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如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镇综合执法局(城管中队),机关各科室,监督指挥中心,各下属单位:
《如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程序规定》已经局集体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5月8日
如皋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程序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加强办案流程管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统一执法文书
(一)执法文书种类
1.行政处罚类。行政处罚类执法文书包括:案件受理登记表、核查情况登记表、停工核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退还清单、案件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笔录、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重大行政处罚案案件讨论记录、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审批表、案件中止审批表、案件终止审批表、案件中止办理通知书、案件终止办理通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复工通知书、催缴通知书、案件结案审批表等。
2.行政强制措施类。行政强制措施类执法文书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退还清单、限期拆除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
3.行政强制执行类。行政强制执行类执法文书包括: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代履行催告通知书、代履行完毕确认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告知书、强制拆除决定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二)统一执法文书文号
1.行政处罚类执法文书的编号形式统一为:皋城综罚字〔年份〕第X号,其他处罚类执法文书以文书名予以明确,不另行编号。
2.行政强制措施类执法文书的编号形式统一为:皋城综强措字〔年份〕第X号,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类执法文书以文书名予以明确,不另行编号。
3.行政强制执行类执法文书的编号形式统一为:皋城综强执字〔年份〕第X号,其他行政强制执行类执法文书以文书名予以明确,不另行编号。
磨头、搬经、江安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类、行政强制措施类、行政强制执行类执法文书形式分别统一为:皋城综(磨头/搬经/江安)罚字〔年份〕第X号、皋城综(磨头/搬经/江安)强措字〔年份〕第X号、皋城综(磨头/搬经/江安)强执字〔年份〕第X号。磨头、搬经、江安综合执法局的执法文书使用我局刻制的综合执法专用章,由各镇自行编号。
(三)统一行政处罚案件案由
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案件常用的案由名称进行统一规定,案由名称统一写法为:具体违法行为+案。具体常用行政处罚案由参照公布的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确定。
二、行政处罚案件流程管控
(一)案件审批流程
1.案件受理与核查
磨头、搬经、江安综合执法局案件受理与核查可参照执行。
2.案件立案审批
执法单位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查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由执法单位负责人明确办案人员,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在经过执法单位法制员、负责人初审的前提下,按程序报请大队法制科审核后,非重大案件报大队主管综合执法的领导审核同意立案,重大案件在大队主管综合执法的领导审核后,分别报局分管市容、规划、综合执法的副局长审核同意立案。立案审批后由大队法制科统一编号登记,并交由立案审核领导签批的执法单位予以办理,办理流程从立案环节开始网上运行。
磨头、搬经、江安综合执法局非重大案件立案审批可参照执行。重大案件在磨头、搬经、江安综合执法局局长审核后,分别报市局分管市容、规划、综合执法的副局长审核同意立案。
3.案件处理审批
案件调查取证完结后,办案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在经过执法单位法制员、负责人初审的前提下,按程序报请大队法制科审核后,非重大案件报大队主管综合执法的领导审核同意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在大队主管综合执法的领导审核后,报请局法制科审核。局法制科审核后,分别报请局分管市容、规划、综合执法的副局长提交局重大案件审理组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处理审批表》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如遇法定情形,案件需中止办理或执行的,由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案件中止审批表》,在经过执法单位法制员、负责人初审的前提下,按程序报请大队法制科审核后,非重大案件报大队主管综合执法的领导审核同意中止,重大案件在大队主管综合执法的领导审核后,报请局法制科审核。局法制科审核后,分别报请局分管市容、规划、综合执法的副局长提交局重大案件审理组集体讨论决定。
磨头、搬经、江安综合执法局非重大案件处理审批可参照执行。重大案件处理审批在磨头、搬经、江安综合执法局局长审核后,报市局法制科审核。市局法制科审核后,分别报请局分管市容、规划、综合执法的副局长提交市局重大案件审理组集体讨论决定,邀请各镇分管领导参加集体讨论。
4.案件结案审批
磨头、搬经、江安综合执法局非重大案件结案审批可参照执行。重大案件结案审批在综合执法局局长审核后,分别报请局分管市容、规划、综合执法的副局长审核同意结案。
(二)案件办理期限
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执法单位应该在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依法予以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对于处罚决定拆除的规划类案件,执法单位应在复议诉讼期届满后三个月内申请市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市政府责成本部门组织强制拆除的,一般应该三个月内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三)执法文书送达
(四)执法全过程记录
合理配备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视音频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要强化记录实效,重要影音信息要通过打印、记录光盘等形式处理,同时附文字说明,及时归档保存。日常巡查的音像资料及时交数字城管统一备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五)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权采取的措施
1.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2.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3.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4.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一)违反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查处职能划分
凡执法单位、执法队员接到群众举报或领导交办,按照首问负责制,首先应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2.查明违法建设用地性质。查明违法建设用地为农用地或基本农田,或其中部分是建设用地,部分是农用地、基本农田,则移送国土部门查处。如违法建设用地性质不能确定的,应书面函询国土部门。
(二)违反规划许可的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1.初步取证。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交办的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做好违法建设现场拍照、调查询问当事人、建设工程许可证核查等初步取证工作。其中对违法建设在城市或镇规划区范围,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有证据予以附卷佐证。
2.立即制止。对核查后初步确认涉嫌违法的在建违法建设,对当事人下达《停工核查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
3.动员自拆。对有违法建设苗头和有违法建设事实的当事人发放《城市规划管理提示函》,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取证能够确认违法事实的,可向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改正。在此期间执法队员要严控现场续建行为。
4.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活动和不自行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或对施工现场实施查封。对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采取查封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同时协调供水供电部门采取中断用水、用电等综合措施强制停工。
5、采取“即时拆除”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的在建违法建设,向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限其一至两天内自行拆除。仍不自觉拆除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在建违法建设采取即时拆除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时要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行政强制现场笔录》、在采取查封、扣押或即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实施,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三)违反规划许可的已建成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1.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依法立案查处,函告市规划局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后,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
2.“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1)催告。对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觉履行,在规定限期内不自觉履行的,办案人员应对其实施催告,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
(2)报请市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被处罚人在规定限期内不自觉履行拆除决定的,超过复议诉讼期限后三个月内,由办案人员以局名义报请市政府对被处罚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四)处罚限期补办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执行程序
(五)同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划和施工许可的违法建设查处程序
对同一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案件的查处,因当事人实施的是同一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应作为一个案件立案查处。案件查处过程中,可根据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认定的函复分别处理:
1.如规划部门函复违法建筑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则对当事人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应作出拆除或者没收的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反施工许可的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可处建设工程造价1-2%的罚款;需对违反规划许可并处罚款的,可以违反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7%的罚款。
2.如规划部门函复违法建筑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则对当事人违反规划许可和违反施工许可的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可处建设工程造价5-7%的罚款。工业项目补办类,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的规定,对违反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合并处建设工程造价2%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