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思想汇报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志愿者思想汇报,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敬爱的党支部:

今天的党校培训课,钟德涛老师给我们讲了中国***的纲领这一课。老师深刻的剖析让我更深刻地领会和理解了中国***纲领。中国***纲领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中国***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党在现阶段的任务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追求的最高理想,****的实现也是必然的。但是,为了更快更好的实现****,我们必须分阶段前行,一步一步地接近我们的最高理想。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任务是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的,我们要全心全意为实现现阶段的理想奋斗。

中国***纲领这一面旗帜,指引着无数仁人志士前仆后继地走实现****的道路,凝聚着无数爱国人士为人民自强不息的力量。抚宁县英武山村党支部书记李家庚,放着挣钱发财的“老板”不干,却当上了“赔钱”的村支书。他脚踏实地从基层做起,从和符合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的事做起,建设村党支部,帮农民发家致富,让英武山村这一贫困村真正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自己却为了村子垫付了五万多的资金。李家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党的最低纲领,向党的最高纲领迈进。

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更加关键的时期,我们更应该坚定自己的信念,拥护党的纲领。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我们现在的每一滴汗水,每一份心血,都在积极地推进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都在一步一个脚印地迈向****理想社会的过程。中国***的纲领这一面旗帜,让所有瞻仰它的人都热血沸腾。青春因为这面旗帜的飘扬更加多彩,人生因为这面旗帜不会迷失方向。这面旗帜正在前方猎猎翻卷,让我们迎着它,坚定向前。

2016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实行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除了专门国家机关外,离不开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协助。我们对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培训,就是要提高志愿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能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明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保外就医、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因此,社区矫正就是将原本由监狱执行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保外就医、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统一交给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矫正,这是我国社会管理和司法制度上的创新,对于促进服刑人员改造自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重要意义。

我们要明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社区矫正首先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在非监禁状态下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活动,与我们平时所做的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进行安置帮教,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人民调解等工作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要明确一个目标,做好两方面工作。一个目标就是促使犯罪人认真改造自新,顺利回归社会;两个方面工作就是要在非监禁状态下,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矫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犯罪人的帮助和服务,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而社区矫正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是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避免其重新犯罪。

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为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这就把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主要放在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基层组织上,也可以说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基层组织的法定义务。

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基层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辛勤工作与共同努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表现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基层组织和广大志愿者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责其罪、帮其心、挽其人、促其进”的工作思路,采取法制教育、思想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有效手段,组织矫正对象认真学习,开展心理矫治,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监督改造,帮助他们修复人格上、心理上的缺陷,消除心理上的失落感和自卑感,认真接受改造和监督,找回自己做人的尊严,更好地回归社会。通过这些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使得一大批社会服刑人员能够改正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成为一名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同时也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成本,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获得党和政府的肯定,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缺乏必要的条件,缺乏工作经验,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问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问题。

1、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尽管社区矫正从中央、省市、县区乃至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有效发挥,真正在基层发展职能作用的只有司法所,形成司法所单打独面的工作格局。

2、缺少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司法所在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中,作为内部管理单位来讲,司法所人员的身份及职责是明确的,但是对外来讲,确没有从事相对应工作的身份证明和执法所需的证件。目前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不愿意接受矫正和不愿意服从社区矫正管理及违规人员,司法所只能劝说,但没有强制执行力。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实践中难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由于缺乏强制手段,导致司法所无能力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有效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3、矫正对象的请销假制度有待完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基层司法所所长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请销假审批权限只有7天,超过7天需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最长假期不超过1个月。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和正常人一样需要过生活,需要打工求职以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而本地资源有限,矫正对象不得不外出打工求职。如果局限于法定假期只有1个月,外出务工矫正对象法定假期届满需要续假,那就得每月都要请假,每月都要审批,这既不利于矫正对象的生活和工作,也不利于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同时基层单位操作起来既增加工作量,也不利于监管,缺乏可行性。

4、志愿者综合素质尚不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广大志愿者协助,虽然大多数志愿者能够承担责任,出色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任务,但也有部分志愿者综合素质不高,虽然经过招募、选拔和上岗前培训,仍不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一是沟通交流技巧不够,不能与矫正对象进行有效沟通;二是心理分析能力不够,不能及时通过矫正对象反馈的信息分析其心理变化,从而及时调整矫正策略;三是责任心不够,随便因为个人因素借故不参加矫正服务;四是上下联系联络、统筹沟通能力不够,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

三、志愿者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2、强化责任,认真努力做好工作。责任是做好工作、完成任务、取得成绩的根本保证,做社区矫正工作尤其如此。我们志愿者要切实增强责任心,既然已经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就要抱着对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努力做好工作,向政府和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我们志愿者做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三个注重”,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性。一是在法律上注重管理,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二是在人格上注重尊重,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三是在思想上注重关心,强化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通过认真负责的工作,切实教育管理好矫正对象,使他们能够安心接受改造,彻底改正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监督考察社区矫正禁止令

