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我国会计法规体系是指用来指导和约束会计实践工作和会计人员行为的各种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由此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或法律效力等级所组成的整体。具体来说,它由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以及会计职业道德构成,可见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完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对比国际会计法规体系建设的先进水平,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的建设尚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这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会计法规体系缺乏完整性与系统性,各会计法规之间协调性较差,立法前瞻性不足,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
2、任不完善,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尚有差距等。由此得出应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强会计规范体系的整体构建,形成科学稳定的会计法律体系;注重规范内容与层级协调,消除不必要的法律规范冲突;加强会计违法责任的追求力度,完善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法律规范;吸取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发达国家经验,使我国会计法律与国际接轨等结论。关键词: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会计法规;会计违法责任;会计法制建设AbstractAccountinglegalsystemisdefinitedasaentiretycomposedbythevariousaccountinglegal,accountin
3、g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rulesofaccountingregulationandaccountingprofessionmorality,whichisusedtodirectandrestrainaccountingworkandaccountantsaction,accordingtologicalrelationindefinitionorthedegreeoflawseffect.Specially,itiscomposedoftheaccountinglegal,acco
4、unting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rulesofaccountingregulationandtheaccountingprofessionmorality,obviously,theaccountinglegalsystemofourcountryhasinitiallyconsummated.ButfollowthedevelopmentofChinesemarketeconomyandtheprocessofglobaleconomicintegration,accountinglegal
5、systemstillbeconstructedforalongtimethroughcomparewiththeaccountinglegalsystemconstructionofinternation,sostillhasdefectsinforesightednessofegislation,thesystem,completionandinternalcoordination,insufficiencyoffalseaccountinginformationlegalliability,disparitywi
6、th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andsoon.thussomeconclusionshasbeendrawnthataccordingtotheconditionofdevelopmentofmarketeconomy,strengthentocompletionofaccountinglegalsystemsoastoformsascientificandstableaccountinglegalsystem;thatattentionshouldbepaidto
7、coordinateandeliminateunnecessarylevelconflictsinaccountinglawregulations;thatlegalresponsibilities,especiallythecivilandcriminalonesshould,beseriouslyinvestigated;andthat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andadvancedexperiencesofdevelopedcountryshouldbeabsorbed,with
8、theaimtofurtherconsummatetheaccountinglegalsystemofChina.Keywords:accountinglegalsystem;composition;accountingregulation;Accountinglaw-breakingresponsibilities;constructionofaccountinglegalsystem一、导论经过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二十年来的努力,我国会计规范体系改革和建设的目标已经明确,建立了会计规范体系的基本框架,形成了由以会计法为核心,以会计行政法
9、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的、多层次的会计法规体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规范会计行为。这一体系既体现了中国特色,又借鉴了国际惯例,而且结构清晰、层次分明。然而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复杂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提出更高的要求,会计处理技术飞速发展对传统会计的冲击以及新兴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以及2009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现行的会计法规渐显不足,暴露出诸多问题。主要问题在于:会计法规体系全面性、系统性较差、协调性差;立法的前瞻性不足;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不完善;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尚有差距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会计法治的应有作用,改革迫在眉睫。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会计已
11、二、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涵义及其构成1、会计法规体系的涵义从法理上理解,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体系是以系统存在和运行的整体,是由整体的构成要素在相互联系和配合中构成的以系统运行和存在的和谐的整体。可见通常所说的“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概念,是指用来指导和约束会计实践工作和会计人员行为的各种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由此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或法律效力等级所组成的整体则为会计规范体系。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结构性,即它是由各种会计规范构成的,各种会计规范之间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内在联系
12、;二是功能性,即各种会计规范都有其特定的作用对会计工作者起一定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且又具有明显的整体功能;三是互补性,即组成会计规范体系的各种规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补充,从而保证了这一体系的严密性和完整性。科学的规范体系不仅是搞好单位会计工作的基础,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于开展内部审计和提高外部审计的工作效率,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合理性都有重要的意义。2、会计法规体系的构成总括的讲,会计规范体系由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两部分组成。其中,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制度三个层次,具有成文性、强制性等特点;会计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规范在会计
