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信贷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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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解和防范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措施

(二)加强农村小额信贷的信用环境建设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信用环境依然不容乐观,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对农户进行征信知识宣传,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所需要的政策、法律以及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势在必行。1.从农户的角度来看,应按农户信用级别的不同,执行差别的利率标准,使信用等级高的农户得到实惠,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调节作用,以此形成对农户信用水平的激励机制,引导广大农民共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2.不断完善中国农村征信体系建设。需努力的方向有:(1)对农户进行个人资信调查,建立农户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农户信用信息在各部门之间开放,这样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就会对农户的失信行为产生约束力;(2)强化政府在建设农村征信体系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作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主导者,应积极发挥立法、引导、预防监督、保障和沟通的作用,并在征信发展过程中树立诚信的形象,发挥表率作用;(3)加快征信体系法律法规的建设,最终形成以农户道德为支撑、政府作用为导向、规范的法律法规为保障的农村信用制度。

(三)逐步实施小额信贷高利率政策国际成功的小额信贷,大都采取高于一般商业贷款的市场利率,主要原因是小额信贷的运作成本远高于一般商业贷款机构的运作成本,而要维持小额信贷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就需要依靠高利率来补偿,加大宣传和解释力度,让他们认识到小额信贷与其他商业银行贷款的区别,即小额信贷不仅仅提供资金,信贷员还会亲自上门指导并提供相应的一系列服务,进而让他们慢慢地意识到小额信贷是真正在帮助他们摆脱贫困,找寻致富之路,从而逐渐地接受高利率。

(四)推行贷款保险以及适当采用贷款担保、抵押制度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充分认识到参保的好处,并把参加保险作为能否得到贷款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样农户财产发生损失,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就可以由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保证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其次,加强对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的研究,推进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的创新,并设计出符合农户需求的品种。在担保、抵押方面,着重发挥小额信贷的灵活性,并扩大合格抵押物的范围。一是适当地调整农户贷款的额度范围、借款期限及利率的浮动标准等,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的需求;二是应将农产品、存货、应收账款以及生产和经营权利等这些本不属于抵押品范围的抵押品纳入范围之内,增加农户贷款数额。

【关键词】新农村;信贷资金;信贷政策

“小额信贷”(Microfinance)是指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是向贫困家庭提供非常小的贷款以帮助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扩大现有的小本生意。农村小额信贷以贫困或中低收入农村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这是农村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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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农贷资金供给渠道狭窄

农村信贷供给渠道狭窄,形成了求大于供的局面。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加快,农村经济开始向多元化、多样化方向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村信用社不能广泛吸收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

(二)小额农贷的财务自立能力较弱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承担着涉农资金政策性投入,没有相应的弥补途径,更未能享受到相应的资金组织和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而小额农贷一般情况下创造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但在农贷发放过程中,用较低的利率去承担资金成本和经济损失,(如投入大量人财物力、包括宣传、交通、工本、人工等大量的间接费用支出),要想实现小额农贷的财务自立是非常艰难的,从而给农村信用社增加了风险,背上了自负盈亏包袱。由于支农义务与政策扶持的不对等,制约了小额农贷的可持续发展,挫伤了信用社的支农积极性,削弱了信用社的支农后劲。

(三)农贷措施与农户需求不匹配

农信社投放小额贷款时,仍多沿袭过去“春放秋收冬不贷”的做法,贷款周期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与农村产业结构和农业经济周期长的特点不相适应。

农户小额贷款的金额按一级、二级、三级划分,分别能够按贷款等级贷款5000元、3000元、1000元,主要适合以小规模家庭生产为主的传统农业生产。但目前,大部分农户小规模生产资金可通过自筹解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农民加大了对新兴养殖业、高效经济作物、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甚至基础设施的投入,他们对大额贷款的需求越来越高,急需多元化的大额信贷品种与之相匹配。

农信社小额农贷利率一般上浮80%,年利率普遍在9%左右,造成农户贷款成本较高,付息压力较大。

(四)小额农贷实际操作与管理机制不对称

一是小额农贷的超常工作量与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偏少、管理手段落后、社会诚信观念淡薄等的矛盾非常突出。二是小额农贷责权利不对称。目前对到期不能收回贷款的信贷员采取的各种责任清收措施,导致信贷员所承担风险与利益的不对等,从而影响了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即使上级下达硬性指标,信贷员仍然惧贷、惜贷,使小额农贷的推广效果大打折扣。三是小额农贷的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对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这就从源头上限制了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贷款的期限。再加上《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从政策上就没有建立起一种中长期贷款机制。

(五)保障机制的缺失不全

首先是贷款本身的风险。由于农业产业是一个受自然灾害、市场行情、人为因素等诸多环节影响的弱质产业,加上小额农贷的借款主体——农民,大多还属于经济劣势群体,自身本来抗风险能力脆弱,如果用每天生息的贷款从事高风险产业,一旦出现风险,无疑给本来拮据的家庭生活雪上加霜。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农村信用社每遇到类似风险,往往也是束手无策。

