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新规出台,微信支付宝余额可以互转了吗?

时隔十余年后,第三方支付行业再次迎来了新的“基本法”。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这部业内呼吁了数年的法律,终于和大家见面。

如果说2010年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奠定了第三方支付发展的基础,成就了中国领先全球的“移动支付”。那么,从《办法》升级到《条例》,或许将意味着第三方支付行业走向成熟期,行业发展也将步入新的阶段。

一、法律位阶的提升

对于监管第三方支付的“基本法”,业内长久以来都有将《办法》升级的呼声。历年的两会和各种行业论坛上,也都有对于支付立法的呼吁。

一是在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过去的支付业务定义和框架已经跟不上支付业务的创新。相较于市场创新,基础性的监管滞后已经稍显落后,而相较于监管,立法更为滞后。

二是缺乏上位法的统领,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支付业务广泛地链接消费者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也有赖于公安、市场监管、工商等各个部门,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难以调动其他部门进行联合监管。

因此,提升第三方支付“基本法”的法律层级,既是监管所需,也是行业发展所需。

二、第三方支付“金融机构”身份的确认

在原《办法》中,第三方支付被称之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也因此有了长久以来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是“金融机构”的争论。

此次《条例》将“非金融”改为“非银行”,虽然尚未将其定位于具有法律地位的“金融机构”,但显然央行已经并不认同其“非金融服务”的业务属性。如果考虑到未来金融监管的统一性,第三方支付或许有望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一并纳入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之中。

三、支付业务的重新划分

这也是本次修改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条例》改变了原来第三方支付“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的业务分类口径,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

而对于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分类方式,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已经有“账户侧”和“收单侧”来分别对应,“断直连”之后,这种区分更加明确。从这个角度而言,《条例》中对于支付业务的分类,也恰恰体现了监管倡导的功能监管的理念。

虽然央行尚未发布两类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规则,但从业务模式来看,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应归属于储值账户运营业务,银行卡收单则偏向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网络支付则应是同时包含两者。

同时,《条例》中还重新定义了支付账户的定义,即根据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真实意愿开立,如果按照现行规定,毫无疑问将重塑整个支付行业,而对于致力于发展B端支付的中小支付机构而言,也将是致命的打击,基于支付账户的垂直行业方案以及衍生的资金归集、分账等“支付+”业务也将全面重塑。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账户也可能面临全新的监管体系。虽然在过去十多年中,支付账户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实现了快速的扩张,极大的落实了普惠金融的理念。但账户分类过多、过于复杂导致的管理难度增加,以及信息泄露风险不断增加的客观事实,都要求重新审视支付账户的管理和设计。进一步加强支付账户实名制、加强账户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用户的信息安全保护等是支付账户管理的应有之意。

四、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与股东要求

在支付机构的设立和股东要求等方面,《条例》相比过去的《办法》进行了全面的细化和要求。

首先是设立方面,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原则,比照金融机构“先证后照”的设立模式,并对机构名称应标明“支付”字样做出明确要求。这种要求能够有效的提升持牌机构的可信性,更好的规范从业机构。

最后是对于主要股东(持股10%以上)的限制规定,即“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目前有为数不少的互联网巨头持有多张支付牌照,按照《条例》规定,这些牌照或进行整合,或进行股东的变更。支付牌照数量减少应是大概率事件。

五、支付业务规则的新要求

对于支付业务规则的修订上,《条例》除了重申人民银行43号文、85号文、261号文等文件中,对于KYC、断直连、备付金、反不正当竞争等要求外,还新增了更多、更严格的条款。

第一,首次要求支付机构在支付协议中约定“备付金孳息归属”。所谓孳息也就是备付金产生的利息。由于部分备付金属于“在途资金”(如网络支付业务中尚已付但未到账的资金),其产权存在很大的争议,虽然央行有关负责人曾明确“备付金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显然这部分备付金又不能为客户所支配,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责并不明确。

而对于备付金所产生的孳息,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理应归属于消费者,但这种归属缺乏实际业务中的可操作性,因此目前备付金孳息事实上归属于支付机构。

因此《条例》中也规定了“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向用户支付与该用户持有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价值余额期限有关的利息等收益”。

第二,新增“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央行日前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虽然并未公布该比例是多少,但有两个角度可供参考:一是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对于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客户预付价值总额要求,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另一方面,该比例或许也将受支付机构评级的影响。