一、附条件不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的理论基础

1.便宜主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是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制度、暂缓不制度、缓予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二、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

(一)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社区矫正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在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优势

(二)禁止令制度

三、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构建

在立法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缓刑制度,对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构建。

(一)被附条件不人在考察期内应履行的义务

在设计附加条件时,应当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其必要性以避免不合理地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负担,考虑其可行性则避免增加执行难度。学者模式的向公益团体支付财物、参加公益劳动,对家庭生活困难或居住在偏远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加重其生活负担,且偏远地区的公益劳动难以考察;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需要一定的周期和系统的治疗,在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督考察期内完成是不可行的,若被不人因此而承担考察不合格被的风险是不合理的。

(二)实施方式

2.考察方式。第一,检察机关召开考察座谈会、责令考察对象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走访学校,定期掌握其思想动态;第二,学校、社区出具表现证明,证明其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以及是否参加社区劳动或者公益活动;第三,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志愿者针对心理矫正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由矫正机构出具矫正报告;第四,询问被害人、调查被附条件不人在悔罪、补偿损失等方面的表现。

3.考察频率和考验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嫌疑人的悔罪情况、案件危害程度、考察方式来掌握。如书面思想汇报半月一考察;学校表现季度一考察;座谈会在考察结束前进行;真诚悔罪,危害较小,考察期限较短的,只进行一到两次考察。

1.救济制度。当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以某种理由撤销附条件不决定时,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己经履行了一定义务的时候,撤销决定一定会招致犯罪嫌疑人的强烈不满,可以规定允许嫌疑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考察期满后,当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时,认为嫌疑人没有依法履行附加条件所规定各项义务的被害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或在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敬爱的党支部:

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传递“正能量”的使者。谈几个问题:

一、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xx大报告用24个字分三个层次精辟的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即是:从国家层面看,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看,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公民个人层面看,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核心,是学校德育工作的灵魂,是当代青年正确的价值取向,我们作为学生,毫无疑问要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凝聚正能量、传递正能量。

什么是正能量英国人怀斯曼在《正能量》一书中这样解释,所谓正能量是指“一切予人向上和希望、促使人不断追求、让生活变得圆满幸福的动力和感情”。通俗的理解正能量就是“正气”,就是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实践上就是凝聚“正能量”,传递正能量的过程。

作为青年学生来说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8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关键是要落实到日常学习生活中:爱国——就是要把伟大的爱国精神落实到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发奋读书、勤奋工作上;落实到热爱我们的家乡,热爱我们的父母、亲人、老师、同学上;落实到热爱我们的学校,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上。敬业——就是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完成自己的学习任务,勤奋读书,学有所成,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诚信——就是要诚实做人,踏实做事。友善——就是要尊敬师长,听从教育,服从管理,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如果我们做到了这些,我想你身上就凝聚了“正能量”

在我们学校,我们同学身边其实是凝聚了大量的“正能量”的:我们有省、市、学校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学期最高成就奖、学业优异奖、公民责任奖、追求超越奖、文明班级、学科竞赛获奖者、学校成绩优秀者、青年志愿者、文明守纪、勤奋学习、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的同学等等这些,就是我们学校的正能量,这些就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榜样。我们要在我们的学校大量凝聚这些正能量、传递这些正能量。

让我们的学校充满“正能量”还要预防种种“负能量”引发的破坏力量。反思我们同学中有没有“负能量”存在呢我认为或多或少是存在的。比如说:旷课迟到、无心向学;损坏公物、乱丢乱仍;不听教育、不思进取;打架斗殴、惹是生非;唯我独尊、不敬师长;弄虚作假、考试作弊等不文明、不守纪、不规范的行为今天我把它统称为“负能量”,这些“负能量”如果在我们学校大量存在,必然会影响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必然会危及同学的健康成长,我们必须坚决抵制、摈弃,我们决不能让这些“负能量”在我们的学校有生长的土壤。

一个国家只有凝聚正能量才能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一个社会层只有凝聚正能量才能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一个学校只有凝聚正能量才能稳定、发展、积极、向上;一个人只有凝聚正能量才能变得自信、积极、乐观、向上。让我们都行动起来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传递“正能量”的使者,让我们的学校充满着正能量。

彩虹桥志愿者调研报告篇【一】

其次,我作为一名非专业的志愿者,刚开始接触关于法律方面的事务的时候有点不知所措,但是在司法所里所有工作人员热心的指导下,我学到了许多这方面的知识,通过自己的虚心求教我也明白了如何在与人交往中进行相互的学习。作为一名新闻专业的学生,我的专业也能在实践过程中得到锻炼。比如在我们开展社区矫正人员安全教育会之后,所长要求我写简讯,走访过程中进行拍照等,都需要非常专业的水平才能做到最好。在人民调解的现场,所长要求我笔录,在她的指导下我明白如何正确规范地做好笔录,它非常讲究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与在新闻采访中所做的笔记完全不同,至此我又有了很深的体会。

