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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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6

内容提要:法律解释是一项严肃、复杂的工作。为了正确地进行法律解释工作,必须掌握和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本文中,笔者采用历史的、比较的和枚举的方法对法律解释的方法作了一番细致而艰辛的研究。最后得出结论:所有的法律解释方法,都可归结于文义解释的方法、黄金规则的方法、历史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这五种基本方法。

关键字:文义解释黄金规则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目录: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意义

二、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定义

四、五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

五、五种法律解释方法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

六、对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的评价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意义正如学者胡土贵所说的:“法律解释是一项严肃、复杂的工作。为了正确地进行法律解释工作,必须掌握和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为了叙述方便,在下文采用了历史的、比较的和枚举的方法,来对法律解释的方法作一番细致而艰辛的研究。

二、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首先,笔者从历史方法入手,介绍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

17世纪,荷兰自然主义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在对条约解释时,又提出了2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他在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见何勤华等中译本230页以下,上海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二编第十六章“条约的解释”部分写道:“恰当的条约解释规则应当从最可能的迹象得出各方的真正意图。有两种方法,一为字面意思,一为推测含义。这两种方法即可以分开考虑,也可以一并考虑”,除此之外,他还讨论了通常解释(习惯解释)、学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字面解释和隐喻解释、限定解释(狭义解释)和扩展解释(扩大解释)、严格解释和随意解释等问题。

19世纪早期,法国接着又出现注释法学派,这一学派强调,为了解决出现的矛盾和冲突现象,就必须运用一些技术,如“类推解释”、“反对解释”、“拟制”等,通过扩张解释、限制解释,来使矛盾和冲突的条文相互协调、一致。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定义接着,笔者运用比较的和枚举的方法,来介绍我国大陆对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成果。先谈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定义。

学者张骐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它与前面所讲的法律解释的特点、法律解释的意义和解释的目标是密切相连的。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国家的概括和表述是不同的。虽然如此,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历史、体系、目的等几种方法。

关于以上几种法律解释方法,沈宗灵和葛洪义将其称为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

学者沈宗灵认为:法学作品中所讲的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般是指民法法系国家法学中经常讲的以上各种解释方法。

四、五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接着,我们结合张骐的观点,对法律解释的方法作如下五种划分: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实际上是一种最古老的法律解释方法。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盖尤斯著,黄风译)第290页就曾写道:古罗马人在法定诉讼时期所采取的极端咬文嚼字的文义解释,即《十二铜表法》第8表第11条规定“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25阿司的罚金”,如有人的葡萄蔓被人砍了,告到法官那里,他一定要说树木被砍;如果说葡萄蔓被砍,那它就肯定要败诉。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贝卡利亚著,黄风译)第12页写道:“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第13页又写道:“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

学者葛洪义认为,文义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文义解释开始的。法律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要理解法律的含义,首先就要从法律规范的文字含义入手。不过,也要注意,法律语言有时不同于日常语言。法律中难免会有许多专业术语,因此,解释时要避免将专业术语当日常语言来解释。

胡土贵将文义解释分为语法解释和字义解释两种。

他认为,语法解释是指依据语言规范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它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语言结构、文字排列、上下文关系和标点符号等的分析,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字义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文字的含义所作出的解释。字义解释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又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这一细化分类,被张骐归为“法律解释的种类”,沈宗灵和葛洪义则将其归为特殊的法律解释方法。

字面解释又称严格解释。胡土贵认为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出的解释。对字面的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葛洪义也认为字面解释是对法律所做的忠于法律文字含义的解释,这种解释不扩大,也不缩小法律的字面含义。笔者引用学者王三秀的举例: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应从轻处罚,这里对“又聋又哑”和“从轻处罚”都采取既不扩充也不限制的字面解释。学者苏惠渔则认为,《刑法》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应解释为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张骐认为文义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文字、语法来理解其含义。可以有以下五种具体方法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1)根据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法律的含义。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工具。日常语言是大众进行思想交流的基本工具。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一般要考虑本民族的语言习惯,根据语言规则表述法律要求,尽可能使法律规定得清楚、明确。因此,在解释法律文本的时候,应当根据语法规则,从法律条文的最常用、最自然、最明显的含义来解释法律。如什么叫“占有”?学者徐国栋解释为“能够保持”;又如王三秀曾举的例子: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就是,挪用公款罪的“挪用”,顾名思义,就是“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

