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介绍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等制度内容。本文将结合历年考情、考核要点、课程辅导等对该章知识点进行梳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
中级法规第六章考情分析如下:
本章重点是要掌握并理解人民调解的原则、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体制改革措施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措施等。
一、人民调解法规与政策
人民调解原则
依法调解原则;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②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终止调解;③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不公开进行;④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①如实陈述纠纷事实;②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③尊重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的程序
1、受理纠纷(两种方式)
①申请调解:以口头、书面等形式;
②主动受理:调解委员会得知主动去调查。
注:当事人明确拒绝不调解,要进行受理登记。
2、调查研究
3、进行调解
4、结束调解
①达成调解协议;②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其他途径(仲裁、司法等)。
调解协议的内容、效力及确认
1、调解协议的内容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③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2、调解协议的效力
①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3、调解协议的确认
①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效力。
②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数字考点记忆)
信访事项的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信访事项的受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进行处理。
(2)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3)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事项的办理
(1)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2)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其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事项的督办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突发事件的概念与分级
分类
突发事件级别
预警级别
预警标示颜色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
一级
红色
重大
二级
橙色
较大
三级
黄色
一般
四级
蓝色
备注
1:突发事件分级无数字级别且无标示颜色;只有预警级别有数字级别及标示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