在此期间,很荣幸能请到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负责这个项目的领导来我们司法所查看各项工作的进程。我们大家围坐在一起,畅所欲言,说出自己对本次活动的一些深切感受,领导们对我们这次活动高度重视,还强调像我们这样的青年志愿者应该多走基层,因为基层离人民最近,能更好地倾听民声,这些也都是我心中最真实的想法。

通过本次社会实践活动,一方面,我锻炼了自己的能力,提高了社会适应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也扩大了视野,对自己有了清醒的定位,在实践中成长;另一方面,我为社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表现出了经验不足,处理问题不够成熟、书本知识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等问题。我们回到学校后更加应该要珍惜在校学习的时光,努力掌握更多的知识,并不断深入到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知识,锻炼自己的能力,为今后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机遇只偏爱有准备的头脑,我们只有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拿出百尺竿头的干劲,胸怀会当凌绝顶的壮志,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与社会的接触过程中,减少磨合期的碰撞,加快融入社

会的步伐,才能在人才高地上站稳脚跟,才能扬起理想的风帆,驶向成功的彼岸。

彩虹桥志愿者调研报告篇【二】

1、乡镇人民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

司法所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的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履行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

在本次志愿服务中发现司法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占司法所日常工作的比例上升,查阅XXX司法所20XX上半年及年度的工作总结可知,20XX年上半年(1-9月)XXX司法所为弱势群体、困难家庭共提供了法律援助59起;办理见证47份;民事诉讼1件;非民事诉讼1件;法律咨询100人次;调解民事经济纠纷15件,共计办理司法案件223件,平均每月办理24.78件。20XX年1月到11月期间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294

2、开展更全面的法律知识普法有助于降低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所作为面向广大群众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普法、维护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的排头兵。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解决群众矛盾纠纷,营造一个和谐的政治环境是司法所开展司法工作的目的,然而开展普法工作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根本手段。同时,由于犯罪的多元化,也决定了开展普法工作覆盖的法律知识面需要更加的全面、系统。

2.1犯罪类型多元化

乡镇一级的所管辖的行政区域一般地广人多,社会结构复杂。多人地广人多这种局面也增加了矛盾纠纷、触犯法律这些行为的可能性。我所在的乡镇XXX镇区位优越,交通位置重要,流动人口多,有15个村委会,1个街委会,辖区内面积123.6平方公里,人口83000。在本次志愿服务中,我统计了该镇司法所自2011年开始社区矫正工

作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05人,已解矫48人,现有接受社区矫正人员57人。在这105名的社区矫正人员中,涉及的犯罪类型共有19种,其中以故意伤害最为首,共59名,占总人数的56.2%;盗伐林木罪共6名,占总人数的5.71%;交通肇事罪共6名,占总人数的5.71%;寻衅滋事罪共5名,占总人数的4.76%。由此可见,乡镇一级的地方治安工作仍有缺陷,法律宣传还不够深入人心,人们对一些普通的日常法律知识不了解,对教育重视程度还不够,导致XXX镇犯罪多元化。所以乡镇一级的司法所应加大对一些日常法律知识的普及,同时普法内容也应多元化,只有这样才能将易犯、多犯及多元化的犯罪趋势缓解下来,营造一个和谐的发展环境,也为建设成法制国家打下群众基础。

2.2预防未成年犯罪形式严峻

在本次调研中发现,105名的社区矫正人员(包括已解矫人员)中,有8名未成年人,占总人数的7.6%,8名未成年人当中有的还不到15岁,出现犯罪人员越来越年轻化的现象,在这些未成年人中,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单薄。在现实当中,这些未成年人还未具备策划、组织、实施犯罪的能力,但由于跟风、讲义气等非理性、非自主性的因素影响,致使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且这些未成年人犯罪以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罪为主。所以,预防未成年犯罪形式严峻,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将是乡镇一级司法所普法的工作重点。可通过到学校举办针对学生的法制讲座与群众签订法制家庭承诺书等方式,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

经过六个五年的普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但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有待更近一步的提高,开展普法工作是乡镇一级司法所的新常态。

3、乡镇一级的司法所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司法所工作效率如何,决定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所的印象好坏与信任度,同时也决定着能否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职能机构转变。

3.1科学的管理体制决定着工作效率的高低

司法所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司法所的管理特征。现在,司法所实行的基本体制是双重管理,并以司法局的管理为主,政府管理为辅。但是对于乡镇一级的司法所来说,很难摆脱各方面对政府的依赖,久而久之就出现了管理体制的混乱,变司法局管理为主为以政府管理为主。司法所在司法局的领导下,完成各项职能工作的同时,也承担了许多政府工作,导致司法工作重点不明确,效率有待提高,从而出现了人少事多,经费不足的尴尬局面。

