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迪奥“马面裙”设计因涉嫌抄袭上热搜
1.马面裙的由来
马面裙,又名“马面褶裙”,是中国古代汉族女子主要裙式之一,“马面”一词,最早出现在《明宫史》中:“曳撒,其制后襟不断,而两傍有摆,前襟两截,而下有马面褶,往两旁起。”但马面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宋代,因为宋代的裙子已经具有马面裙的马面形制了,宋代的褶裙发展到明代,逐渐形成了马面裙。马面裙结构独特,它的前后里外共有四个裙门,虽然有四面、四块裙门,但穿着时两两相叠,中间裙门重合,所以实际效果是两片式的。同时外裙门有装饰,内裙门装饰较少或无装饰,马面裙侧面打裥,裙腰多用白色布,以绳或纽固结,取白头偕老之意。
明朝各个阶层的女子都非常喜欢穿马面裙。制式简洁的明朝马面裙有着大而阔的裙摆,往往装饰有裙襕,其裙襕的纹饰多样,且寓意丰富:动物类纹样,如龙凤,象征吉祥和美好姻缘;植物类纹样中,牡丹代表富贵,菊花代表益寿延年,莲花代表玉洁冰清,莲花纹样同时也是佛教纹饰的象征。
2.迪奥“马面裙”与正统马面裙相似性比对
从裙子的剪裁方式来看,迪奥的新款半身裙与马面裙有极高的相似度;从裙子的外观款式来看,迪奥的新款半身裙主要由前后两侧的大片织布与侧面打褶部分构成,裙子上沿留有系扣和留白也与马面裙的上摆的设计保持一致。而从秀场现场的照片显示,裙装种种细节都与马面裙相似。因此,该款服装设计是否是迪奥“标志性”以及“全新”的设计有待商榷。
3.迪奥“马面裙”设计涉嫌抄袭
Dior(迪奥)2022年秋季系列最近上架的一款半身裙被指抄袭中国的马面裙。争议焦点集中在迪奥官网对该单品的描述一栏上,“这款半裙采用标志性的迪奥轮廓,是一款全新的优雅时尚单品”,其中的“标志性”以及“全新”等词语,挑战了网友对于马面裙作为中国传统服饰正统性的认知,伤害了我国网友的民族感情而被声讨,一度冲上微博热搜榜第一。尽管“马面裙”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不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但由此引发的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
我国是一个服装设计和生产大国,同时也是服装出口大国,我国拥有10几亿人口的服装消费市场,许多国外知名服装品牌均在我国有代工厂。诚然,我国服装市场中缺少本土的世界知名品牌,并不是我们没有优秀的服装设计师,而是我们欠缺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品牌的发展。当抄袭变得容易和违法成本低廉的时候,会极大的打击和影响原创设计,最终劣币驱逐良币,使整个市场恶性竞争。
目前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主要是通过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几种方式进行保护。
1.著作权保护
服装设计图纸作为产品设计图,是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的作品形式,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但是样衣作为制成的服装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目前司法界尚未有统一观点。同时按照服装设计图加工制作服装成衣,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取决于其成衣上的艺术性部分能否进行生理或者观念上的分离。
在广东大哥大集团有限公司诉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亚沙会”礼服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礼服的造型、色彩及图案表现了设计者独特的构思和认识,且系专为体育赛事而设计完成的礼仪服装,没有进行大批量生产,并非以使用为目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保护。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由设计师创作、独创性较高的作品一般给予保护,对于仅体现实用功能的司空见惯的设计一般不予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里的新设计既可以是对产品形状的设计,也可以是对产品上图案的设计,还可以是结合产品形状和图案的设计。进一步讲,在对产品形状或图案进行设计的基础上,赋予产品一些色彩也属于新设计。由于新设计需要适于工业应用,因此可以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应当是能够工业化批量生产的产品。
外观设计属于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畴,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支付合理维权开支的责任。
服装设计就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条件而言:
(1)必须具有工业实用性,可以用工业方法重复再现,批量生产;
(2)服装产品外观设计必须是对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这三要素的设计,如果不是针对该三要素的设计就不能成为外观设计;
(3)服装产品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所谓新颖性是该外观设计不是在先设计;
(4)必须是富有美感的设计,美感是一个比较主观的感受,一般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中不做过多要求。
比如迪奥的新发布服装,如果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其设计和“马面裙”的外观特征具有很高的相似性,有可能因其丧失新颖性而无法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服装设计通过外观设计获得保护在我国具有较高的成功率。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主要是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是否落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与他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服装的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以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
(2)通常采取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来判断;
(3)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再如在“贵阳奥凯希服装有限公司与某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经比对,认为“两者在颜色上存在差异,但在图案上基本相同,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看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
3.商标权保护
商标法一般并不能直接保护服装设计本身。但是否可将服装设计申请为商标以进行保护可作为探讨。比如GUCCI(古驰)曾通过蓝红条纹的设计申请了注册商标,CHANEL(香奈儿)的山茶花商标也成功获批。但是,由于此类商标缺乏显著性、可识别性的设计元素,注册商标即便被批准,也存在被注销的风险。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但从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倒是可以作为一种替补性保护方式。
三、从迪奥“马面裙”谈题外话
尽管在法律层面来讲,迪奥半身裙并未与“马面裙”存在知识产权冲突。因“马面裙”发源于明清时代,其设计理念早已进入公知技术领域,不属于任何人或组织,但一旦迪奥“马面裙”这个所谓原创廓形被认定为外观设计专利,“马面裙”的专利权就归属于迪奥。迪奥就能起诉所有制造、销售“马面裙”的商家。此外,将来商家再如法炮制类似的“马面裙”,也需要给迪奥负担相应的费用,否则就会被认定为侵权。
迪奥半身裙近似于一种文化挪用行为,接近于文化剽窃,即未经同意直接使用不属于自身文化的某些要素,但又与法律层面上著作权法所禁止的“抄袭”有所区别。若主流文化未经解释便使用其它民族文化的内容,或违背该文化原始含义,并用主流文化思想取代另一文化原本思想,都会对该文化造成伤害。
单纯从法律层面讲,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而传统文化只能靠继承和发扬光大传承下去,让它在新时代获得新生。一些从传统文化中再发掘出来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是可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但对于这些作品,创造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对传统文化“活态化”利用,让传统文化融入每一个人的生活,大家才会对其了解、熟悉和保护。
何燕
高级合伙人、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东卫重庆高级合伙人,具有深交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何燕律师先后在国企、证券公司、民营上市公司任职,具有丰富的公司法人治理、公司法务、公司风险防控及公司资本运营管理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以来,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并购重组、知识产权管理、股份改制、股权架构设计及股权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领域。
靳莹莹
东卫重庆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具有工商管理、知识产权专业背景,曾就职于世界五百强房地产企业,担任过多个项目渠道推广负责人。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