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2、有效民事行为:有能力+意思真+不违法。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

4、可撤销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5、无效民事行为:无人+恶意串通+虚意表示+违法。

6、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一、有效民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

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失。

(2)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失。

(4)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其他。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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