要改变这种的尴尬局面,提高司法所的工作效率,就要做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调整心态,明确管理体制。双重管理,司法局与政府各管什么,做到互不重叠,又不留盲区是关键。总体来说,司法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司法所的业务工作,政府管理司法所的日常工作,政府不能把过多不属司法所职能范围的业务工作交由司法所承担。

3.2加强部门合作,明确各方职责,提高司法所工作效率

目前,大部分司法所办公地点独立于政府大楼,有独自的办公场所,各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间隔,这种格局,在某种程度上降低

4、有关部门需加强对开展司法工作的保障

在本次志愿服务中发现,当地的司法所办公经费缺乏,严重制约了司法所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工作人员少、警力不足,工作人员对计算机的使用不太熟悉,制约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村级人民调解员的报酬没有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有效开

展,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在今后,有关部门需加强对开展司法工作的保障,加大经费投入,对强业务指导,组织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司法所的工作效率如何直接关乎到每一个人民群众,也决定着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步伐,我们要明确开展司法工作对人民、对国家的重要性。所以在新形式下,我们需更加支持开展司法工作及对司法机构的建设。

彩虹桥志愿者调研报告篇【三】

众所周知,志愿者在整个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却有很多人没有真正理解志愿者的含义,青少年志愿者的奉献给社会的不仅仅是服务,同时也向全社会昭示了一种精神,那就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青年志愿精神,青年志愿者的这种精神是对于中华民族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尊老爱幼、尊师重教等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青年志愿者所彰显的精神也是对人类文明成果的吸收。真的在这次实践服务中我见识了很多体会了很多,也学会了很多东西很多道理。首先,在我没有去报到之前我也是很害怕,很担心自己可能会帮不上什么忙,怕所长说什么都不懂,毕竟司法所都是依法办事,而我自己不是专业的法律学生,然而当我去报到时,一切与我所想的都不一样,所长是一位38岁左右的女士,看着一点都不严,没有摆领导的架子,更加的像一位姐姐非常平易近人很好相处,我不会的东西她都细心教我,解释的很清楚,还交代我说:不用担心,慢慢来,听了所长的话很让我感动、很暖心,当然所里的工作人员也是一样,他们都很热心,很好相处,有什么事他们都耐心的讲给我听,教我怎么做,因此这个月里我做事很顺心,而且和他们的关系就像亲人那样,在活动结束那时我还真是舍不得离开他们。

其次,我接触到了新的东西,学会了使用打印机、碎纸机、学会复印文件,在此之前这些东西我真的没有接触过,因为我是农村的孩子,第一次见世面感觉这些东西很高大上,这些东西是所里的一位大哥教我的,他没有嘲笑我是大学生了还不会用,而是一遍一遍的教,终于两三下我学会了。很开心学到了这些有用的东西,不怕以后在人们面前出丑了。

然后在社区矫正中我也认识、学会了很多为人处事的道理,社区矫正最主要的是管理社区矫正人员,让他们按时来所里报到:填表填写他们这一个月的都在做什么,写这个月的思想汇报,每月规定15到21号来所里报到,还要安排他们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7年4月,遵照省市工作部署及要求,我县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由公安转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启动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先期完成丹西街道试点的基础上,于同年5月份在全县铺开,至今已3年有余。三年来,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通过司法等职能部门、各镇乡(街道)、社区(村)的共同努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较大的成绩。截止2010年6月底,共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716人,解除社区矫正482人(其中再犯罪3人,收监4人,移送1人,死亡2人),建立教育基地18个,公益劳动基地20个,先后组织集中教育4056人次,个别谈话教育2150人次,开展心理咨询214人次,公益劳动3926人次,帮助3名矫正对象落实低保、581名矫正对象落实责任田,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204人次,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控制在0.8%以下。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显着成效主要表现在:

2、社区矫正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等文件要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执行、监管、考核、解除等五个环节,制定了报到管理、定期排查和动态分析报告、分对象走访、异地委托管理、跟踪管理、应急管理、特殊时期重点对象监管安全和矫正对象报告、计分考核、矫正执法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认真落实,使社区矫正工作有章可循,行之有序。建立了矫正对象电子信息数据库。落实了“一人一档”台账,把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形成文字、表册材料存入档案,以此作为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的重要依据;各镇乡(街道)司法所建立了一套系统的工作台账资料,公开上墙了社区矫正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制度和内容,直观式反映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3、社区矫正工作更富经常性、实效性。由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之后,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村)干部、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和谈心,使矫正对象及其家属与矫正组织的距离感拉近,进而使矫正组织能够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矫正对象的真实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经过积极引导和教育矫正,绝大多数矫正对象(包括外出学习、经商、务工的人员)能够做到定期报到和思想汇报,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遵守外出请销假、迁居审批等管理制度,服从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悔过自新,全县累计收管的716名社区矫正对象中再犯新罪只有3人,再犯罪率不到0.8%,低于全国比例,也低于刑满释放的再犯罪比例。