13、工作中的具体化,它存在于会计工作者的思想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它更多地表现为性惯性和自律性,并对会计法律制度的有效施行起着明显的保证作用。会计规范体系的组成内容见下图: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律制度r总会计师条例会计法规体系会计行政法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制度会计规章制度Y、会计准则会计法律制度德会计法律制度就是国家立法机关采用文字形式对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应采用的程序和方法,应达到的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作为会计工作的指导规范。我国目前会计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会计法律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在整个会计法律制度
14、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是指导和规范会计行为的母法。会计法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包括总则、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的基本规定、对会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规定、法律责任规定和附则。它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原则性、指导性、全面性的特征,是我国经济和会计工作的重要经济法律。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善会计监督体系、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明晰会计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历史性的进步,这标志着会计规范体系建设步入法制化、标准化、国际化的新阶段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指以会计法为制定的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会计规范,其法律效力低于
15、会计法但高于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总会计师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由于会计法的规定比较具有原则性,实践部门对于具体问题有时无法用它加以解决,对会计法中所有未能具体明确的内容都需要进行详细得规范,而行政法规相对而言较全面、具体、容易操作。会计规章制度会计规章制度主要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包括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其中会计制度又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又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因其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中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会计准则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评价功能、修正功能和协调功能,是会计规范的
17、新的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具备相应的信息处理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对照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以及会计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应该发挥的重要作用,可以看出,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点:1、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
18、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第二,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一方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则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账目不清、数据不真。2、不同的法规之间的协调性较差不同的法规之间的协调性较差主要表现在:第一,会计法规与其他法规中的有关条款存在不衔接,甚至相互
20、金额却各不相同,令人费解。第二,不同层次的会计法规之间的有关规定相互重复抵触。由于拥有立法权的部门繁多、相互之间缺乏也难以实现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甚至不同内部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协调,同时部门或地方立法者因自身利益所在,进一步加剧了会计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如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对记账本位币、会计记录的文字等作了相同的规定。第三,同一层次甚至是同一会计法规的有关内容也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诸如具体准则之间、会计制度内部、具体准则与会计制度之间等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自相矛盾之处。3、立法前瞻性不足受“成熟一部,制定一部”零售型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从中央到地方立
21、法机关不是根据科学、合理、可行的立法规划制定法律,而是中央立法受政治、经济形势过大,地方过于依赖上位法律规定或过于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导致会计立法领域同样存在法律制定上盲目性问题,在一定的时期造成虽然法律有所规定,但合法的不合理、合理的不合法以及根本就无法可依的状况,立法前瞻性较差。4、与虚假会计信息有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由于种种利益驱动,我国虚假会计信息的存在已经不是什么秘密,甚至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从会计主体内部的会计信息,到会计师事务所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结论,甚至在公司上市会计业务当中,虚假会计信息犹如幽灵一般随处可见。但总的来说,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虚假
22、会计信息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并不十分口。例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应该如何承担责任问题,对于如何界定虚假以及应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几次司法解释,如1996年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8年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以及2007年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间,对于验资结果,究竟“客观真实”还是按照“程序理性真实”作为衡量标准的,其实并不一致。从1996、1998年司法解释的“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到2007年司法解释第2条“违
23、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之间,似乎经历了由“客观真实”向“程序理性真实”的转变,承担责任的方式、数额也有所限制,但这种转变与限制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协调,对于那些故意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共同侵犯善意债权人权益的中介机构而言,却显得过于宽容。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刑事责任,会计法当中对虚
24、假会计信息直接从源头上进行刑事制裁的“虚假会计罪”真正进入刑法规范之路并不顺利。1997年修改刑法时,“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当中有所体现,但分拆成多个条文,显得凌乱分散,不如“虚假会计罪”概括性强;而且,打击对象往往主要限于会计人员本身,对于虚假会计信息形成过程中真正起着关键作用的领导们则有所回避。在此情况下,通过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解决问题则显得有些隔靴搔痒。因为对于内部会计而言,虚假会计信息最容易在领导与会计人员的合谋下炮制,真正坚持会计法律原则与职业道德而与单位领导抗争,使之对自己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25、罪”的会计人员,恐怕只是凤毛麟角。如此放纵一万而打击万一的会计刑事规范,不能不说是制裁虚假会计信息犯罪行为上的一个小小败笔。其后,1999年刑法修正案当中补充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修改时,对犯罪主体“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定语限制,似乎并没有真正解决日益严重的虚假会计刑事责任问题。5、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有差距现行会计规范主要在数量和内容上,均存在相当差距,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在数量上,例如到2003年为止,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制定了341项,美国的会计准则也已制定了100多项,而我国到2