(2)掌握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法律专业术语是法律工作者之间进行交流或在法律文件中表达特定事物、概念的语言,其含义不同于日常语言的字面含义或者不属于日常语言,俗称“法言法语”,如:法人、动产、不动产等。对于这类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通常属于正式解释。一般应先由立法者进行定义。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对有关的法律专业术语进行解释的时候,应当遵循立法者的界定。有时会出现一些应当界定的法律专业术语而没有界定的情况,司法者就需要对此作出界定。

(3)根据语境确定字面含义。几乎所有民族的语言中都存在一词多义或一义多词的现象。有时为了确定一个字或词的含义,需要结合它的语境或上下文甚至整部法律来解释。

(4)根据个别事物与一般性用语的连用,确定包括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比如,如果法条写作:“猫、狗和其他动物”,这里的“其他动物”应当解释为包括其他所有宠物。

(5)以类别中明文提及者为限。如果法律中明文提及某类东西中的一些具体项目,但没有以一个一般性的类概念结尾,可以解释为它无意包括同一类别中并未被提及者。例如:“周末与节日”,其中没有提及工作日,因此应当解释为不包括工作日。

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文义解释在普通法系的国家曾经作为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也就是前面所讲的侠义解释的态度。其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的理论,即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忠实地执行法律,实现立法机关的意愿,而对法律文本进行文义解释是了解这种意愿的唯一途径(见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2.黄金规则的方法“黄金规则”可理解为对文理解释原则的修正。根据黄金规则,一般来说,法律条例应按其字面的、文字的最惯用的意义来解释;但这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因为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如果按字面意义的应用会在某宗案件中产生极为不合理的、令人难以接受和信服的结果,而且我们不能想像这个结果的出现会是立法机关订立这法律条文时的初衷时,法院应采用变通的解释,毋须死板地依从字面上的意义,借以避免这种与公义不符的结果。黄金规则限制了文理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可算是一种中庸之道。但是黄金规则也有其本身的缺点。例如,对于案件中结果达致何种不合理或不公正性程度才足以排除文理解释的适用,便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不找到客观标准。此外,在排除了文理解释后,究竟应采用什么准则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非文理解释,黄金规则并没有提供指引(引自: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以后)。

这一类型的解释方法又可细分为反对解释(又称反面解释)、补正解释(又称补充解释)、类推解释、合宪性解释和社会学解释。这里我简单对前三种解释方法作一简单介绍。

反对解释(又称反面解释),就是根据法律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如《刑法》第50条前段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反对解释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采用:一是法条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二是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

补正解释(又称补充解释),就是在法律条文发生错误时,统观法律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法律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张明楷认为:补正解释必须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刑法》的整体规定。在刑法解释中,补正解释不意味着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解释为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

3.历史解释

胡土贵认为,历史解释是指从法律规范制定的历史背景或者把该项法律规范同已经废止的旧法律规范进行对照、比较,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

葛洪义认为,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张骐认为: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包括:关于制定法律的提案说明,关于审议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讨论、通过法律草案的记录和其他有关文献等。进行历史解释的目的,主要是探求某一法律概念如何被接受到法条中来,某一个条文、制度乃至某一部法律是如何被规定进法律体系中来,立法者是基于哪些价值作出决定的。

在主观说盛行的时期,这种方法曾经扮演过重要角色。现在,历史解释已经不像以前那么重要。有学者讲:“现在它的主要任务,与其说在终局地决定法律的内容,不如说是在划定法律解释的活动范围。”(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增订三版),台湾地区1993年版,第309页)文义解释也有划定解释范围的功能,即解释不应超出字面含义可能覆盖的范围。历史解释是在文义解释划定的范围内进一步限定,在给定的历史条件上确定法律的含义。

对于历史解释,这里举例如下: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只是在高度危险作业种类中增添“高速运输工具”、并从免责事由中删除“不可抗力”一种,根据立法者消极意思的推断可解释为:将不可抗力排除于免责事由之外,亦即该条之立法本意为仅以受害人故意为唯一免责事由。王三秀也曾举一实例:古代强调“有罪推定”,近代开始强调“无罪推定”,这一转变的缘故就是近代以后的立法者更注重保护人权的结果。

4.体系解释

葛洪义和胡土贵将体系解释分为逻辑解释和系统解释两种。

葛洪义认为,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联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法律文件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也是法律确定性的保证。这种法律内部的逻辑联系是对法律进行逻辑分析的基础,相应地,用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也就是阐明法律内容的手段。系统解释则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胡土贵认为,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通过对法律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的分析,来说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系统解释是指把所解释的法律规范联系其他法律规范,联系它在法律制度、部门法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说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胡土贵的定义与葛洪义的相比,大同小异。

