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助理
赵鹏全国优秀公诉人、北京市检一分院检察官
2015年10月,骑行的被害人赵香斌被黄淑芬驾驶的白色轿车撞飞,经多次手术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同年11月18日,唐山市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淑芬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同月,被害人一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黄淑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7年6月8日,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淑芬赔偿被害人85万余元。
2017年12月1日,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的被害人赵香斌死亡。同月9日,黄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赵勇一家的遭遇着实令人同情,等待黄淑芬的也将是法律的严惩。不过回顾上述一系列案件进展后,可能很多人会对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出疑问,比如:什么叫“失信人名单”?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公安机关要在被害人死亡后才对认定黄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黄淑芬坐牢后是不是意味着可以不赔偿了?赵勇把视频公开到网络上有无不妥之处?等等一系列问题需要结合多本教科书才能找到答案,下面我们一一分析:
1.“失信人名单”让“老赖”再难无法无天
“老赖”一词并非规范用语,而是老百姓对于拒不归还钱款的债务人所给予的一种特殊称号。在法律评价的视野内,“老赖”更准确的表述应当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规定义务(多指钱款给付方面)的被执行人”。对于这类人,如果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将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赖”们将会在多方面受到限制,如乘坐飞机出行等高消费行为、办理贷款或信用卡等征信行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等。除此之外,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法院可以进行冻结、查封、扣押;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对其司法拘留;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还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评价体系之内。
回到本案,作为“教科书式老赖”的黄淑芬,上述惩罚手段在其身上都得到了实现,即使是在其女儿名下的房产,也因查证黄淑芬在首付款及后续贷款中均有出资行为而被法院查封。不过,关于黄淑芬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情节,与拒不赔付无关,后文将予以阐述。
2.司法拘留与刑事拘留完全不同
在我国,拘留有三种,分别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从形式上看,这三种拘留都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需要在专门的羁押场所执行。但在性质上,这三种拘留并不相同,相应的后续结果也有很大区别。
回到本案,黄淑芬在11月曾被司法拘留,究其原因应当是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符合了司法拘留的相应条件,进而被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拘留。
3.为什么被害人死了黄淑芬才被逮捕?
被害人死亡后,黄淑芬先是被刑事拘留,紧接着又被执行逮捕,原因都是涉嫌交通肇事罪。那么,被害人的死亡与黄淑芬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有什么关系呢?
2017年12月1日,被害人死亡,根据尸检报告,“赵香斌系因交通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后长期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这意味着被害人的死亡与黄淑芬的交通肇事行为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此时,黄淑芬的交通肇事罪已然成立,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此后又执行逮捕,完全顺理成章。
4.事发两年多,还能追责吗?
这里涉及到刑法上的追诉时效问题。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溯时效期限的起算点为“犯罪构成之时”,即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被刑法评价为犯罪之时。本案中,在被害人赵香斌死亡的那一刻,黄淑芬的行为才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追溯时效期限起算点应当为被害人死亡的时刻,而非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刻。
再补充一点,交通肇事的基础刑期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溯时效期限为五年。所以,即便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行为人就涉嫌交通肇事罪,在之后五年之内的任何时刻司法机关都可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5.黄淑芬坐完牢就可以不还钱吗?
在赵勇公开的视频中,黄淑芬有这样一段言论:“法院判几年也中(行),判几年钱就不用还了”。那么事实是否如黄淑芬所言,可以通过牺牲自由的方式换取金钱赔付义务的免除?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对于因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如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责任),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类似刑法中的“自由刑”等人身属性的惩罚手段,所以即便是被告人提出想“坐牢”,法律也不会给他这样的机会。而对于因情节严重而触犯刑法的行为,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民事责任仍然存在,并不自然消亡,简单说就是“既要坐牢,又要赔钱”。所以黄淑芬所言恐怕仅仅是自己的一厢情愿罢了。
6.赵勇公开视频的行为如何评价?
我们注意到,将黄淑芬推上风口浪尖的,是赵勇通过私人微博公开的一段偷拍视频。那么该行为应该如何评价?是否涉及侵权问题?
就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而言,公开偷拍的影像资料有可能侵犯被偷拍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结合本案,拍摄行为发生在公开场合,且拍摄内容并不涉及黄淑芬个人隐私,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拍摄视频没有用于营利目的,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拍摄内容真实,其中的言论均为黄淑芬自愿做出,赵勇未对视频进行恶意剪辑,不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综上,赵勇虽然未经黄淑芬允许录制了视频并在网上进行公开,但不应被评价为民事上的侵权行为。而且,该行为也是在多次讨要赔偿无果、走投无路之后的下下策,是为了实现自身权益的保障而迫不得已采取的手段,应当得到法律肯定性的评价。
虽然黄淑芬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赵勇的家庭却被突如其来的车祸永远地击碎。我们无从知晓这700多个日夜他们是如何度过,也难以了解面对对方的丑恶嘴脸他们又咽下了多少苦楚。本案中最让人们感到心寒的恐怕不是黄淑芬一家的“老赖”行为,而是他们在案发之后甚至没有过一句道歉。面对人性的缺失,任何一条法律都会显得苍白无力。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其实非常有限,更多的社会矛盾需要依靠道德的约束与良知的唤醒。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助理张洋,及检察官、全国优秀公诉人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