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127号)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2011〕262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10.《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
尽管“非法集资”这个词被广泛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也将其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来使用,但《刑法》中并没有一个被称为“非法集资罪”的罪名。通常用来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罪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