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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法律解释;法的渊源;调整性规范;形式理由;转换规则

【全文】

引子

关于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适用或法官对法律决定证成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同的法学家有不同的观点或主张。一方面,有人认为: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适用中起着决定性作用[1]。这种观点是诠释学的观点。根据诠释学的理论,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没有法律解释就没有法律适用。在这种视角下,法学方法的内容就是法律解释方法。另一方面,有人认为: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适用中是可有可无的[2]。这种观点不仅否认了法律适用过程是一种解释过程,也完全否定了法律解释方法的存在。这就意味着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适用中根本不起作用。如果说前一种观点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绝对主义,那么,后一种观点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虚无主义。本文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观点既反对虚无主义也不支持绝对主义。质言之,本文肯定法律解释方法的作用,但是否定它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持一种折中主义的立场。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界定

“解释(interpretation)”是一个非常一般的术语,有以下三种意义。

第一,最广义的解释包括了所有对文化客体的理解。举例来说,我们可以将一组从地面突出来的大石头解释为是人们为了宗教崇拜目的人为地树立起来的,而不是将其作为纯粹的地理现象看待。我们是根据假定的目的解释它们,而不是根据对它们的制定者使用它们向我们传达某些信息的猜测而解释它们。

第二,广义的解释是指对语言或任何其它有意向的交往系统的解释。这种解释是指接受截获信息的人能够将其作为具有一定意义的东西来理解它。对任何语言信息的理解都是一种广义上的解释。举例来说,一个汽车司机看到马路一个“左行”标志或符号,他将它的意义解释为他必须向马路左边行使。

综上所述,法律解释方法是作为狭义解释的操作性解释中的一个范畴,它是法官或法律适用者证成其所做法律决定的一个理由,而且是证成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大前提法律规范的理由。但是,只有法律解释方法或规准是不可能证成大前提的,它必须是以法的渊源作为证成基础。而法的渊源只能按照特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或规准的要求被解释。这就意味着,法律解释方法或规准实质上是指示或指导法官或法律适用者如何解释法的渊源的指针、标准或准则。质言之,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官或法律适用者在解释法的渊源文本意义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一种规准或规范。在这个意义上,有的人将法律解释方法称为法律解释的标准{1}200,有人将其称为法律解释的规准{3}。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规范性质

法律解释规准或规范是一种调整性规范是从其与法官或法律适用者的法律解释行为或活动之间的关系来说的,那么,从规范的自身性质的角度来看,法律解释规准或规范属于哪种类型的规范呢?这个问题本身预设了规范在性质上可以被区分不同类型的规范。众所周知,自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明确提出规范在性质上可以被区分规则与原则以来,绝大部分法律理论家都接受了这个区分。这就意味着,从性质的角度看,一个规范,要么是一个规则,要么是一个原则。根据这个观点,上述的问题就转换为下列问题:法律解释规准或规范是属于规则还是属于原则呢?回答这个问题,取决于规则与原则的区分原理。正如前述,德沃金认为,针对一个情景或具体案件,一个规则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针对一个情景或具体案件,原则具有分量或重要性维度,也就是说原则适用不适用于特定案件,需要在原则之间进行衡量,看看原则的分量或重要性程度如何。因此,阿列克西认为,规则的适用方式是涵摄,而原则的适用方式是衡量。针对一个情景或具体案件,对于法官或法律适用者来说,规则是一种确定性命令,而原则是一种最佳化命令。原则的适用具有初步或初始性特征而规则不具有初步或初始性特征[5]。

既然法律解释规准或规范具有原则的特性,那么,这就意味着法官或法律适用者在最佳的法律证成中应该遵循它们。换句话说,如果法官或法律适用者为了保证法律解释的理性,那么,他或她必须保证以最佳化的方式适用法律解释规准或规范。既然法官或法律适用者解释法律时要在法律解释规准或规范之间进行衡量,保证它们得到最佳的实现,那么,这就意味着法官或法律适用者不仅要遵循解释规准或规范,而且要考量选择法律解释规准或规范背后的实质性理由或价值。这在实质上是要求法官或法律适用者要对他或她为什么选择某个法律解释规准或规范进行证成。如果说法律解释规准或规范是证成法律解释结果即大前提的理由,那么,这里的实质理由或价值是对选择法律解释规准或规范的证成理由。这也许就是那些对法律解释规准或规范持虚无主义观点的人的背后的理由;也是我们反对“法学方法就是法律解释方法”的观点的理由之一,也就是说仅仅只有法律解释方法并不能完全证成法律决定或法律判断。有人就会问,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看待法律解释规准或规范在法律决定或法律判断证成中的作用呢?