其次是来自外部的各类风险。一是来自于农户的道德风险,由于成千上万的农户都有贷款,还款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攀比心理;二是由于农户法律法规知识的淡薄,存在将多个小额农贷转移给一户使用的现象,形成风险叠加;三是缺乏有效的信息、管理机制。由于移民、外出等原因,致使诸多小额农贷因债务人外迁,无法收回贷款。四是小额农贷管理落后,给农村信用社员工造成混水摸鱼之机,形成新的道德风险。

(六)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欠规范

小额农贷的基础是信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小额农贷顺利推广的关键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评定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二、发展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小额农贷对农民致富持续发展无疑又是举足轻重。实践证明,全力打造小额农贷这一业务品牌是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

(一)建立多层次的小额信贷载体

在未来的若干年,中国小额信贷的主要力量在农村,很可能是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少量中小型的民营小额信贷机构。

农村信用社具有合法的金融机构身份、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其经营网点遍布全国农村,它也是目前服务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主要金融机构。不过,目前各地农信社小额信贷的发展并不平衡。

邮政储蓄银行也经获准成立。它覆盖面较广,尤其有农村的庞大网络机构,具有经济实力强和网络科技优势。不过,目前邮政储蓄系统还缺乏大量从事信贷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完善小额信贷经营管理机制,防范小额信贷风险

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状况,建立和不断完善业务监督、财务管理、风险预测等各项内控制度,尤其加强对小额信用贷款质量的考核,对小额信贷放得出、收得回的信贷人员给予鼓励。

建立农户小额信贷风险机制,强化审计稽核部门的监督功能,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稽核。

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为小额农贷发展提供所需要的政策、法律环境。

(三)加大改革和政策扶持的力度,营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一方面要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从完善内部财务制度、贷款审批等方面入手,真实准确地进行账务核算和报表反映,以便采取有效措施使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进入良性运作的轨道。另一方面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

发挥邮政储蓄机构网点多、深入农村的优势,按照商业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以适当形式回流农村,增强其在农村的储蓄、汇兑和支付等功能,促进其对农村经济的资金投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利率自由浮动并最终实现利率市场化是我国利率改革的最终日标。放开农村信用合作社存贷款利率是一项一举多得的措施,一方面扩大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自,利用其灵活机制,多吸收存款,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利率全面市场化积累经验。

(四)切实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

首先继续推行农户“贷款证”制度,将小额农户信贷纳入个人征信体系,让农户个人信用得到规范,并使它成为社会守信的基础工程,创建信用保障和支持系统。其次,大力加强诚信教育,通过强化对农民诚实守信教育、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等活动,为讲信用的农户开绿灯,提高授信额度,对失信农户取消授信资格、降低信用等级等,促进增强农民信用意识的,营造稳定、和谐的融资环境。最后,探索建立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落实奖惩措施,尽快把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工作纳入到对基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范围,有效保护金融资源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关当事人的金融行为,逐步形成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焦瑾璞,杨骏.小额信贷与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0):10-13.

[2]J.D,冯匹斯克.发展中的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3,(10):20-22.

[3]周霆,邓焕.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论[M].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6):21.

(一)农村信用社在通过诉讼方式催收借款时未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些当事人已不具备主体资格,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二)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审查不严,有些借款人假借他人之名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致使贷款最终无法追回。

(三)金融机构贷后监督机制不健全,贷后疏于管理,甚至不予催收,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临界时,才发现借款人甚至保证人均下落不明,贷款回收无望,形成不良贷款。

二、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自然及市场风险

(二)贷款调查不到位,部分村农户资信评估存在形式主义现象

目前,农户小额贷款审查和信用评级主要依靠村委和农户,但村委会和其成员作为土生土长的当地人难免掺杂一些人情关系等成分,使资信评估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而信贷人员又缺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深入调查,有的农村信用社在核发农户贷款时,主要基础资料靠村组干部代为填报,信贷资料残缺不全。有的信贷员在放贷中,只采取听村组干部对贷款农户的口头介绍,看村组干部报来的残缺不全的基础资料,甚至凭贷款户近年还贷感觉等。由于信贷人员调查不深入,对贷款户情况掌握不够,造成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居高不下。

(三)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贷款管理滞后

贷款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农村信用社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一方面农户贷款额度小、对象广、分布散,行业杂,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力量不定,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到期清收。另一方面,有的信贷人员存在重企业轻农户的模糊认识,认为农户贷款是人在帐不烂,所以农户贷款逾期也不及时催收,加之管理部门对农户贷款贷后检查不到位,有的信贷员认为农户贷款金额小,形成贷款风险每户不过几千元或万余元,因此造成贷款逾期不闻不问,借款农户下落不明,导致农户贷款不良比率有增无减。

三、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农业的投入效益低下,农村信用社只得以高成本、低收入的方式向农户投放贷款,而鉴于农村信用社担负着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国家应从不同角度在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撑,让农村信用社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得以发展。要求农村信用社要在有限的范围内帮助弱势群体发展,尽可能缩小贫富差距,构建社会和谐因素。农村信用社和“三农”共同成长才是我们发展的目标。

