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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广东律师40年40案评选——候选案例
《佛山张某鹏“电击双手”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简介
1998年12月16日下午四时许,张某南(原告张某鹏的父亲)从南海市(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下东幼儿园将原告张某鹏接回九江镇儒林二中。回到儒林二中后,张某鹏与幼儿园同学黄某于教工宿舍附近的学生运动场玩耍,张某南则返回课室继续辅导学生上课。其后张某鹏由于失去监护,自行走进儒林二中专用的变压器房,手触高压电,被严重烧伤致残。后张某鹏辗转多地接受医治并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在各当事人就赔偿费用协商无果之下,原告张某鹏于1999年6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南海市供电局及儒林二中赔偿侵权损失316万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后,于1999年12月26日判决原告获赔2079642.9元(含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其中,南海市供电局应赔124.7万余元,儒林二中应赔62.3万余元。判决后,张某鹏、南海市供电局和儒林二中均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曹建宇律师担任被告儒林二中的两审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原有“装备”的基础上又做了非常充分的备战,为了解该案所涉高压变压器的设计、运行原理,翻阅各种专业书籍,并请教专业人士。二审开庭后,三方就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理、损害赔偿是否过高等问题继续进行激烈辩论。据称,供电局领导的家属在当地区法院担任领导,供电局代理人在华南理工大学担任教授,是一个深耕法律、经验丰富的法律人前辈。曹建宇律师当时作为一个从业两三年的律师行业新人,秉着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追求正义,顶着各方压力,在庭审中毫不畏惧。
作为儒林二中的诉讼代理人,他认为:一、一审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数额超高,欠缺法律依据,且不应当将原告父母的精神损害列到本案赔偿范围之列;二、损害赔偿应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是否安装假肢及假肢费用的问题难以正确估计,应留待原告另案起诉据实主张,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损失进行计算。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曹建宇律师大部分的代理观点,于2000年12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原告张某鹏获赔人身损害赔偿88.5万余元(含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其中南海市供电局应赔44.2万余元,儒林二中应赔35.4万余元。
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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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律师40年|为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提供重要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