4、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设施保障更加到位。县委、县政府专门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经费、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逐年落实了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县司法局强化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同时划拨款项为镇乡(街道)司法所添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等办公设备,镇乡(街道)财政还安排配套资金统一社区矫正谈话室、教育室、档案室的名称布局,改善制度上墙等硬件设施的设置,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困难

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处于试行、探索阶段,再加上主客观各方面的因素,尚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对刑罚报复主义反思的产生,在体现对人权保护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罪犯的心理与行为的矫治,强调社会力量在矫治罪犯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我国从20__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到现在《社区矫正实施意见》的正式出台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社区矫正进行规定,社区矫正在我国得到了充分的认识和肯定。然而依托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运行中暴露出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是否有更合理的解决之道?笔者选定江南某市W区社区矫正情况为样本,就W区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工作人员情况、矫正措施及民众认可情况等多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意在查找不足,提出拙见,让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顺应国情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分析

1、社区矫正概念的由来和发展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有的国家也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的种类可以多种多样,如缓刑、假释、社区服务、家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等。

社区矫正被称为刑罚制度中革命性的创新。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是对犯罪人的报应和对一般人的威吓,而应是通过对犯罪能力的剥夺和对犯罪人的矫正以保卫社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有着监禁刑所无法比拟的诸多优势。一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执行刑罚的方式,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成本。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将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低的人置于社会大环境下,有效避免了监禁刑可能造成的与社会脱节和犯罪交叉感染等问题,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也更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权。

2、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及分析

可见,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一种刑罚的行刑方式存在的,其本身并不是刑罚的种类。同时,在两院两部对社区矫正的定义上,也强调了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必要性。这也是社区矫正在由的题中之意。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矫正过程应突出对于罪犯心理及行为的矫正,真正达到从心理上和行为上让罪犯真正得到矫治的效果。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试点兴起阶段。20__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为社区矫正试点省市,至此社区矫正制度被正式启动。二是扩大试点阶段。20__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扩大到十八个省(区、市),试行区域既包含了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欠发达的中部部分省份、又包括了不够发达的西部省(市、区),它的基本任务是全面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为全国性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三是全国试行阶段。20__年10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推行于整个中国大陆区域。第四个阶段是系统成熟阶段。标志为20__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20__年2月亮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将社区矫正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在社区矫正对象上,根据20__年两院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主要针对五类人,具体为: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刑诉法》20__年3月14日通过新的修正案,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法修正案(八)》也对管制、缓刑和假释增加了实行社区矫正的条款,而监外执行因为不涉及到刑罚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也不可能作规定,此类人员依然属于社区矫正的范围,实际上与之前相比,取消了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有所限缩。

20__年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意见》对社区矫正中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等主要内容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至20__年,全国258个地(市)、1998个县(市、区)、23430个乡镇(街道)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覆盖面达57%,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7.7万人、解除矫正30.7万人。

三、W区社区矫正现状统计及分析

(一)、W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社区矫正机构情况

1995年,W撤县建市,20__年撤市建区,现为江南某市的辖区,全区面积1246.64平方米,户籍人口近100万,常住人口160万,设有269个行政村,98个社区,分为17个乡镇,一个司法局,下设17个司法所。司法局成立专门的矫正办公室,矫正办公室总计4名工作人员。20__年,根据中央、省、市的布署,W区在全区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至20__年5月,W区共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013名,解除社区矫正人员为2330名,现有在册矫正人员683名。

(二)、W区社区矫正情况统计

1、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刑罚种类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刑罚种类情况(单位:人)

在册人数

(至20__.5)管制假释缓刑监外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

6830955201157

(表一)

目前,W区矫正人员中在册的管制人员为0。事实上社区矫正中管制类人员一直很少。据笔者从矫正机构了解,近几年来管制的人数基本为1-2人,最后一个管制的矫正人员在半年前解矫结束。这一情况于管制刑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不无关系。由于管制刑缺乏对被管制人员违规后有效的制裁措施,法院极少适用这一刑种。《刑法修正案(八)》对管理作了刑法禁止令的规定,即法院可在判决管制时对管制人员加以禁足的规定。禁止令的增加是否能够让管制刑得到更好的运用,目前尚难以确定。

2、W区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统计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表(单位:人)

男性女性小于18周岁18-45周岁46-60周岁61周岁以上大专及以上高中或中专初中及以下

588952487170243192560

(表二)

农村户籍城市户籍就业就学无业

2913926141455

(表三)