26、006年2月15日为止,财政部也只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在内容上,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我国尚未获得用武之地,或在应用的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分部业绩报告的编制、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务报告等均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准则规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导致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
27、“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四、完善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措施1、增强会计准则体系的完整性与系统性,整体构建会计规范体系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只是适用于上市公司等企业的准则规范,从完善会计准则体系角度看,还需建立预算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政府和非
28、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建设,刚刚起步,尚未制定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同时还需增设行政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的具体准则、总预算会计准则。另外,由于小企业会计与公司等大型企业存在许多不同特点,我国还可以制定一个“小企业会计准则”。只有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才能更好地满足各方面会计实际工作的需要。2、注重规范内容与层级协调,消除不必要的法律规范冲突一是要吸收其他法律当中的合理而必要的会计规范、取消其他法律当中动则出台的重复或冗余的会计法律规范,对会计法进行全面修订与编撰,使之真正能够成为一部统领各类会计法律规范的“统一会计法”;二是应针对拥有立法权的部门繁多,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甚至
29、不同内部机构之间的缺乏有效沟通使法规发条重复、冲突频现以及寻租的问题,逐步削弱乃至于完全取消部门、地方繁多芜杂的会计规范,将会计行政监督以及官员违反会计法行政责任等重大问题,将具体的会计人员资格认定、业务规则制定等具体问题留给财政部及会计行业协会;三是要发挥会计行业协会在业务规则制订上的积极性。如此,可在统一性、层次性、对等性、对接性、演进性以及动态协调等“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不协调问题治理原则”的指导下,可以逐步形成“统一会计法f会计行政法规-财政部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会计业务规则与准则”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充分消除不必要的法律规范冲突。3、立足市场经济模式,前瞻性地构建我国
30、会计法规体系党的十七大再一次彰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之战略。为此,应立足市场经济模式,进一步解放思想,通过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提高会计立法水平,改变“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零售型立法模式,改善会计法律规范立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对一时、一地政治、经济形势的过分依赖的局面,前瞻地构建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形成科学、稳定的会计法规体系。4、加强会计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完善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法律规范鉴于我国虚假会计信息问题严重,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应加强会计违法责任的追求力度,特别对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责任的落实。
31、民事方面,除了对1996年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8年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进行合理吸收,使之上升为法律条文以外,对于故意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验资证明以及内部会计业务当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厉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合理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规定,追求其无限连带民事责任。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虚假会计罪”刑事法律规范,吸收我
32、国刑法当中“提供虚假财会会计报告罪”(第161条)、“妨害清算罪”(第162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等罪名,对于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会计业务当中弄虚作假或指示、要求、教唆、帮助他人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行为,如采用虚假凭证记账、设立虚假账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报告、提供虚假会计证明文件等一切虚假会计行为等,依法进行定罪处罚。5、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由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别于西方国家,但就发展市场、规范市场体系这一点而言,各国的目标是一致的。针对我国会计
33、法规国际化的现状,我国应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则的增加与扩充、使上位法律规范能够促进而不是羁绊这些规则的有效实施,同时在新会计准则的背景下,对现行会计法进行修订,使之更具有国际性、普适性、稳定性与先进性,并以此为指导、会计准则为核心、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会计职业道德为保证,由这些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的规范要素组成的会计规范体系,才能与国际会计管理接轨,并符合中国会计实情,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跻身于世界会计法制先进国家行列。五、结论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目前基本已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中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基础的相对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主要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构成,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者、管理者、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因各自立场、利益所在,对会计主体经济活动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等提出更高的要求,现有的会计规范体系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所需。通过对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现存问题的分析,从宏观上可知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存在完整性,系统性,协调性,前瞻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