沈宗灵认为体系解释是指不孤立地从个别法条的文义,而联系到这一法条与本规范性文件中其他法条,以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关系来考查这一法条的含义,也就是说从这一法律的整体解释。有的法学作品中所讲的系统解释实际上也就是指逻辑解释。

历史解释主要是从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条的含义,体系解释则主要从现行法律的整体来解释法律。

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体系解释,笔者在这里再介绍王三秀曾举的2个实例:《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选举权,根据逻辑解释即可理解为“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具有选举权”;再如,对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理解,根据系统解释,就需要把涉及某一个方面的各种法律规范联系起来进行解释。

5.目的解释

张骐认为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按照这种方法,在解释法律时应当首先了解立法机关在制定它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然后以这个目的或这些目的为指导,去说明法律的含义,尽量使有关目的得以实现;如果由于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原先的立法目的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势的需要,按照自由解释的态度,解释者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该法律新的目的。

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第一条往往写明了该法的立法目的,这是一种明示的法律目的;有些法律目的以宪法原则或基本法律的原则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一种体系化的法律目的或法律价值,像人权、平等、诚实信用等等。为了确定法律的目的或者为了发展法律的目的,解释者需要考虑比法律条文本身更广泛的因素,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情势、公共政策、各种利益等等。相对于其他集中解释的方法,目的解释赋予解释者更大的自由解释的空间。解释者不必拘泥于条文的字面含义;如果条文有缺陷或漏洞,解释者可以进行修正或弥补。在出现法条矛盾而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不能奏效时,目的解释的方法可以帮助人们发现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道路,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

沈宗灵认为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也就是说,原先的目的已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前需要,因而通过法律解释使其符合。

王夏昊从上述理论纷争中得到启发,认为:主观目的解释(又称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一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运用德国基尔大学教授罗伯特.阿列克西的证成理论,他认为这种解释方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而要完成这个任务,解释者必须要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纪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根据。客观目的解释两种。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人和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这种方法的关键是,“理性的目的”和“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是什么?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认为:“其一涉及被规整之事物领域的结构,质言之,连立法者也不能改变的实际的既存状态,假使他要合理地立法的话,在作任何规整时,他都必须考虑及此;另一类是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其隐含于规整之中,只有借助这些原则才能掌握并且表达出规整与法理念间的意义关联。”

当然,目的解释也不是万能的。如张明楷就认为,规定盗窃罪的刑法第264条的目的,是保护财产的所有权,还是保护财物的占有?规定受贿罪的刑法第385条的目的,是保护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还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对此,需要根据宪法原则和刑法理念与现实,采取多种解释方式来确定。但任何解释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又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禁止之列。采取其他解释方法时,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符合刑法目的。

五、五种法律解释方法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

然后,根据张骐的观点,他认为上述这些方法,在有些情况下,解释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使用几种方法。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的方法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如果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者还可以依法使用黄金规则的方法、历史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其中目的解释是用来解决解释难题的最后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法官)往往可能同时使用多种方法。例如,在审理产品责任的案件中,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可以认为“严格责任”是中国产品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见张骐:《中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1.通过文义解释理解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使用的文字是“应当”,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就是“必须”。

2.通过目的解释考察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和。这里所说的立法意图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有关法律时是怎样考虑的。例如,我们认为立法者是将产品责任作为严格责任来规定的,有三个依据:

(1)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考查法律规定的体例结构。还是前面所说的,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后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作为特例,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了解民法通则起草者们的解释,这是历史解释的方法。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产品责任可以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关系中对质量不合格的责任,通常都实行过错原则,产品责任可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在同一书中,另一位学者也指出产品责任属于七种特殊侵权责任之一,适用无过错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这一条总的精神;另一位参与起草者在讲解这一条款时,也是这样认为的。

(3)产品质量法起草者的解释,这同样是历史解释的方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第40条第2款、第4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责任与过错责任进处理产品责任案件的辅助归责方式。

但是王夏昊对张骐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观点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的方法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如果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者还可以依法使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主观目的解释的方法、历史解释的方法和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其中客观目的解释是用来解决解释难题的最后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没有更强的理由,上述优先性关系无法推翻。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说法,认为张骐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观点比较容易接受。

六、对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的评价最后,通过前面对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和中国大陆对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成果的介绍,我们来对世界上有影响的几种有关法律解释方法的观点进行评价。