通过表二、表三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统计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对象中男性占绝大多数,达到矫正总人数86%。文化层次中,初中及以下占到矫正总人数的82%左右。文化层次偏低,给社区矫正中的心理及行为辅导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关于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必须于成年人分开进行矫正。W区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总计为2名。由于该2名未成年人都在上学,司法所针对该2名人员进行单独的管理与矫正,较好的保护了他们的隐私。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该条款是将此类人员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情形对待。在了解中,矫正机构基本上以矫正对象的实际年龄确定是否为未成年。有的矫正对象入矫时未成年,矫正中成年,矫正机构即将其作为成年人对待。

3、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情况表(单位:人)

数量男性女性本科及以上大专中专高中初中

4121201616162

(表四)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

(3)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情况

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4、W区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方法和管理措施

(1)、定级分类进行管理

20__年10月,W区出台《W区社区矫正对象定级分类管理办法》,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三级:一是严管级,二是普管级,三是宽管级。

入矫三个月以内的新入矫人员全部定为严管级,三个月之后,视情况变更管理级别。一般情况下三个月满后变为普管级。严管级每月走访两次,并实施手机定位监测。对普管级一个月走访一次,对宽管级2个月走访一次。在请假、汇报等方面因级别不同,而均区别对待。

(2)对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

司法所对一般违规的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警告。两次警告后,矫正人员再有违规行为的,司法所即提请司法局向法院提起对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治安管理处罚由司法局提请公安机关做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违反刑法禁止令,情节严重,从而提请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法的情况。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对于哪些属于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增强了一定的操作性。

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学习和社区服务,其目的在于将社区矫正对象真正置于社会之中,通过学习和服务,培养社区意识和社会责任。更多的应体现出其社会性和公益性。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质上是国家司法行政权力的延伸,无论从社会公众的认可方面,还是从社会公众的参与情况上,亦或者从社区矫正的现行方法及措施上,都难以体现社区矫正的"社区性"、"社会性"。

(4)社会考察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法院会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或罪犯的社会情况进行调查,但是根据W区社区委正机构反映,由于矫正机构人员不足,加上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较短,经常出现社区矫正机构还未调查结束,法院的判决已经出来的情况。造成庭前调查很难真正进行。另外,由于目前人员流动较大,按规定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社区考察,往往操作中也很难落实,给这些外地被告人的社区考察带来了不便。

四、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各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全国性的社区矫正联动机制。横向上,社区矫正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等诸多部门,各部门之间应明确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纵向上,应建立健全全国性的社区矫正联动机制,从垂直方向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加强各地区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网与互动。

(三)、进一步突出社区矫正的专业性。社区矫正是专业性很强的一种行刑方式,而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无论从社区矫正工作者方面,还是从社区矫正体制方面,似乎更倾向于说明社区矫正是非专业性的,其应有的价值和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是不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进入门槛,必要时设置专业性的资格考试。同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制度。

(四)、应更加突出社区矫正的社会因素。扩充社会志愿者队伍,积极吸引有专业特长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之中。加大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增加普通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并进一步认同和参与。同时可以通过给予志愿者精神方面的奖励等方式鼓励更多社会人员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五)、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社区矫正的管理措施。社区矫正的种类可以更加多样,包括社区服务、家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等方式,纵观美国、加拿大等社区矫正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其社区矫正的种类都较多样,如加拿大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假释就有"日假释"(白天可到社区学习和劳动、晚上回监狱居住)、"全日假释"和"法定假释"三种,应拓展社区矫正种类,不断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措施,全面实现社区矫正矫治罪犯,帮助其回归社会的终极目标。

1、人民调解方面:截至10月31日,我所共化解矛盾纠纷97起,涉及人数近千人,涉及金额1700余万元:其中,群体性10起;各类死亡赔偿(含工亡与非工亡)3起;工伤赔偿15起;各类劳资纠纷69起。调处率100%,调解成功率98.5%。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村社区调解案件200起。接待各类法律咨询450起,累计人数超过480人。

2、规范化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稳步推进。在司法局指导下,街道所辖村、社区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创建要求,统一设立人民调解固定工作场所、统一调解标识、规范调解程序、规范档案制作。同时,为加强基层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司法所组织参加了市区调解员培训、参加法庭庭审以及业务交流等形式的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3、做好警调衔接,实现了司法与公安双方的资源优势互补。今年与小港派出所__警务站配合,对人民调解派驻调解室进行了装修,上墙制度进行了规范,进驻调解员进行了明确。警调对接有效地将辖区治安民事纠纷引导至调解室,促进社区矛盾及早化解。

目前,街道现有社区矫正人员10人,本地6名、外地4名;矫正工作中,司法所严格规范化管理,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引导和教育转化工作,一年来,无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的现象发生,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表现良好。

2、信息化建设抓效率。本年度__街道司法所积极响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关于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要求,配合区矫正办完善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的全覆盖,努力实现文书传递、情况通报、日常监管教育网络化、全程化、无缝化,提高工作质量。__街道司法局所从2月起全面开展信息化核查和平台测试工作,自查宁波市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模块,及时反馈使用功能及平台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的建设意见。完成与区矫正中心的视频对接、平台手机定位、以及声纹识别记录等工作,加强对矫正人员的信息化监管。

