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作和使用的法律文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是现代实用写作与公安工作的具体结合与运用。公安民警在公安工作中必须全面了解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最新修改情况并按照规范熟练制作使用,才能不断提高公安行政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
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最新修改
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第125号令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修订,公安部对2006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制定了46种文书式样。
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第149号令发布了《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第149号令,2019年1月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39号),对2012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中的16种文书式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4种“涉恐违法”案件处理的法律文书式样。
增加的4种“涉恐违法”案件处理的法律文书式样是“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决定书”“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约束∕解除约束决定书”“查询财产通知书”。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自2020年5月1日启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2009年2月公安部印发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则废止。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修改的意义
修改后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按办案程序可以分属七类:4种受案类文书式样、13种调查取证类文书式样、4种“涉恐违法”案件类文书式样、10种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类文书式样、5种出境入境类文书式样、10种行政执行类文书、1种结案文书式样。修改后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更加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丰富完善了公安执法办案规范制度体系,有利于提高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进一步统一了制作规范,繁简适当,有利于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是衡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是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重要凭据,制作时,办案人员在选取、使用、制作和送达等环节,既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文书种类、适用条件和时限、法定程序,履行相应的手续,还应当遵循统一的制作规范。修改后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更加简明实用,提高了公安机关办案效率和质量,可确保行政诉讼法得到更加全面、规范、具体的落实。
(二)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权力运行,有利于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工具,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文书,而是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文书形式和内容、时效性和程序性、教育和处罚相统一”的特点。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禁毒等公安工作中,依据更加规范的式样制作和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全流程记录执法过程,可保障民警依法履职,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还能有效防止出现违法行为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管理义务的情形,维护被侵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司法程序公正合法,有利于提高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