(二)健全信用社内控机制,强化贷前调查工作

贷前调查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的一向重要制度,是加强和提高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的关键。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前必须严把调查关。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应对农户的家庭人口、承包面积,劳力、家庭年收入、支出、资信状况等进行认真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组织评信小组,对农户评级结果达成一致后,由评信小组成员签名确认,明确责任,并联责清收。

(三)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严把贷时审查关

从基层农村信用社到县级联社,必须配备强有力的信贷审批班子,严格实行贷款分级审批制度,提高信贷审批实力,规范信贷审批行为,明确分级审批权限,落实信贷分级审批责任,避免审贷流于形式。继续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强化内控建设,消除风险管理的漏洞。在强化信贷员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基层社主任的责任,严格贷款审批手续,落实借款人,担保人与信贷员三见面制度,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真实性,确保借款手续合规有效。

(四)制落实责任,强化贷后检查制度

贷后检查是降低贷款风险的关键。农村信用社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农户贷款贷后管理责任制,将贷后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户贷款的管理和回收制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分清人为与客观因素,合情合理地追究责任,提高对到期贷款的回收率。因为贷款一经发放,其使用权即转移给借款人。因此,贷后必须深入贷款农户进行检查,检查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农户生产,是否被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应及时采取收回贷款措施,降低信用社的贷款风险。

四、农村小额信贷的前景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作为我国农村信贷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金融支农到户的有机结合。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机制创新作用已得到较好发挥,不仅解决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两个基本问题(信息不对称和贷款高固定成本),而且对农户信用的动态激励机制实现了农村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社通过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在农户心中树立起了良好的形象,既对农民脱贫致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积极支持作用,也拓展农村信用社资金投放渠道,改善了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经营效益,是信用社主动适应市场服务“三农”的一种进步。

参考文献:

[1]郑鸣.商业银行管理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鲍静海,尹成远.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

[3]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1.

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含义是指在没有或剔除任何补贴的前提下,机构的经营收人能覆盖其成本,保证小额信贷机构各方面包括管理、技术和财务的独立生存和发展,以实现其持续有效为穷人服务的根本目标和宗旨。

我认为,小额信贷实现可持续发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其次,必须在经营收入上具备可持续性。这点对小额信贷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虽然小额信贷是作为一种提供给穷人的金融服务,但是它反映的是一种正常信贷关系。这决定了小额信贷机构不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扶贫机构,它的业务也应该是一种正常的金融业务。尽管小额信贷的发放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也不应低于商业银行平均利率,才能弥补其各项成本,使机构正常经营下去。

再次,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信贷队伍。小额信贷机构面对的是最基层的农村客户,工作压力大,任务重,薪水待遇也比较低,这就对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要业务熟练,更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献身精神。反之,则会影响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小额信贷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金融机构准入的严格控制。众所周之,在我国只有经过中央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合法从事各种金融业务。现阶段在农村地区成立和注册新的小额信贷机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从基础上影响着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3.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低利率政策。考虑到广大低收入农户的承受能力,我国政府大规摸推行小额信贷的目标定位于消除贫困。这样,具有“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利率在我国受到严格的限制。该利率往往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市场利率,相反,小额信贷的管理成本和呆坏账处理成本是高于商业银行的,这就造成了低利率和高成本的矛盾缺口,而这个缺口只能由农村信用社承担。长期以来,小额信贷的运作成本难以得到补偿。

4.农村信用社自身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硬件来说,农村信用社处于最基层,设施环境条件差,缺乏良好的办公环境;从软件来说,员工的素质千差万别,任务重,信用社管理水平和防范金融风险、创新金融产品、满足金融需求的能力层次都比较低,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管理成本。

三、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1.完善外部环境建设

小额信贷是一项新的金融服务,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来培育。在我国农村主要是由农村信用社来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因此必须给予小额信贷机构以合法的金融机构地位,使其可以在吸收存款方面合法化。必须加快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使其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成为产权明晰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控风险、自求发展的市场主体。在农村信用社内部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2.使小额信贷利率逐步市场化

3.对小额信贷对象进行培训

[1]杜晓山.小额信贷运作及原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何广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制度、绩效、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11).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问题:对策

1.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内涵和特点

当今,作为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力军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小额贷款项目上起到重要作用,有助于解决一些农户小额贷款的困难,不仅为农户提供了他们急需的资金,还极大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国各地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贷款对象以中低收入农户为主,主要是对其进行金融活动,其次其资金的投放具有规定性,最后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具有广泛性,品种繁多,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2.农信社小额信贷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2.1信贷环境不理想