同时,如果再继续推动“收单侧”的互联互通,即不同支付机构对于条码支付的互认互扫,那么支付基础设施“大一统”的时代或许将会真的到来。不过可以确定的是,随着更多互联网巨头搭建自己的支付账户体系,支付市场也许会迎来一波更加激烈的竞争。

六、监管大变局

全新的业务牌照和业务规则,必然会有新的监管体系。

一是取消牌照续展的制度。原《办法》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每五年续展一次,也正因为此,支付机构每到续展前夕,都战战兢兢、如临深渊。用综合评价和分类评级取代五年续展的制度,不仅能减轻支付机构续展的合规成本,同时也符合监管对不同评级机构分类监管的原则。

二是创新性的“反垄断条款”。这也是行业热议的另一个重要条款。

看起来比较纠结,同样是市场支配地位,预警和认定却采用了完全不同、市场规模天差地别的比较计算方式。其中预警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则适用于“合计”,在认定指标上,则以“金额”为市场份额计算指标(见表2)。

至于是否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又是另一个问题。就目前的条款来看,没有任何一家银行或支付机构能够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将来也很难看到依靠市场力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其警示意义显然更重要。

七、还有哪些细则有待出台?

从法律层级来看,《条例》是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基本法”,后续也会有更多涉及到的诸多业务细则的管理办法。

第一,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规则。

第二,支付账户业务具体规则。

第三,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认定标准和监管规则。

第四,备付金管理办法。目前已发布,并将于3月1日实施生效。

第五,支付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目前该规定已经进行了征求意见,可以预见,其发布实施已经临近。

THE END
1.中国法律形式与效力等级解析51CTO学堂财务管理金融/财会会计财务会计财会金融考试财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判例法律效力等级法律冲突解决 本视频主要介绍了中国的法律形式及其效力等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强调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至高无上地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https://edu.51cto.com/video/70440.html
2.安徽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表安徽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表 安徽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表:想要了解更多与继续教育相关的资讯,请持续关注鲤考考! 安徽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表 以上是2024年安徽省中级会计考试的报名时间表及注意事项,希望考生们能够按时完成报名,并注意相关要求,顺利参加考试。https://m.likaokao.com/zixun/133080.html
3.英国的法律体系:了解英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特点导读:英国的法律体系是世界上最古老且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体系之一。它的基本框架和特点对于了解英国的商业环境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本文将介绍英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以及英国法律的特点。一、英国法律 英国的法律体系是世界上最古老且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体系之一。它的基本框架和特点对于了解英国https://www.gtzxhk.com/a/33706.html
4.宪法分类宪政:宪法有效实施之后的一个状态。我们反对西方的宪政模式,不反对宪政本身。中国特色宪政 模式:依宪治国。 “宪法”一词古已有之,宪法是近代的产物。 形式分类(不涉及阶级)英国普莱士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中国是成文宪法国家,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https://www.jianshu.com/p/23305cabef63
5.法律知识内容大全解密法律法规司法实务与专业术语不同行业如金融、医疗等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在这些领域内,《法律知识内容大全》提供了详细的案例分析和操作指南,帮助业界人士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国际贸易与合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成为越来越多公司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了解国际条约和协议,如WTO规则,对于避免跨境交易中的https://www.1lhyh3ij.cn/mei-ti-bao-dao/460461.html
6.法律基础入门掌握必备知识点在了解法律之前,首先需要对法律体系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部分,它们相互联系并共同构成了国家的法律制度。 法律术语与概念 了解法律中常用的术语和概念对于深入学习非常重要,如“正当行使权利”、“不可抗力”等,这些都是理解具体案例和判决时必须考虑到的因素。 https://www.6vjxuc8a1.cn/gong-qiu-shi-chang/40769.html
7.中国法院网【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06-29 【公布日期】2006-06-29 【时效性】有效 建设部关于转发北京市建委《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标准化问答卷》的函 (建质安函[2006]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06/06/id/110289.shtml
8.2021年法考客观题试题(卷一回忆版单选部分)’’ 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表达的是命令性规则 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C.表达的是委任性规则 D.没有表达法律后果 【答案】C 【解析】法律规则的分类,主要有如下几种: (1)按照规则所表达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包括职权性规则与权利性规则。职权http://www.dujiaoshou.com/fakao/zhenti/202210128353.html