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含义:公务文书的简称,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各种公务活动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表达社会集团意志的信息记录、包括:通用公文(法定公文)和专用公文。
公文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
公文的特点:1.政治性(内容是反映和传达社会组织的公务信息)2.规范性3.法定性(法定作者、法定效用)4.工具性5.时效性
公文的种类(文种):决议、决定、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命令(令)、意见、议案、函、纪要
记忆口诀:两决两公加三通;报请批议函和纪;最后再加令和意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如《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部署、奖励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公报》
4.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如我国在东海举行军事演习要向国内外发布公告
5.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如《XX电力工业局关于使用定期借记业务结算方式的通告》
6.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如《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7.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的通报》
8.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可以一文多事),如《定远县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9.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一文一事),如《公安部关于将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的请示》
10.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的批复》
11.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如财政部颁发命令公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12.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如《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1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的议案》
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或同级)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如《卫生部关于商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函》
15.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1.按照行文方向
上行文:指向有隶属关系的上级领导、指导机关报送的公文;
平行文:是指向同一组织系统的同级机关或非同一组织系统的任何机关发送的公文;
下行文:向所属被领导、指导的下级机关发送的公文。
下行文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
上行文包括:报告、请示
平行文包括:函
行文方向不限包括:意见
2.按照公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和阅读范围分类
普通文件:对外公开、限国内公开、内部使用
秘密文件:秘密、机密、绝密
3.按照公文处理时限的要求分类
平件:是指可以按正常速度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但常规公文也要及时办理。
加急:一般也是涉及重要工作需要急速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特急:是指事关重大而又十分紧急,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4.按照公文的行文方式分类
逐级行文:即只对直属上一级机关或下一级机关制发公文,如果需要,再由上一级或下一级机关转发。
越级行文:指下级机关越过自己的直接领导机关向更高的上级领导机关甚至中央或上级机关直接的行文。
多级行文:为加快公文传递,在必要时可采取同时向若干层级的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制发公文,包括直达基层组织和向人民群众公布。
直接行文:同级或其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相互行文时采用。行文不受系统归属与级别层次的制约。
公文格式要素
版头(6):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
主体(9):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版记(3):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
必备要素:两标(标题、发文机关标志),两印(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四文(正文、发文字号,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一页码
版头部分格式
份号:6位3号阿拉伯数字,不足6位要补足。顶格,左上角(涉密公文必须标注份号)
紧急程度:公文分:特急、加急。电报分:特提、特急、加急、平急顶格左上角
上行文发文字号: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主体部分格式
标题:1.发文机关+事由+文种(议案、决定格式要写全)2.准确、简要、概括3.一般不用标点,除法规、规章名用书名号外4.距红色分割线下空两行,2号小标宋体5.成菱形或梯形分布,人名、地名不能分割。
主送机关:1.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统称。2.标题下空一行,居左顶格,回行仍顶格,最后机关名标全角冒号;3.同级同类用顿号,同级不同类用逗号;4.主送机关过多则移至版记部分。
盖章(单一行文):1.成文日期右空四格、红色印章、不得空白印章。2.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3.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其处于印章的中间偏下位置。4.印章顶端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
盖章(联合行文):1.按各发文机关顺序排列,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最后一个印章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2.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互不相切。3.首排印章顶端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附件:附件与主件合并装订,附件的内容需要放到版记之前。
版记部分格式
页码:格式两条横线夹页码阿拉伯数字。一般单数页标记在右侧,偶数页标记在左侧。装订的有附件的,附件的页码要和正文的连续编排。
行文规则,是制发、办理公文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章规定的“行文规则”,共5大条。主要是从一般规则、上行文规则、下行文规则、联合行文四个方面确立了党政机关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表达方式:说明、叙述、议论。
一般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可以越级行文的情况:
A.遇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如逐级上报,可能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时;
B.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
C.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事项;
D.对直接上级机关或领导进行检举、控告;
E.直接上下级机关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
F.询问、联系无需经过直接上级机关的一些工作问题等。
上行文规则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机关-机关)。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下行文规则
2.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联合行文等其他规则
1.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属于同级机关的有:
A.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
B.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
C.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
D.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
E.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公文办理的含义和原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公文拟制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1.起草
第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第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第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第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第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第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2.审核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第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第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第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3.签发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发文办理
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收文办理
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整理归档
清退:经过清理将有关办毕的收文按期返归原发文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关单位。公文清退工作的目的在于保证重要公文或机密公文的安全。清退的范围如下:涉密文件;具有重大错误的文件;仅供征求意见或传阅、审阅的公文;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人的讲话稿;被明令撤销的公文;其他由发文机关指定清退的公文。清退的程序一般是通知清退――清点核对――清退交接。涉密文件应当在发文时填写“文件清退通知单”,收文机关按照文件清退通知单清退。发生重大错误的文件应及时通知回收。其他需清退文件应注明“阅后退回”等标记。
销毁:对失去留存价值或留存可能性的办毕公文所做的毁灭性处理。销毁的范围主要有:不具备留存价值的公文;没有必要立卷归档的重份公文;上级指定要销毁的公文;涉密公文形成过程中的草稿等。公文销毁首先应经文书部门进行收集、清点、造册、送交办公部门领导审批、销毁等步骤。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暂存:指对既不应立卷归档或清退,又暂不宜销毁的公文,仍需再留存一定时期以备查用。暂存的范围:频繁查阅的已整理归档公文的重份文本与复印本;具有参考价值的公文、简报等;一时难以准确判定是否留存或销毁的公文;反映一般情况的公文、报表等。
立卷:将办理完毕且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编立成为案卷。
归档: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具体来说有四个注意事项:
公文确定密级前后
公文的复制、汇编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公文的撤销、废止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