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国强:《宪法判断的原理与方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宪法判断的原理与方法》

翟国强著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12月出版

【内容简介】

【作者简介】

翟国强,河南焦作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网络信息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入选中组部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出版学术专著5部,主编著作2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2项,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代表作品有《宪法判断的原理与方法》《经济权利保障的宪法逻辑》《中国宪法实施的双轨制》等。曾先后获中青年宪法学者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中国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对策研究一等奖、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目录】

第一章引论

一、国内外研究概况

二、研究要点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要点

(二)研究方法

三、本书研究的意义

(一)学术意义

(二)实践意义

第二章回避宪法判断的方法

一、源流与概观:比较法上的考察

二、必要性原则:宪法判断的“奥康剃刀”

(一)严格必要性原则

(二)相对必要性原则

(三)宪法判断的必要性:自限?还是界限?

三、适用法律判断回避宪法(违宪)判断的方法

(一)法律判断?还是宪法判断?

(二)法律判断和宪法判断的竞合:直接违宪和间接违宪

(三)最后救济规则

(四)赫克公式

(五)适用法律判断回避宪法判断的界限

四、通过限定解释回避宪法判断的方法

五、小结

第三章合宪限定解释:回避违宪判断方法

一、有关概念的厘定

(一)合宪推定与合宪限定解释

(二)合宪限定解释与合宪解释

(三)合宪限定解释与回避宪法判断的法律解释

二、合宪限定解释的具体方法

三、几个有关的比较研究

(一)不同制度模式下的主体与对象

(二)各国的实践与发展

四、关于合宪限定解释的争议

五、合宪限定解释方法的界限

(一)文意界限:文意的射程范围

(二)宪法审查机关功能分配的界限

(三)解释学循环意义上的界限

(四)一个特殊的界限——合宪限定解释不适用的领域?

六、小结

第四章宪法判断的依据:宪法审查基准

一、审查基准概述

二、审查基准的技术性和规范性

三、在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之间

(一)行为规范vs裁判规范

(二)在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之间的互动

(三)宪法审查基准的规范领域

四、审查基准对解释命题的保护

(一)宪法审查与宪法解释命题

(二)为何保护解释命题?

(三)如何保护解释命题?

第五章结合宪法事实的判断方法

一、概念的厘定:社会事实、法律事实与宪法事实

二、宪法事实的类型

(一)司法事实和立法事实

(二)认知性事实和预测性事实

(三)“宪法规则事实”和“宪法审查事实”

三、作为宪法事实的司法事实

(一)司法事实的认定标准

(二)司法事实的重构

四、作为宪法事实的立法事实

(一)内容

(二)判断方法

(三)立法事实审查的界限

五、宪法事实的操控技术

(一)审查基准的强度

(二)审查基准强度的滑动

(三)宪法事实操控的限度

第六章文面判断的方法

一、明确性原则

(一)宪法依据

(二)明确性的判断基准

(三)与过度宽泛理论的区分

(四)不明确性的违宪阻却事由

(五)合宪限定解释的转化

(六)我国宪法上的规范依据

二、过度宽泛理论

(一)依据

(二)对过度宽泛理论的限制

(三)适用范围

(四)更小限制手段基准与过度宽泛

三、小结

第七章全部违宪和部分违宪

一、全部违宪

(一)全部违宪的类型

(二)法效果的不同

二、部分违宪

三、可分性问题

四、可分性的判断基准

(一)可分离条款问题

(二)可分性推定

(三)判断可分性的综合标准

第八章适用违宪的判断方法

一、适用违宪的类型

二、适用违宪的特征

(一)适用违宪与法律法规违宪的区分

(二)适用违宪和适用合宪

(三)适用违宪和“适用法律错误”的界限问题

(四)适用违宪和合宪解释

(五)适用违宪与运用违宪

三、抽象审查模式下的“适用违宪”以及两种模式的一个比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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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新趋向——法律逻辑法理化倾向(解决非单调性问题)。 第二节 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与性质 一、思维的特点及普通逻辑研究的对象 1、思维的特点 (1)思维与语言不可分割;(2)思维是有规律的; 2,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研究的对象是思维的形式结构(逻辑形式)、基本规律及一些逻辑方法。 https://blog.csdn.net/qq_67692062/article/details/130255098
11.法律的形式与功能中外法学过刊我国法律学术界和审判实务界在“知假买假者是否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为行文简便,下简称“知假买假”)这一问题上长达十多年的持久分歧便是一个代表性事例。讨论者就该问题所作的不同回答,常常对应着他们在解释相关法律文本时所采用的方法差异,特别是在对“法律的形式”与“法律的功能”这两个基本维度的看待方式http://journal.pkulaw.cn/OldIssue/Detail/159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