在农村,一些农户信用意识淡薄,拿信用社的善意当作自己诈骗的“资本”,面对信用社小额信贷“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且是越多越好,但是他们却不考虑个人的还贷能力,以至于到还贷之时,就开始东奔西跑,四处躲债。农户信用意识淡薄只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一方面原因,国家法律缺失也使得这一现象更加恶化。如国家对债权人保护不足、对债务人约束欠缺等等,从而造成欠款户的赖债心理,更加剧了社会上还贷还息信用意识淡薄。

对于农村的小额贷款,政府给了许多优惠政策,尽可能多的为农民服务,减轻农民负担,但并没有解决高发行成本的问题,小额信贷在运作过程中缺少有效地补偿机制。我国的小额贷款利率受到严格的限制,跟国外小额贷款的高利率是无法比拟的,从而也造成了高于国外小额信贷同机构的发放成本。

2.2贷款管理水平低

与其它金融机构相比,农村信用社,作为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经营主体,其无论是在硬件设施,还是员工素质以及管理水平上都处于较低层次,因此,并不能有效地进行持续的小额信贷业务,从而造成了贷款管理难到位。一是欠缺一套合理、有效的评定方法,从而无法对农户的个人信誉、还款记录、生产经营活动等内容进行合理评定。而当前的方法由于它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大,对农户档案的填写较为粗糙,并不能有效地应对各种坏账。准备。

2.3缺乏有效风险分担机制

农信社的小额信贷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贷款的发放与还款,影响了收益的取得,这就需要农信社建立良好的风险补偿机制。对于当前的农信社来说,恰恰是需要改进的地方。由于农业投入效益低下,同时面对各种自然因素、市场因素的影响,收益风险、信用风险等,越发突出,影响农村经济的快速、良性的发展。

目前的农信社虽然有了一些惠农支农政策,减少各种风险,如减免信用社支农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既可以减少信用社支出,壮大信用社的支农实力,同时也可以减轻农业负担,但并没建立有效全面地风险补偿机制来面对各种信贷风险,需要我们进行调查研究来建立切实可行的风险补偿机制。

3.进一步发展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建议

3.1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农民对小额信贷的具体业务、贷款要求、偿还水平等认识不清,此外,对于农民一些错误的认识和诸如跟风借款等错误的做法,农信社的信贷人员既要耐心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还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的宣传作用,如利用电视、报刊等,让农民了解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初衷以及各种利害关系,只有他们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才能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3.2加强农村信用社自身建设

领导者对于一个机构或者组织的发展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现实生活当中,各级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就存在着用“一只脚”走路的情况,即他们实践经验丰富,但理论基础不扎实。因此,应该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理论基础知识学习,用更好的理论指导他们的实践,让他们学会用“两只脚”走路。同时,应该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由于不同层次的农业生产有不同的需求,我们需要建立以需求为主导的小额信贷服务,真正从农户出发,加强业务创新,拓展小额信贷的品种。

是信贷员也应该“该出手时就出手”,对于符合农户小额贷款要求的贷款者,信贷员要积极发放贷款;二是对于信用户应该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者激励,如可以降低贷款利率、加大放贷力度等等;三是建立动态评定机制。通过建立动态评定机制,及时掌握农户信息,从而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对于不合格的信用村,实行强制退出。

3.3加大农村信用社的政府扶持力度

参考文献

[1]杜晓山.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J].中国农村经济,2004(8)

[2]杜晓山,中国小额信贷十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殷俊华.金融缺口—非正规金融与农村金融制度改革[J].金融研究,2006(8)

新疆是我国的农业大省,三农问题的解决,对于新疆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新疆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是资金问题,因此有必要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小额信贷发展。通过博弈论分析,得出农业保险能够提高信贷机构开展小额信贷的积极性,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这对于促进新疆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

小额信贷;农业保险;农村金融市场

一、新疆近年来小额农贷的发放情况

二、小额信贷引入农业保险对于缓解农户“贷款难”的博弈分析

(一)农村小额信贷中的信用博弈分析

(二)农业保险参与后缓解农户“贷款难”的理论分析

假设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如果信贷机构通过代办农业保险收取的中间费用为z;农户贷款从事农业生产,发生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信贷机构的赔偿额为b;农户贷款经营后,有能力还款的概率为q,若此时信贷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变任然为r。则此时信贷机构的期望收益为T2,T2=M(1+r)q+(1-q)(b-M)+z。同时可知农户没有购买农业保险时信贷机构的期望收益T1,T1=M(1+r)q-(1-q)M,现对T1与T2进行比较,T2-T1=(1-q)b+z。由于q在区间[0,1]之间,发生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信贷机构的赔偿额b>0,信贷机构收取的中间费用z>0。因此,T2-T1=(1-q)b+z≥0。说明农户购买小额保险后,信贷机构的期望收益提高了,因而提高了信贷机构贷款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户的“贷款难”问题。

三、基于农村保险引入模式,完善新疆小额农贷的措施

作者:谢泽林永春芳单位:新疆农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1]徐琪疆.新疆农户小额贷款发展问题研究[D].呼和浩特:新疆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康馨方.新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研究———以玛纳斯县为例[D].呼和浩特:新疆农业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关键词】小额信贷理论

