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律因应与制度创新

荐读|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律因应与制度创新

作者简介

吴汉东(1951—),江西东乡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刘鑫(1991—),山东蓬莱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摘要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算法;数据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基本由来

早在20世纪末,美国科学家泰勒和科扎便分别以人工神经网络技术和基因编程技术为基础,开发出能够主动创新的人工智能机器人CreativityMachine和InventionMachine[4]。如今,美国OpenAI人工智能实验室更是凭借海量文本深度挖掘的机器学习系统开发出具备人机互动能力,并能够模仿人类对话者进行程序、音乐、诗歌等多种内容创作与编辑的ChatGPT[5]。伴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技术构架上日趋完善、在产品类型上日渐丰富,日益凸显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却也与之相伴而生,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由多项技术成果组成的复合产品结构会带来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重叠性难题;另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脱离人类干预与控制的自主运转功能则会引发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颠覆性挑战。由此,有必要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复合产品结构和自主运转功能两个维度予以分别展开,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缘何而来,以便进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应对路径的选择与探索。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复合产品结构所带来的法律难题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自主运转功能所诱发的法律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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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算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难题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关键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难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关键数据是技术运转与功能呈现的重要保证。在缺少关键数据供给与支撑的情况下,无论人工智能具备多么强大的机器学习能力,其所生成的衍生内容也无法达到应用的效果。因而在讨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知识产权问题过程中,数据无疑是除算法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保护对象,并须以适当的法律规范对其予以有效调整。但是,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关键数据而言,如若不展开必要的制度创新,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则往往并不能对其进行全面的法律保护,相应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难题也由此触发。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知识产权规制挑战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知识产权确权的法律挑战

与之相反的是,一旦论及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问题,在算法设计者、数据提供者、投资者、使用者等贡献者之间则会形成与权利争夺相类似的责任推诿,只是各方会将争辩的内容由谁的贡献更大转变为谁对侵权内容的影响最小罢了。虽说从权责一致的法律原则着手,可以确定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知识产权的掌控者,即为对应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但问题似乎依旧停留在原点,仍需进一步明确算法设计者、数据提供者、投资者、使用者等众多贡献者之间的权利配置与责任分担。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变革的路径选择

唯有如此,在全面解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就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变革作出科学合理的路径选择,从而实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充分保护及有效规制的目标与宗旨。

(一)形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核心要素的专门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1.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算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

2.生成式人工智能关键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二)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系统性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2.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知识产权确权规则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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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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