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中,证据包括以下种类:一是书证,主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如罚款单据、财产没收单据等。二是物证,主要指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三是视听资料,主要指运用录音、录像等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和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当事人影像及其活动等。四是电子数据,主要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五是证人证言,主要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六是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指当事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承认和陈词。七是鉴定意见,主要指鉴定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等方式作出的书面意见。八是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主要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现场笔录,主要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当场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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