国际上对小额信贷并没有一个唯一的定义,一般意义上来讲,小额信贷指的是向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资金支持的持续性信贷活动。这一概念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目标客户特定,针对低收入或者贫困客户群体,并对这一客户群体提供适合的信贷服务,这一层面是小额信贷与传统金融服务以及扶贫项目的本质区别;二是小额信贷机构对目标客户提供资金支持,要求其自身财务独立,并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一层面构成了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支持活动与政府或扶贫组织的传统扶贫项目的差异。小额信贷的产生和发展主要基于下列理论。

一、金融抑制理论及金融深化理论

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深化理论在1973年由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提出。他们同时还提出了关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模型。他们认为,由于金融体系存在着二元性的特征,即现代金融和传统金融部门并存的约束,使得中低收入人群(大部分为农村居民)大部分被排斥在金融市场之外。然而,这部分人群又亟须生产资金来改善贫困的生活状态。因此,农村发展面临着严重的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且,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市场失灵现象还十分普遍。在麦金农和肖的理论中提出,在诸如农村等地区的不发达经济中,普遍存在着金融市场割裂和金融抑制的现象。作为一种弱质产业,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和风险性的特征,并且,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导致了其融资的困难。这些特性使得农业获得的政府信贷支持较少。然而,贫困人口大部分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因此,贫困人口对信贷的需求和其自身条件匮乏所带来的信贷政策上的约束,使得金融抑制情况存在严重,迫切需要一种有效的融资渠道,使得贫困人口能够获得足够的金融资金支持来改变状况,而小额信贷正是这样一种较为高效的配给方式。

二、不完全竞争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前苏联的解体带来了一系列东欧国家经济体制转变,在经济转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拉美洲与东南亚一些国家经济危机频发。这一系列问题表明,现存的市场机制并非万能的。在完善有效市场机制的过程中,仍然需要政府承担一些非市场要素的支持。针对这一现象,斯蒂格利茨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在斯蒂格利茨的理论中认为: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农业产业的弱质性以及正外部性在农村金融领域体现的极为明显。金融机构无法充分掌握借款人的情况,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建立一个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政府应承担一定的作用。

三、交易费用理论

科斯提出的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任何经济行为都会产生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理论对农户和金融机构的经济决策都产生影响,因此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一方面金融机构即使有大量的资金也不愿意为贫困农户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农户存在大量的贷款需求却贷不到款。对于银行来说,贫困农户贷款额度小、居住分散,通常银行很难完全掌握贷款户的真实情况,评估贷款风险;对于农户来说,由于金融机构网点不够分散,在很多农村地区无法方便的办理业务,且贷款审批手续繁琐,还不一定能够获得贷款,因此,很多时候他们宁愿支付更高的利息向附近的高利贷贷款,也不愿意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四、制度变迁理论

论文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贫困农户

论文摘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在解决贫困农户贷款难、增加农户收八及缓解贫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推行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介绍了农户小额信贷的概念,并重点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1农户小额信货概述

小额信贷是指通过向低收入客户、个体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借以帮助贫困者增加收入、摆脱贫困的活动,其含义具有金融含义和社会含义双重属性。国际社会一般将其视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一种制度创新,主要目的是增加收入、缓解贫困。

2我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存在问题

2.1运作机构问题分析

农村信用社产生于中国农村,并伴随着中国整个金融体系及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健全,其职能、性质都在不断的发生转变,几十年曲折的发展历程都打下了中国经济发展的烙印,也留下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影响着农村信用社支农的实力和小额信贷的发放。

首先,由于政策性原因,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村信用社盲目地将大量的资金贷给乡镇企业,而大多数企业又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失误等原因形成了不少坏帐。其次,农村信用社产权含混不清。由于产权不够明晰,法人治理中权力义务责任的严重失衡,引发了一系列侵害信用社利益的行为,如经营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滥用职务、粗放经营、滥用职工、加重农民负担、挪用资金、奢华消费等等。最后,业务素质普遍偏低。相对于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的员工的文化程度低、专业技术水平差、且观念保守、知识老化,加之农村信用社不重视对员工知识、技能的培训,其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在众多金融机构中不具有竞争优势。

2.2运作流程中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的运作流程,从为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开始,中间经历了贷款申请、信用评定、发放贷款证、取款、贷后监督,直到收回贷款并做出记录,又再次进行信用评定结束,这八个环从环环相扣,并形成了一个有跟踪反馈并能不断完善、更新的循环系统。

从实践上来看,由于受到内部、外部一些因素的制约,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或是某些环节缺位;或是某些环节虽然名义上存在,但实际上形同虚设,或是在执行过程中不够规范,贷出资金的投放资质量及可回收性均难以保证。

为客户建立信用档案环节。很多农村信用社对于建立农户信用档案这一基础性环节十分不重视,有些直接从当地的派出所抄来农户资料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内容也十分简单,对于一些诸如个人品质、经济收入、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内容、经营能力等重要的资信内容基本没有记录,不能全面反映农户真实的情况。虽然有些农村信用社也对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但是很多流于形式,调查的质量不能保证。转贴于