三、法律解释方法或规准的功能

根据这个关于证成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分类原理,我们认为,法的渊源属于法律推理或法律决定证成中的确定前提。原因在于,哪些文本或资料能够成为法的渊源?或者说,在特定国家,法律的范围有多大?这是由特定国家的人们所承认或接受,是由该国的文化或至少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现行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法律解释规准或规范属于预先假定前提。原因在于,特定国家的法律解释规准或规范有哪些?这是特定法秩序的法律人所接受或承认的,或者说,这是由特定国家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们所接受或承认的。法律决定在逻辑上所依赖的大前提即一般法律规范和小前提即关于案件事实的命题属于被证明的前提。原因在于,法律决定在逻辑上所依赖的大小前提都是从确定的前提和预先假定前提中得出的或推导出来的。我们前述的法律解释规准或规范被适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那些实质理由,属于其它的合理前提。

结论

本文责任编辑:董彦斌

【注释】作者简介:王夏昊(1970),男,河南邓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

[1]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拉伦茨,他认为:“全部的法律文字原则上都可以,并且也需要解释。需要解释本身并不是一种缺陷,只要法律、法院的判决、决议或契约不能全然以象征性的符号语言来表达,解释就始终必要。”(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85-86.)

[2]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朱苏力教授,他认为:“人们也无法据之获得一种众口称是的关于法律文本或条文的解释,也无法构建成为一种‘客观的’、统一有效的、程序化的并因此大致可以重复的、可以传授的作为方法的解释。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建立作为一种方法的法律解释学的学理努力,可能不会有什么令法官、律师们满意的结果。”(参见: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2.)

[3]关于操作性解释的具体论述,参见:D.NeilMaccormick&RobertS.Summers.InterpretingStatutes:AComparativeStudy[M].Hanover:DartmouthPublishingCompanyLtd.,1991:13.

[4]关于构成性规范与调整性规范区分的理论,参见:AulisAarnio.ReasonandAuthority[M].AshgatePublishingCompany,1997:160-162.

[5]关于规则与原则区分的详细论述,参见:王夏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73-84.

[6]这两种转换的具体分析,参见:Aarnio,Alexy&Peczenik.TheFoundationofLegalReasoning,Rechtstheorie,1981(12):142,149.

【参考文献】{1}D.NeilMaccormick&RobertS.Summers.InterpretingStatutes:AComparativeStudy[M].Hanover:DartmouthPublishingCompanyLtd.,1991:12-13.

{2}AulisAarnio.TheRationalasReasonable[M].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6:76.

{3}RobertAlexy.ATheoryofLegalArgumentation[M].trans.byRuthAdler&NeilMaccormick,Oxford:ClarendonPress,1989:234.

{4}AbaronBarak.PurposiveInterpretationinLaw[M].trans.bySariBashi,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2005:38-39.

{5}P.S.Atiyah&RobertS.Summers.FormandSubstanceinAnglo-AmericanLaw:AComparativeStudyofLe-galReasoning,LegalTheoryandLegalInstitutions[M].Oxford:ClarendonPress,1987:1-2.

{6}Peczenik.OnLawandReason[M].KluwerAca-demicPublishers,1989:145-154.

{7}Aarnio,Alexy&Peczenik.TheFoundationofLegalReasoning[J].Rechtstheorie,1981(12):150-152.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期刊年份】2017年【期号】6

Sponsors:InstituteofLawandInstituteofInternationalLaw,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

Address:15ShatanBeijie,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72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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