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1、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法律”和“法规”是两个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不同,不可混淆。“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法规”是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三是省会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批准)。“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

2、”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通常可以简称“法”。比如,称全国人大制定某部法律为“立法”。但“法规”则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别称为“行政规章”,或称为“地方法规”,而一般不能简称为“法”,因而将制定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笼统地称为“立法”是不准确的。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

3、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讲,规章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它不同于我们所讲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一般规范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讲的就是“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称为狭义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规章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从内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以规章形式

4、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规章,比如,设定行政处罚,出台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均属于规章。至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项、说明具体问题。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应当制定规章。比如,国家统计局就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执法检查相继出台了三个部门规章。2、从形式上看,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以后,规章都必须以令的形式发布,因此凡是以令的形式发布的,就是规章;一般规范性文件则不以令的形式发布,往往以通知、函等形式下发。3、从结构上看,规章一般采取章、节、条、款的结构,规范性文件则比较松散,一般没有结构要求。4、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规范性文件则不需要。可以这样

8、件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外的文件总称;政策性文件则是由国家领导机关为达到奋斗目标制定的、一定时期内应完成的任务和所遵循的行动原则的文件。两者区别主要在于: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方式上,一般采取了法律章节条款的体例,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满足一定条件的规范性文件可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政策性文件在内容上大多比较原则,一般不具有法的严格条文的形式,因不是立法行为,故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实践中,一般还需要转化为法律来对外实施。(三)规范性文件与其他行政管理类公文的区别实践中,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管理类公文在形式载体上并无不同,两者均被编以文号,冠以发文机关名称,并都被形象地称为

9、“红头文件”,故常被混为一谈。但事实上,两者存在巨大的差别,如不注意甄别,将导致行政效率的降低。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反复适用、调整对象是否特定,可将行政行为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从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其制定需遵循较为严格和复杂的程序,以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为例,规范性文件制定一般须经历公布制定主体、立项审查或编制年度计划、听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和备案等程序。而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类公文一般发生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内部行政的场合,如执法检查通知、工作计划、人事任免和整改命令等,一般仅需遵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即可。因此,准确甄

14、者与执法者不能同一的理念影响,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款和第53条第1款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举重以明轻,属于立法性质的规章在人民法院断案时尚且是“参照”,何况是非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根据行政权的既定力原则,规范性文件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在行政诉讼领域,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却不具有法

15、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然而在当前行政立法较滞后的情况下,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对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概认为无“法律依据”,则不符合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客观实际。为解决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该规定表明,人民法院作为诉讼活动中的法律适用机关,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了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依据”地位,但前提是该规范性文件必须具有合法性。四、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一)制定主体的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行为,在我国能成为行政主体的只有两类

17、行政权的制约,是指有关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制定为法律,而不能制定为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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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有效法律目录(305件)2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通过)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通过)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通过) 刑法(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通过,1997年修订,2009年修正) 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1/t20241112_441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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