对客户进行信用评定环节。由于某些信贷员对农户不甚了解,使得评定小组对农户代表和村组干部有着强烈的依赖性,仅凭他们的一面之词便予以授信。加上在农村一些工作极易受人情、关系和其他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较大的主观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农户小额信贷信用评定失真。除了上述主观原因以外,由于基层农村信用社外勤工作人员编制普遍较少,但对于农户进行信用评定工作量很大,很多信贷员虽想尽职尽责,却力不从心,无意中造成了信用评定的不客观、不准确。

关于贷后监督环节。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农村信用社按农户贷款证对他们发放了小额信贷,可是贷后检查、跟踪管理工作却没有及时跟上。尤其是一些信贷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款项贷出后,就完成了信贷工作,也不愿意在事后深入农村的田间地头,了解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对于一些农户将自身贷款转借的行为,更是无法察觉。贷后监督环节缺位严重,间接降低了信贷资金的可回收性,增加了农户小额信贷风险。

关于信用等级的再评定环节。这一环节是农户小额信贷运作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下一轮信用评定的开始,严格的讲,应该准确地记录贷款的还款数额、未还数额及到期日,同时将这些信息反馈到农户信用档案中,以便下一次进行信用评定,确定新的信用等级。但是一些农村信用社没有严格执行这种制度,没有根据持证农户贷款到期偿还情况和信用程度适时进行调整,对授信额度该增加的没有及时增加,该调低的没有及时调低,该取消持证资格的也没有取消,大大影响了农户小额信贷的质量。

除此之外,对于农村信用社有限的资源来说,农户小额信贷业务量非常大,而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都用手工操作完成,即使一些信息化管理条件较好的农村信用社也只是运用电脑进行简单的记录与操作,工作效率低,信贷质量也不能保证。至今市场上还没有一套包罗整个小额信贷运作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帮助小额信贷机构提高资金监控的深度、广度、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全面的获得信贷资金的运作情况。

2.3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1)法律制度不健全

农村信用社虽然属于金融机构,但目前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合作金融机构的地位和权益,使得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常常处于困境之中。也正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服务宗旨、服务范围等一系列问题没有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范,农村信用社在农户小额信贷的推广过程中不能轻松上阵,既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又受到多方面的制约。

摘要:本文首先对小额信贷的内涵做了详细分析和界定,提出真正的小额信贷应该坚持以国际通行模式主要扶助贫困妇女的原则;然后从妇联组织的性质、基本职能、组织网络、性别沟通优势和从业经验等五方面论证了妇联系统承担小额信贷业务的合理性和可能性;最后提出了政府如何支持妇联在小额信贷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

RoleofWomenandWomen'sFederationsinMicrofinanceinChina

LIUXue-hua1LIShu-jie2

(1.2.DepartmentofFinanceattheWomen's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101,China)

Keywords:microfinance;povertyalleviation;women;women'sfederations

Abstract:Thispaperfirstdefinesthedetailsofmicrofinanceandrealizesthattheprincipleofmicrofinancewhichbecomescommonlyacceptedintheworldistohelpwomenwhoareinpoverty.Thepapersuggeststhatgivenitsnature,function,networks,advantageincommunicatingwithwomenandworkexperienceovertheyearsitisnotonlylogicalbutalsopossibleforwomen'sfederationstotakeupmicrofinance.It,intheend,proposeswaysforthegovernmenttosupportwomen'sfederationstoplayanactiveroleinmicrofinance.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出现的以扶助中低收入阶层为主要目的的“小额信贷”,①为解决中国“三农”面临的金融抑制问题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然而,对于小额信贷概念的界定,在中国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着误区。另外,关于小额信贷的扶助对象问题,国内亦存在分歧。其中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排斥贫困户,认为“贫困户自身能力差,不符合贷款条件”,[1]认为只有将款贷给现在看来有偿还能力的人,贷款资产才能得以保全。二是认为,既然中国的小额信贷是模仿孟加拉等国家的扶贫性微型金融,我们就应该坚持服务低收入群体,特别是低收入妇女。②再有,对谁最适合作小额信贷的从业者或从业主体,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或者仍然没人去认真思考和规范。最后,政府的态度和政策直接决定着小额信贷的发展,特别是民间扶贫性小额信贷机构作用的发挥。

二、概念界定:小额信贷

世界银行《公平与发展: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公平性的基本定义是人人机会均等,享有“机会公平”。而机会公平被认为是目前实现公平的可行方式。[7]在中国,低收入群体占了人口的绝大部分,2000年城乡高收入户占总户数的2%,中低收入户占18%,低收入户占了80%。中国当前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对于因个人能力不同而造成的收入差距,国家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来保障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需要,但对于机会不平等而造成的收入差距就要改变制度安排,尽可能创造平等竞争的机会,否则既是严重不公,又会极大地阻碍发展和效率”。[8]因此,消除贫困,向贫困人口(包括赤贫人口)提供参与经济建设的平等机会就显得格外重要了。这既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又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课题。

