称机组因迫停(forcedoutage)或其他原因无法发电;

2)拒绝向市场报价,而这种拒绝行为在缺乏市场势力的情况并不符合该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

3)无合理的理由改变机组的运行参数,致使其发电能力或提供备用的能力下降;或者故意不听从调度中心的指挥而少发电。

4.3.3事后控制法

事后控制法是目前除美国以外大多数电力市场采用的方式,也是在行为与影响法和三个关键供应商法等事前管制法发明之前的传统管制方法。许多国家,或者通过立法,或者通过制定市场规则,允许监管机构对滥用市场市场势力的行为展开调查并予以惩罚。惩罚的幅度必须足够大,让市场参与主体不敢违规。在美国和加拿大,监管机构就可以对每次违反行为处以一百万美元或加元的罚金并没收全部违规赢利[54]。

加拿大的安大略省除了可以开展事后调查外,还有一个叫“本地市场势力控制”(localmarketpowermitigation)的事后不当收入回收机制。如果某机组因报价高于市场价但被要求发电,安大略省IESO向该机组另行支付市场价以外的差价。如果该情况发生,独立电力系统运营公司(IESO)会测试该机组是否是关键供应机组。如果是,IESO则会用基准报价(根据历史报价法或市场价来确定)替代实际报价来计算差价。超过的部分则要收回。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事后控制法只影响对该机组的单边支付,而不影响市场出清价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收入。

大部分市场同时还公布市场参与主体的报价(通常是发电日的1天或几个月之后)。有些市场只公布系统报价曲线(比如德克萨斯州),而另一些则甚至公布各机组的详细报价(比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透明的市场信息将市场参与主体的报价行为摊在阳光下,有助于约束市场势力的运用或滥用。

在市场力问题比较突出,没有其他合适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这种公布报价的形式,以便对滥用市场力问题进行约束。

4.3.4小结

1)对管制目的的清晰定义:市场监管机构要尽量明白无误地告诉市场参与主体,什么行为构成了对市场势力的滥用,是不被许可的。什么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允许的,但如果情况变得不符合公众利益,监管机构可能采取后续相应行动。清晰定义有助于降低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风险,鼓励商业创新。

2)因地制宜:各地市场情况和边界条件可能非常不同,市场势力的管控方式必须切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比如在没有容量市场的地方,管控就比较宽松,更没有美国式的严格的事前管控机制。

3)明确的阈值: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超过此一标准,市场势力的运用就会得到事前或事后的控制。这有助于降低运用市场势力的意愿,也为市场设立一个停损点。

4)严格的执法或执行规则:监控机构必须有充足的手段和资源来识别市场势力的滥用,并有足够的权力启动调查并惩罚违反行为。惩罚力度也要足够大,以起到吓阻作用。

5我国电力市场中的市场势力控制方法

2015年3月的9号文开启了我国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目前的电力市场主要是以年或月为交易周期的中长期交易,多个省份制订了相应的交易规则。这里对这些规则里的主要的市场力控制方法进行总结[55-65]:

5.1供需比

在我国本轮的电力市场改革中,未像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一样进行市场结构方面的控制,如发电企业的分拆,主要通过控制供需比的措施实现类似的目标。

供需比是指市场中有效供给与需求的比例,供需比越大,市场竞争越充分。实际的实施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控制。

1)控制进入市场的用户规模。基本上所有省份的市场都有这个限制,一般根据用户的产业类型、电压等级、年用电量等确定准入的条件。

2)控制进入市场的发电规模。根据发电机组的类型、容量、环保性能等确定准入的条件。

3)单个用户的市场电量规模。早期的一些市场中有这个规定,随着市场份额的扩大,大多数市场已经去掉这个规定,一般进入市场的用户可全电量参与市场。

4)单台发电机组的市场电量规模。一些市场对单台发电机组的市场电量规模进行限制,比如,广东省根据市场整体供需及机组煤耗确定每台机组最大的市场电量等效利用小时数。

(11)

其中,k0和k1为市场管理部分为控制供需比设定的参数,Fi为机组的煤耗,Fave为所有机组的平均煤耗,Have为市场电量平均利用小时数,Hi为机组i的市场电量利用小时数上限。

以上几条中,(1)是所有市场都有的控制措施,其他几个措施在不同市场中有不同的组合。

5.2市场设计层次方法

在市场设计层次,目前我国电力市场中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最高、最低限价。设置市场参与者申报价格最高、最低值。

2)申报价格的结构。一般允许市场参与者(发电及用户)申报多段价格,但对每个价格段中的电量比例进行限制,防止滥用市场力。比如,广东市场中规定申报价格可以包括三段,每段的电量比例不能低于一定的比例(如20%)。

3)单个集团申报电量的比例。限制集团形式的市场主体在某个市场中申报电量的比例。比如广东省市场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一定比例(如15%);B类机组中装机容量排名前3位的发电集团,各集团月度集中竞争市场申报电量份额超过其装机份额时,其所属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不作为统一出清价差计算依据。

5.3我国电力市场中市场力控制的讨论及建议

目前,我国各地的电力市场中都采取了一定的市场力控制的措施,有些是国外已有的方法,比如价格上下限法,也有很多是结合我国的市场特点独创的,比如限制单个发电机组市场份额的方法,以及限制集团的申报比例的方法。这些方法在实际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不够完善。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根据中国的国情,事前控制比事后控制好:可以避免事后游说和无法可依。

3)单单从市场主体容量的市场份额或申报电量比例判断其是否有或行使市场力的方法不够科学,可以参考国外的行为与影响测试法,如果分析发现其行为对市场价格造成了不利影响,再对其进行一定的处罚。

4)市场势力控制必须与市场设计整体考虑:在没有容量市场情况下,市场势力控制不应以短期可变成本为参考报价,适度的市场势力应用是合理的,也是必需的。

6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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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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