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是指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按照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的制度。
二、司法协助分类
(一)一般司法协助
1.协助范围
(1)送达、调查取证: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代为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2)境外委托书。公证证明→使领馆认证→条约规定。
(3)聘请律师。如果委托律师,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注意事项
(1)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在中国领域内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
(2)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3)不能违反中国法律。
(二)特殊司法协助
1.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1)程序启动
①法院裁判:当事人申请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②仲裁裁决:只能当事人申请。
(2)期间
①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②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审查程序
①接到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②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并且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可以发出执行令;
③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的条约或互惠关系,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4)我国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形
①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但未附中文译本的;
③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④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
(5)裁定效力
①裁定承认的,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②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2.我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1)法院裁判
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或者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