总之,以“几户联保、整贷零还、小额短期、定期例会”模式运作、以扶助贫困人口(主要是贫困妇女)为主要目标、向她们提供包括贷款、储蓄、结算和非金融服务等全方位服务的小额信贷,才是真正的小额信贷(Microfinance)。

三、扶助对象:贫困妇女

如果说是否“坚持扶贫”是衡量一个信贷机构是否真正小额信贷机构的主要标准,那么它是否又做到了“扶助贫困妇女”,就是这一标准的精髓。

四、最适从业者:妇联组织

如此看来,只有社科院杜晓山教授创办的扶贫社和国际援助机构在中国各地方建立的利用援助资金实施小额信贷的双边开发机构,才比较接近真正小额信贷的内涵(国家还没允许他们从事向非成员公众提供储蓄和结算业务)。这两种机构的共同特点,一是坚持扶贫,并且大多坚持扶助贫困妇女,坚持“五户联保、整贷零还、小额短期、每周例会”的操作模式或类似模式,强调资金的有偿和循环使用,即坚持了真正小额信贷的基本原则。二是这些机构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妇联机构直接管理下发,或由妇联提供借款人信用证明的。三是这两类机构的资金都是来自国内外的援助资金,特别是她们都有效利用了国际援助资金,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也就是说,妇联在其中发挥了很好的助推作用。因此,妇联机构管理这种非盈利性或低盈利性、主要靠国内外援助的资金(含政府拨付的一部分扶贫资金),不失为一个最为明智的选择。⑤

首先,妇联组织的性质使然。全国妇联章程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这种“社会群众团体”正好适合从国内民间和国际吸收包括捐助形式在内的资金。另外,只有妇联组织对真正小额信贷主要扶助的妇女群体最为热心和关心。再有,这种单笔金额非常小的微型金融,单位交易成本相对大型金融活动要高得多,而且收益率相对较低,市场份额不大,大中型金融机构根本不屑一顾。因此,真正小额信贷正好适宜妇联系统开展。

其次,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小额信贷机构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帮助贫困妇女摆脱贫困,实现男女平权。中国引入小额信贷的目的也是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而贫困人口中的多一半是妇女。只有妇女有了经济自,特别是直接从事经济建设的本领,才谈得上男女平等。所以妇联从事真正小额信贷活动实属份内之事。而且在中国农村男性剩余劳动力大批转移到城市务工的大背景下,农村留守妇女便成了主要劳动力。妇联利用小额信贷资金帮助乡村妇女开展种植、养殖生产和小商贸经营,对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将发挥更大、更直接的作用。

再次,妇联具备组织网络上的保障。全国从国家层面到每一个行政村都有妇联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这种组织网络上的广泛性和权威性为它从事真正小额信贷活动的代表性、民主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提供了保障。既能够避免金融利益过分向私人金融机构聚集,又能够赢得广大妇女的信赖。

第四,妇联拥有性别和沟通上的优势。妇联组织各级机构的干部绝大多数是女性,而且妇联干部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办事干练,又熟悉农村政策和风土人情,具有难以替代的号召力和威望。这种特有的优势非常便利妇联与贫困妇女的沟通,对于成功开展真正小额信贷业务无疑是一个极好的保证。

第五,妇联组织已积累了真正小额信贷的从业经验。妇联机构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积极参与小额信贷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收效极佳。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妇联在广西开展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全部扶助贫困妇女)已历时6年,截止2003年8月底共累计发放到户贷款近4.7亿元,近27万贫困农户获得了支持,到期贷款回收率均达90%以上,大多数县保持在95%以上。实现了小额信贷“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目标。[16]再如,云南省师宗县妇联实施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把办公室直接设在县妇联,通过乡镇和村妇联发放、回收贷款和提供农业技术服务,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到期还款率高达98.7%。广大妇女们连声夸赞:“小额信贷就是好,它让妇女直了腰”。[17]而开始于1996年,经由德国的爱德基金会和米索尔基金会赞助和从县财政等借入资金开展的“爱德盐池县小额信贷系列项目”在盐池县妇联干部的主持下亦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年利率虽达12%,但到期还款率仍高达100%,机构本身还产生了10%左右的资产收益率。[18]这一个个成功的案例,既帮助贫困妇女脱贫致富,又锻炼了妇联干部队伍,使她们在组织和管理金融经济工作上积累了经验。为整个妇联系统开展真正小额信贷工作打下了基础。

五、作用前提:政府支持

在政府指导性市场经济模式下,妇联组织系统性成功开展真正小额信贷业务的前提是中央政府的支持和资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要赋予妇联组织领导经济工作的职能和权限