4、做好安置帮教,教育帮扶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社区矫正人员、刑释人员的教育帮扶和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今年和开发区市政公司协商,双方签订建立了安置帮教基地的合作协议,基地提供就业安置、技能培训、社区公益劳动等内容,为社区矫正和刑释人员提供服务。组织建立了以公安、法院、社区、

企业为成员的街道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教育转化,尽快融入社会。司法所通过开展多元化的普法教育工作,加快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目前为止,累计已组织开展各类普法讲座活动9次,邀请了法院的法官、律师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进企业、进社区,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发放各类宣传资料800余份,发放法律图书50多册。今年,司法所为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提升普法宣传的效果,在各社区宣传窗放置法治宣传板、海报,按月更换,实时更新;每季度开展法治文化“季风行动”、《人民调解条例》led及条幅宣传等,更换了七色花法治广场的宣传内容,突出适合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法律知识,在__公园建立以“和谐家庭、廉政建设、法治宣传”为主题的__法治文化园,把法律条文转换成具体的案例,成了老百姓能够读懂的法律知识,区域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司法所通过普法宣传工作的常态化,在辖区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司法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紧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制宣传的新期待与新需求,寓法制宣传于公共法律服务之中,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做好“法制宣传惠民工程”。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为中心,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咨询点为支点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极大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维权和普法宣传的需要。提供法律援助,为辖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共接受法律咨询40余人次,化解矛盾13起,受理案件1起。

为不断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司法所按组织机构正规化、干部队伍专业化、业务工作法制化、管理制度化、基础设施标准化等要求展开工作,全面深入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社区人员调解员队伍,组织参加市区各类调解培训,参加法庭庭审等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落实法律顾问进村社区制度,聘用专职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为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区矫正新机制

行刑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人类由感性走向理性,由野蛮走向文明,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作为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代表着行刑制度的发展潮流与趋势。如今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主要西方国家处于社区矫正的人数已经超过监禁人数。在构建和谐社会今天,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理念,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行刑制度体系尤为重要。

1.社区。社区(community)是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一般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中的人群的生活共同体。即由聚集在某一地域中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所形成的一个在生活上相互关联的社会实体。

2.矫正。矫正(correction)是西方行刑系统的基本用语,但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定有权机关对判决有罪者实施的各种处遇措施。二是指对罪犯所进行的通过道德教诲、心理治疗等旨在转变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活动。-3

3.处遇。处遇(treatment)即处理、对待的意思。罪犯的处遇,就是指为了使罪犯早日复归社会,防止他们重新犯罪而采取的各种处理、对待措施的总和。罪犯的处遇分为设施内处遇和社会内处遇。前者也称监禁处遇,是指将罪犯隔离于监所内改造的处遇形式;后者也称社区处遇或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进行改造的处遇形式。

(二)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

1.刑事制裁性。社区矫正的刑罚惩罚功能主要是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进行适当监督,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或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来实现的。

2.行刑开放性。社区矫正改变了传统的封闭式的刑罚执行模式,根据罪犯的个体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有针对性的充满个性化的心理矫正,让罪犯走出监狱大墙,使其置身于一种社会环境下劳动,同时发动社会各种力量的参与,通过心理疏导、亲情感化、行为矫正、物质帮助等方式,帮助罪犯适应社会生活,培养其回归社会的心理素质。

3.行刑主体特殊性。社区矫正不是由监狱作为执行机关,而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体现了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相互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关系,体现了刑事执行一体化。

4.行刑对象特殊性。社区矫正主要针对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在监狱中已服刑一定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5.惩罚缓和性。是指社区矫正措施对犯罪人的惩罚程度较轻的特性。它是一种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措施。

二、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众对社区矫正难于认同

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监禁),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如果把犯罪人放在社会,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二)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种类太少

现行法律规定中有关缓刑、假释的法律规定过于严格。“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作为假释的实质性条件,缺乏考察、评定和检验的标准,实践中不易操作。在决定假释时,出于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的考虑,假释决定机关将会采取尽量不适用假释的做法,避免承担失察等责任。

(三)社区矫正适用的数量太少

我国长期坚持监禁刑罚为主,非监禁刑罚为辅的原则。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包括三种刑罚和两种刑罚执行措施。三种刑罚指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两种刑罚执行措施指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实践中,对于管制刑的适用率不高,而法律在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上规定得又过于抽象和苛刻,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适用的比率非常低。

(四)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

(五)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在其刑罚执行时由公安机关管理。由于公安机关本身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刑事案件侦查等任务。实践中,公安机关只能做到对文件和档案材料上的把关和落实,对于社区矫正的教育转化、心理矫正、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处于落空状态。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配套的社区矫正体制,未能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举措

