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烟台网站市级政策文件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管理服务,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划分为A、B、C、D、E五个层次。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申请分类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烟台市范围内创新创业,符合《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见附件1)中规定的A、B、C、D、E五类条件之一。

(四)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五)A类人才不受年龄限制;B、C、D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E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在外烟台籍人才符合D类及以上条件,且符合上述(一)(五)款条件的也可纳入本办法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

第五条A类人才无需经过认定程序,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直接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颁发《烟台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B、C、D、E类人才认定工作主要通过人才烟台网(www.rcyt.gov.cn),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随时申报、常年受理。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或人力资源)部门和申请人本人通过人才烟台网,按要求在线如实填写信息,上传有关证明材料,下载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人、用人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和初审。申报工作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用人单位对《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核实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后加盖公章反馈给用人单位,由申请人将通过初审的《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限PDF格式)上传系统。

(四)认定及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人才类别,录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系统自动生成《烟台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电子证书》,推送给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或人力资源)部门账号。对分类标准中难以界定的“专才”或“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的分类认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认定意见。联席会议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五)发证。D类及以上人才凭《烟台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电子证书》可办理对应类别的“烟台优才卡”或“电子优才卡”。E类人才凭《烟台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电子证书》可办理“烟台优青卡”或“电子优青卡”。有特别要求的,可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颁发实体版《烟台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国家级海外人才工程入选者和山东省“外专双百计划”人选一律通过纸质材料线下申请。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下载打印);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劳务合同、工作协议或服务协议;属创业人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四)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五)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证书,或有关认定文件;

(六)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职称或职业资格的人员提供);

(七)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主要荣誉、奖励证书或证明材料;

(八)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

第三章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类别享受相应的高层次人才政策待遇,具体政策待遇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同一人才符合多项政策待遇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认定层次、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者追回其所享受的政策待遇。

(一)政治上存在问题或不良倾向的;

(二)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认定层次的;

(四)受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执法部门)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五)认定期内违法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认定期内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七)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的情形。

因上述第(一)(二)(三)项情形被取消认定层次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第十条履行本办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的;

(二)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推荐意见或者审核认定不符合条件人员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实行回避制度。履行本办法职责的工作人员与申请认定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或者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其回避。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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