具体管理方式是由妇联组织专家比照孟加拉等比较成功国家的小额信贷经验,结合中国社科院杜晓山教授领导的扶贫项目以及茅于轼教授领导的扶贫项目等的成功做法研究制定。

3.政府要向妇联系统提供日常性扶贫资金支持

政府通过现有的国家和省、地、县扶贫机构将原来经过农村信用社下发的扶贫性贷款的一部分(比如10%)转移给相应的妇联机构拨付,但明确该扶贫款只能发放给经过考核确定为真正贫困的妇女(比如年人均收入低于850元人民币)。

4.政府对妇联开展的真正小额信贷扶贫业务予以像给农村信用社那样的贴息支持

比如也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月息6.6375‰执行,其中贫困妇女负担2.4‰,财政补贴4.2375‰。当然,对于来自国际援助的资金利率可以随行就市,比如月利率10‰等。

总之,妇联系统全面开展真正小额信贷扶贫工作,是关乎女性地位提高、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的大事,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还需要缜密规划,精心设计。对其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也应该高度重视和严加防范,但这绝不是我们因噎废食,知难而退的理由。

作者简介:1.刘学华(1963-),男,中华女子学院金融系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银行会计理论与实务;2.李树杰(1963-)男,中华女子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金融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民营金融理论与实务。

①“小额信贷”是从英文的“Microfinance”翻译而来,这种译法实在不妥。首先,从形式上说,信贷一词在英文中应为“credit”或“loan”。如果将Microcredit或Microloan译成小额信贷无可厚非,但Microfinance就不能这样译了,而应该翻译为“微型金融”或下文将提出的“真实小额信贷”。其次,从内涵上来讲,无论是孟加拉乡村银行GB,还是印尼人民银行BRI等,在提到Microfinance时,都是指放款、存款、结算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甚至还包括向借款人提供与农业经济有关的科技、经营等知识的培训。而“信贷”一词恐怕只能包括提供贷款等银行信用。因此,将Microfinance一词翻译为“小额信贷”是一种错译,会导致国人对外国真实小额信贷的曲解。

②信贷获取权实际上是一种人权。正像尤努斯教授所说:“借贷是一项基本人权,只有建立了这项人权,其他权利才能得到保障。”(见MuhammadYunus.Is’GrameenBankDifferentfromConventionalBanksDecember2006,省略.)。一无所有的人往往最应该优先获得贷款。孟加拉乡村银行看中的不是借款人现在拥有什么,而是他们的潜力。它认为,最贫穷的人往往最拥有发展的潜力。

④尤努斯创办的乡村银行最初只把一半目标放在扶助妇女上。但经过若干年的实践检验,他发现,无论从社会公平,还是从贷款效益和促进经济增长最大化的角度来看,更应该将扶助的主要目标放在妇女身上,特别是放在扶助家庭主妇身上。现在GrameenBank的借款人中已有97%是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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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由于其还处在尝试阶段,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些基本问题尚没有规定或规定仍有不合理之处。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设立门槛高、监管主体不明确、风险控制能力低等。这会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为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出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等。

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五省启动。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央行联合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以试点的形式迅速发展。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348家。经历了几年的实践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1.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与结构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收益权,并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1.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的资金需求,是专门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的公司。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无需抵押、无需担保、放贷速度快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服务,解决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导、吸引民间资本,解决民间信贷混乱的状况,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第三,有利于加大扶贫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繁荣稳定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是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但在其经营中也存在一定法律问题。

2.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漏洞

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结合《意见》的规定,使这一行政许可缺少了法律依据。因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偏高。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600万元)以上”,上述规定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但让很多投资中介望而却步。这就导致许多投资中介无形中向地下钱庄方向转化了,这将不利于我国金融的稳定发展。gwyOO.

2.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

2.3小额贷款制度存在风险

2.3.1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资金管理的难度大,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资金数额较小,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当作无偿的扶贫款,对如何利用小额信贷资金却缺乏技术上的支持和信心。

2.3.2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2.3.3小额贷款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在我国小额贷款的利率受到严格的限制,该利率通常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坏帐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额信贷运作难以有效的补偿。要想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发展,还需政府提供补偿金予以支持。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三农产业和小企业,服务对象的规模偏小,他们大都信用等级差,资质不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规章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面对农村整体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显得更加单薄了。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3.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性质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5年,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办法公布也已3年。但是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到仍未形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还不作为金融机构,所以,不能享有国家农村金融的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同样做农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会得到包括减免营业税等等,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大多数省份来说没有这样的优惠。据业内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贷公司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等,税率高达33%。而社会和政府又期望小额贷款机构承担起担子不轻的社会责任。性质不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的第一大风险。所以,需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

3.2为小额贷款公司专门立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社会各方面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的出台。

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立法中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规范设立制度,确定具体主管机关。并且,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3.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虽然重要,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逐渐成熟、经验的积累,政府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即可。而行业监管则应逐渐成为监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成立,其是由全国小额信贷机构自发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组织机构。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今后应当以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主体,使其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第三,强化合作银行监管和社会监督。合作银行也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运作的全部信息,各地在选择合作银行时,同时确定合作银行具有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即地方政府可建立有奖举报的制度,对于存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奖举报,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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