(一)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

1.管制的改革与完善

第一,增加管制刑的义务配置。在管制刑中引入对受害人的赔偿、参加公益劳动、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等内容。

第二,建立管制刑的惩戒保障机制。增设违反管制规定的处罚条款和相应的制度措施。如果罪犯恶意逃避法律制裁、拒不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形下,可以调整原判决,对罪犯予以没收保证金或者撤消管制易科拘役的处罚,使管制等非监禁刑的执行过程保持必要的张力,督促罪犯积极遵守和履行法定的规则和义务,保证行刑的效果。

第三,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管制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轻刑,其适用对象不应根据犯罪性质来确定,而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确定,对一切可以适用拘役的罪犯均可以考虑适用管制。

2.假释的改革和完善

第一,修改有关假释的限制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一律不得假释不合理。这类犯罪人犯罪的原因、性质、危险性程度各不相同,采取一刀切的禁止假释的做法,不利于这部分罪犯的改造和重新融人社会。应在立法上对此类犯罪的假释条件规定更加严格,如提高最低服刑限度,延长考虑期,强化考虑期内的监督管理等。

【关键词】缓刑;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社区矫正

一、缓刑制度概述

缓刑制度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制度在我国有着完善的立法和明确的规定。就理论而言是比较完善的,应该是能够发挥出它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

二、缓刑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之道

(一)缓刑适用条件过于原则

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已经明确的将缓刑的实质条件和主客观条件明确的提了出来。缓刑适用条件的实质中最重要的就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何进行判断就落在了法官的肩上,法官必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才能适用缓刑。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很容易出现许多应缓未缓,不应缓却缓了的情况,其根源在于缓刑适用条件的笼统性。此外,在现今的法院系统中,很多法官自身水平有限,过分的使用自由裁量权,让自己的意志左右了案件的判罚,这也是原因之一。

这里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来加以解决:一是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二是加强对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专业知识教育。

(二)累犯缓刑适用问题

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虽然根除了对于累犯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但这条规定不可一概而论。

(三)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的是否适用缓刑

对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呢,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缓刑的判罚是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这种情况是否适用缓刑也应当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而决定。但是,法官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必须秉承一个原则,即有前科的罪犯如果认为其确不致再危害社会,其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可原谅性,其本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那么便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这一做法符合缓刑的本质,也符合司法实际,同样也符合扩大缓刑适用范围的发展趋势。当然,这一做法也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不但应当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还应当具有很高的道德水平。

三、缓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途

(一)对于缓刑犯社区矫正的刑法规定及意义

刑法第76条也对社区矫正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意味着我国刑罚体系和执行制度上的重大变化,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进步之处,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更加凸显了刑法的人权保障以及人性化发展的趋势。

(二)缓刑犯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三)缓刑犯社区矫正问题的解决之道

1、增加一些禁止性或义务性的规定。为了避免社区矫正流于形式,对社区矫正应该注重通过一些禁止性或义务性的规定去落实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这样,不仅使刑罚的力度加大,同时还可以强化社会正义感,赢得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2、建立立体的社区矫正网络。罪犯的矫正离不开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

3、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手段。改进现阶段矫正手段单一、效果不显著的现状,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三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四是课堂式教育与互动式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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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海丰经济开发区2021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7开发区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107 总则 项目由来 广东海丰经济开发区前身为1992年12月1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2]557号文)批准成立的广东省海丰老区经济开发试验区,2006年通过国家审核公告保留,并更名为“广东海丰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原开发区)。2007年3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粤发改区域[2007]335http://www.gdhf.gov.cn/swhfkfq/gkmlpt/content/0/789/mpost_789753.html
3.国际经济法网四是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将民主、法治、人权的宪政制度的建设内容,从以往精神文明的概念和范畴中独立出来,成为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的一种文明形态,从而摆脱了法律工具主义的旧思维和将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混为一谈的错误观念,并提升了它的战略地位。五是党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理论与战略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fxjyyj/10626.htm
4.浅析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观查琪琦律师律师文集必须承认,正如萨维尼历史法学观的理论中所阐释的一样,萨维尼的法律理论是德意志民族在其特定的历史社会背景下的民族文化的体现,对其的评价也应当基于18、19世纪德国乃至欧洲的整体历史背景来进行。但是,作为世界法律思想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思想的集大成者,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观对今天的法学界也始终产生着重要的影响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115924326115929420oo708170
5.法治建设法治精神(精选6篇)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xn4il924.html
6.《商用密码2.1.2 商用密码的由来与发展 2.1.3 商用密码应用问题及安全性评估的重要性 2.2 商用密码管理法律法规 2.2.1 《密码法》实施前商用密码法律法规体系 2.2.2 《密码法》立法情况和商用密码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展望 2.3 商用密码应用法律政策要求 2.3.1 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密码应用的要求 2.3.2 国家战略和规划有关密码应用https://blog.csdn.net/qq_29864185/article/details/123356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