首先谈17世纪荷兰自然主义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的观点,如前所述,他将条约解释分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这2种解释方法。但是他只将这种分类应用于国际法领域。

在我国罗马法研究领域和刑法理论界,周枏前辈和苏惠渔分别接受了这一观点(见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3—94页;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55-56页)。受苏惠渔影响,学者张明楷也将该分类应用于刑法学领域。他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大类,论理解释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根据前述学者胡土贵的理解,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实际上同属文义解释范畴;根据前述学者葛洪义的理解,当然解释和目的解释实际上同属目的解释范畴;根据前述学者张骐的理解,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同属黄金规则范畴。

接着介绍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解释论,如前所述,他将法律解释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受其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法学家王泽鉴在1982年出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也提出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四种法律解释方法。与我们某些大陆学者相同的是,他也将文义解释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三种。与我们大多大陆学者所不同的是,他将体系解释分为外在体系解释和内在体系解释,同时又将历史解释分为立法史及立法资料、比较法两部分加以介绍(见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重排版,第220—244页)。不过大陆学者王夏昊受其影响,也将历史解释分为狭义的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两种情况。

然后我们来谈一下我国大陆法学家粱彗星的民法解释学方法。这一内容在前文没有提及。他将民法解释学方法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反面解释、类推解释、扩张解释和目的性扩张、限缩解释和目的性限缩、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共12种。徐国栋对此持赞同意见(引自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第34—35页)。通过前文的分析和介绍,笔者认为,粱彗星的民法解释学方法也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研究领域。结合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的描述,粱彗星的法意解释和比较法解释实际上就是王泽鉴所说的立法史及立法资料、比较法这两部分,属于历史解释的范畴。粱彗星的当然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划分,与葛洪义的划分是不谋而合的,实际上都属于目的解释的范畴。粱彗星的扩张解释和目的性扩张、限缩解释和目的性限缩的划分,同属于周枏和苏惠渔所述的论理解释,实则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同属为目的解释。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同属为胡土贵和葛洪义所称的目的解释。至于粱彗星的反面解释、类推解释、合宪性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实则前面已经介绍的黄金规则的方法。

最后附带谈一下我国宪法学者的法律解释方法。周叶中提出了四种解释方法:统一解释、条理解释、补充解释和扩大解释。根据前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判断出:他所说的补充解释实际上属于黄金规则范畴,扩大解释实际上属于文义解释。周叶中描绘的条理解释,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黄金规则等法律解释方法和种类,他描绘的统一解释则是一种立法解释,属于法律解释的体系范畴。刘茂林则提出五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论理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他所称的论理解释实则是逻辑解释(引自蒋碧昆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78页)。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法律解释方法,都可归结于前面所说的五种:文义解释的方法、黄金规则的方法、历史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

3、《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沈宗灵主编

4、《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葛洪义主编

5、《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修订版,卢云主编

6、《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何勤华著

7、《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谷春德主编

8、《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第1版,周枏著

9、《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重排版,王泽鉴著

10、《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彭万林主编

1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

12、《战争与和平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荷兰)格老秀斯著何勤华等译

13、《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陈小君主编

14、《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赵旭东主编

15、《葵花国家司法考试全真题库分类详解》上册,当代世界出版社2007年4月版,付英王丰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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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审查判决的种类包括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审查判决的种类包括( )A.维持判决B.撤销判决C.履行判决D.确认判决E.变更判决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考试题库练习。一分钟将考试题Wordhttps://www.shuashuati.com/ti/4e8ddf4ccd5a47719f64420512eb3b04.html?fm=bdb17976bb1335fb88e197dce3d21a1b86
7.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包括哪些?根据司法解释,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https://www.64365.com/zs/748575.aspx
8.民事诉讼包括哪些方面?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https://www.51zlaw.com/flzs/95355.html
9.中国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网络27、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8、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听证是如何规定的? https://shenzhen.huatu.com/2021/0925/2248219.html
10.小薄本大容量①:《劳动争议司法解释适用指引》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助力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更好地满足法律工作者办案与查询的需求,人民法院出版社组织编写了《司法解释适用指引丛书》。本丛书在每本以某一类别或某一司法解释为主题,汇集与该司法解释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要、司法解释、司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c0OTI5MA==&mid=2652051649&idx=1&sn=64489218ad436adae3f803f9f627d981&chksm=bc9defb3d54c3425eca562d226e15a79b207015e0d590db3b61db587e5ebdd3b89a2c177e665&scene=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