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解释方法为视角——浅议对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的法律适用

患者到药店购买处方药,需凭医师开具的处方、经药店执业药师审核,药店负有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主体责任。然而,现实中一些药店把关不严或者是为了增加销售额,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给患者用药安全带来很大风险,也导致一些药品如抗生素被滥用。

同一违法行为罚款额相差悬殊

案例1

案例2

案例1和案例2中药店的违法行为同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但罚款金额相差20倍。

对于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到底是适用《药品管理法》还是适用《经营办法》进行处罚?有执法人员认为,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也有执法人员认为,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当适用《经营办法》。笔者认为,适用何法不能一概而论,应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分析。

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探究法律适用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该义务性规定对应的罚则是《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即“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经营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这里的“未按规定”是指《经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首先,从法律解释方法中的文理解释来看,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应适用《经营办法》。

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语义解释,指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从法条文义理解,《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的对象是药品经营企业,而《经营办法》第七十二条处罚的对象是药品零售企业,前者惩处的行为范围明显要比后者宽泛。即使同样是药店,未遵守药品GSP的情形有很多种,且作为部门规章的药品GSP并未直接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只是对销售药品的处方审核、调配作出了明确规定;而《经营办法》中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因此,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过于牵强,而适用《经营办法》第七十二条更加符合法律条文的本意。

其次,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解释亦可得出该结论。目的解释是指从立法者制定某一法律或者增加某一法律条文的目的来解读法律,由此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现行2019年版《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经营全过程要遵守药品GSP,并对未遵守药品GSP的行为设定了递进式且严苛的罚则,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之所以设定如此严厉的处罚,其立法目的就是促使药店在药品销售全过程严格遵守药品GSP,确保公众用药安全,而非针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这一具体违法行为。

《经营办法》是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其立法思路之一是围绕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优化民生服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全面加强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因此,在第三章第四十二条对药品零售企业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填补药品GSP在药品零售方面规定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中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罚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修订为《经营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至此,对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有了专门的规定和罚则。

药店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解决思路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1,该案中药店违法行为看似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实则是药店工作人员忘记索要处方后开具了伪造的虚假电子处方,这一行为比单纯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程度更严重,且该药店曾因未遵守药品GSP被处罚过,基于此,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严厉处罚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对此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未遵守药品GSP进行处理。这是因为从实践来看,药品GSP的内容必然包含按照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因此按照未遵守药品GSP进行处罚,不至于遗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当然,从违法行为的角度分析,当事人违法销售药品的过程中,触犯了不同法律条文规定,存在几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且这些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符合法律理论上的牵连行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具有牵连关系违法行为的定性量罚虽无具体规定,但刑法关于牵连犯的定罪原则可供借鉴,即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罚。对比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遵守药品GSP的罚则,显然,按照未遵守药品GSP进行处罚更重,因此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这也符合“最严厉处罚”的立法目的。

THE END
1.法律知识内容大全解密法律法规司法实务与专业术语不同行业如金融、医疗等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在这些领域内,《法律知识内容大全》提供了详细的案例分析和操作指南,帮助业界人士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国际贸易与合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成为越来越多公司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了解国际条约和协议,如WTO规则,对于避免跨境交易中的https://www.1lhyh3ij.cn/mei-ti-bao-dao/460461.html
2.探寻中国民法典的元解释全书三千多个注释,主要为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照民法典总则编的每一个条、款、项,逐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案例数据库中检索到的相关案例;二是翻阅立法机关有关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立法资料以及与民法典总则编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和司法机关解读等,从中提取到的与民法典总则编相关的http://www.legaldaily.com.cn/fxjy/content/2024-12/10/content_9089308.html
3.探索前沿:最新法学知识解析公路运输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和解释一直是法学研究的重点。近年来,以下是一些宪法领域的新进展: 1. 宪法解释的新方法:随着宪法解释的实践不断深入,新的解释方法不断涌现。例如,比较宪法解释、历史宪法解释等方法的运用,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宪法精神。 http://www.hts56.cn/post/2540.html
4.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法律解释方法的分类有多种,在沈宗灵先生看来,民法法系的法官解释法律通常有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四种[7],与苏文差别仅在解释名称的不同,这种分类主要来源于萨维尼,苏文据以分析的这些解释方法具有一定代表性。拉伦茨在研究法学方法论时总结了五种法律解释方法,除上述四种外,还有一种是合宪性解释。苏https://www.douban.com/note/811946150/
5.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以下哪几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以下哪几种? A. 正式解释 B. 限制解释 C. 字面解释 D. 扩充解释 正确答案:B,C,D 以下表述不属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是( )。 A、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无民事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 http://www.sulaixue.com/sfks/fd/49859.html
6.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以下哪几种?【题目】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以下哪几种? 【题目】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以下哪几种? A、正式解释 B、限制解释 C、字面解释 D、扩充解释 纠错 查看答案 查找其他问题的答案?https://www.zikaosw.cn/daan/33174326.html
7.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问题研究近几年来,适应法制实践的需要,研究者开始以新的视角和方法阐释法律解释问题[③a],发表了一批有分量的论文和专著。这些研究成果不仅从法律解释的历史沿革、学说源流、理论命题和技术方法等方面逐渐丰富了研究内容,增加了对该问题解说的学理深度,而且还着眼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考察和建构,表现出很强的实践指向。值得一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3739
8.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复习:法律解释司法考试报名中心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3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院同学甲与乙对此有过讨论。 https://www.zhikaodi.com/showinfo-240-442708-0.html
9.三校名师:2006年司法考试测试卷一及答案这体现了文义解释的方法c.法律解释的方法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d.法律解释的方法并不是单独使用的,尤其是在解释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时 6、下列关于人权与法的关系不正确的表述是: a.人权指出了立法与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b.人权标准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https://www.diyifanwen.com/kaoshizhuanti/sifakaoshishitiku/0761713085930716_649.htm
10.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新趋向——法律逻辑法理化倾向(解决非单调性问题)。 第二节 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与性质 一、思维的特点及普通逻辑研究的对象 1、思维的特点 (1)思维与语言不可分割;(2)思维是有规律的; 2,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研究的对象是思维的形式结构(逻辑形式)、基本规律及一些逻辑方法。 https://blog.csdn.net/qq_67692062/article/details/130255098
11.法律的形式与功能中外法学过刊我国法律学术界和审判实务界在“知假买假者是否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为行文简便,下简称“知假买假”)这一问题上长达十多年的持久分歧便是一个代表性事例。讨论者就该问题所作的不同回答,常常对应着他们在解释相关法律文本时所采用的方法差异,特别是在对“法律的形式”与“法律的功能”这两个基本维度的看待方式http://journal.pkulaw.cn/OldIssue/Detail/159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