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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广东
刘贵祥
《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现在《民法总则》已被编纂进《民法典》,就涉及如何正确处理《民法典》与公司法的关系。尽管有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未来公司法的修订,但在公司法修订之前,也有必要进行研究,看能否从解释论的角度拿出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施行后,虽然《民法典》不会与《合同法》、物权法等发生规范冲突,但如果案件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民法典》没有溯及力,则仍然应当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而如果法律事实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也就是《民法总则》实施之后,则会面临《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之间的规范冲突。对此,《九民会纪要》已经就《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总体思路是:《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是新旧法的关系问题,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因此不能适用《民法总则》第十一条,而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至于《民法总则》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因《合同法》制定的背景与公司法类似,《合同法》也担负着构建法律行为一般规则的功能,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民法总则》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应看具体的内容,即《合同法》总则部分的内容如果已经规定到了《民法典》总则编,不再保留在《民法典》合同编,则说明该内容属于一般规则,应采用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来解决《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规范冲突问题。但《合同法》分则部分的内容相对于《民法总则》而言,当然属于特别规定,自然应当优先适用,例如委托合同项下的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