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2、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二)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
2、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否定条件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它又可以分为否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解除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
(一)条件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二)条件应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当事人不能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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